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pptx  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pptx

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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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解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与责 本节课收益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1.通过一个案例搞清楚自身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如何规避法律所带来的风险2.了解安全生产诞生,发展至今的来龙去脉以及其中的变化3.搞清楚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要条款与之前的对比(重点章节),每个层级的权与责4.了解刑法修正案的安全生产十六宗罪安全人的钱景安全 总监专家库安全 讲师.....中介咨询服务政府 坐班安全 工程师您公司管安全的是谁?公司的安全是谁的事儿?安全 总监目录1.事故案例解析2.全员安全责任制诞生的背景3.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4.安全生产法追责条款解读5.刑法安全生产十六宗罪1.事故案例1.事故案例2021版: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014版:1.事故案例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4版引用错误内容:2014版正确条文: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1版本:1.事故案例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2014版:2021版:1.事故案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新安全生产法修订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举行,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任岳仲明介绍,修改《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已被列入2021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日程。 202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大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新安全生产法修订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1949-1954任期1993-2003任期2003.3-2013.3任期2013.3-至今 任期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1949年2014年考试大纲32.7万取证1993年2013年2004年江泽民上任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2017年2020年2002年1949200219932014200320042013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毛泽东上任安全生产法诞生胡锦涛上任习近平上任安全生产法第2次修订2017201920202021安全工程师诞生分类办法 思想确立安科院编写教材安法第2次修订征求意见安法第2次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刑法修订征求意见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实施安全管理难不难?结论:老大重视就不难。双体系习近平重要论述三个必须责任落实2009安全生产法第1次修订安全生产法第3次修订2016党中央改革意见出台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 2013年~2015年 国内发生了什么大事?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013年6月 121人死亡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014年8月 146人死亡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015年12月 165人死亡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016年1月6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 首次提出 “狠抓责任落实” “双重预防建设机制建设” ....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十句硬话1、2013年6月6日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2013年7月18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十句硬话3、2013年7月18日当干部不要当得那么潇洒,要经常临事而惧,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要经常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情况,当官当得太潇洒准要出事。4、2013年7月18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造成重大损失,责任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十句硬话5、2013年11月24日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6、2013年11月24日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十句硬话7、2013年11月24日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8. 2013年11月24日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发到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治整改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实效。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十句硬话9、2013年11月24日10、2015年8月15日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十个方面重要论述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这个观念一定要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并强调“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能要带血的生产总值。”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告诫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切实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总书记指出:“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什么是最严格?就是要落实责任。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方面,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政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总书记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要求,无论是地方党委还是政府,无论是综合监管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把安全生产责任牢牢扛在肩上,丝毫不能动摇,一刻不能放松。要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使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明确到位,从不同角度抓严抓实。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总书记指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关键是要作出制度性安排……”“这涉及安全生产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管理手段改革创新。”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既有安全生产改革的总体要求,也有具体化针对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安全监管最薄弱环节着手,查漏洞、补短板,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创新发展。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这是最根本的举措”。没有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就没有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采取严格的法治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违法行为等顽症痼疾,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总书记指出:“追责不要姑息迁就。一个领导干部失职追责,撤了职,看来可惜,但我们更要珍惜的是不幸遇难的几十条、几百条活生生的生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警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放在第一位,对发生的事故要汲取血的教训,及时改进制度措施,毫不松懈,一抓到底。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每一个方面、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都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的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想抓就抓,高兴了就抓一下,紧锣密鼓。过些日子,又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一曝十寒。这样是不行的。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突发性、长期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兢兢业业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10、关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论述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甘于奉献、扎实工作,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重要贡献。”强调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督促落实到位。”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充分肯定了安会监管监察干部队伍付出的艰辛努力,同时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担当。2.全员责任制诞生的背景2021年6月10日最新消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举行,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任岳仲明介绍,修改《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已被列入2021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日程。 202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大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共产党领导-方向 两个至上-原则 三个必须-机制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46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投入(资金、人力) 信息化 双机制建设 平台经济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47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48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49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0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1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2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3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4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5公司的安全是谁的事儿?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7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危险作业罪58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59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0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1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2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3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4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5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6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7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8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69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0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1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2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3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4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5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6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7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最高一个亿3.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对比79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 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53 名责任人被判刑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 22名单位负责人被判处13年至20年不等的刑罚。假如你还不了解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牢狱之灾行政责任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行政责任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行政责任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违法处罚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BACD​(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40%60%80%10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3)负责人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首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事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一)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二)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 严 重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构 成 犯 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5)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四)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项目、场所、设备的出租/发包 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0)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11)员工宿舍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不得与员工签订免责协议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3)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4)拒绝、阻碍应急部门执法检查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6)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7)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18)直接关闭的情形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19)事故处罚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0)事故处罚4.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解读-追责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5.刑法16宗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5.刑法16宗罪负有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2021年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5.刑法16宗罪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5.刑法16宗罪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5.刑法16宗罪5.刑法16宗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5.刑法16宗罪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5.刑法16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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