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培训课件(55页)pptx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培训课件(55页)pptx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培训课件(55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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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学习交流2021年3月01《办法》出台背景02《办法》内容解读03《办法》的推动落实目录Content能源化工大数据平台-能化人必备 行业首创,不办会员也可扫码下载。 ※100万+标准规范,国标/行标/ASME/ASTM/国际标准全都有。 ※10万+HSE资料,全网最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双控/法律法规。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 ※10万+行业书籍/教材。更多资料,登录www.cnmhg.com VIP会员尊贵权限 # 100万+标准规范随意下。 # 10万+HSE资料随意下 #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随意下。 #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随意下。 # 10万+行业书籍/教材随意下。 #更有VIP会员合集专享。关注公众号,随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小编微信,进群天天享免费资料。01《办法》出台时间与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办法》出台背景 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强调,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1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和责任追究审查调查工作情况通报,调查组最终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诚信缺失等突出问题。对负有直接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所有责任人都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和惩处。近年来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都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工作。《办法》出台背景 2011年至2019年,在危化品生产过程中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2起,死亡233人。《办法》出台背景 2010年 2019年 重特大事故占比: 2/70=2.8% 3/18=16% 特别重大事故占比:1/11=9% 1/2=50%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特大事故占比越来越大重特大事故占比分母变小,分子未减还增,此消彼长《办法》出台背景 从事故情况看,2011年以来全国化工企业共发生12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全部集中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从体量分布看,全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点多面广,32个省级行政单位区域均有分布,安全风险管控任务重、压力大。《办法》出台背景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办法》出台背景把握一个重点: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 坚持两个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突出三项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 着力解决三方面问题: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 强化五方面措施: 1.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2.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5.强化安全监管能力重点理解(12335)《办法》出台背景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整治目标《办法》出台背景 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好重大危险源至关重要。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后果严重,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 一些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到位,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安全设施配备还存在突出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抓住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关键人、少数人,推动企业明确并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风险受控、安全运行。《办法》出台背景 截至2019 年底,我国共有危化品重大危险源21176 个,其中: 一级重大危险源3458个 二级重大危险源1664 个 三级重大危险源7722 个 四级重大危险源7888 个 重大危险源分布点多面广,能量强度大,潜在危险性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办法》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端强化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与政府端预警系统和联合检查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2021年2月4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办法》出台背景安全包保 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出台背景02《办法》内容解读《办法》具体分为五章、十六条《办法》内容解读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办法》内容解读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定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暂行规定》规定了适用范围,强调了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包保责任,同时明确了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不适用本《办法》。《办法》内容解读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负责总体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管理,操作负责人负责操作管理,三头并进,多管齐下,包干到人,责任到人,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重大 危险源《办法》内容解读《办法》内容解读 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关键要求,分解明确到三个层面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各负其责。重大 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法》内容解读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本条款综合了《安全生产法》与《暂行规定》,针对重大危险源包保的要求,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前六条的包保责任。(一)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要求的。也是《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的要求的。 (二)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化。也是《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所要求的。《办法》内容解读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三)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 (四)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具体要求,也是《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的要求。 (五)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具体要求。《办法》内容解读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六)款是《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具本要求。 (七)款主要依据: 《办法》内容解读《办法》内容解读 截止2020年,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已全面接入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中,并发挥了较好的预警作用。2020年5月9日,应急管理部召开动员部署视频会议,要求年底前尽早完成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接入互通。《办法》内容解读过去的两年,应急管理部针对重大危险源建设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接入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数据,加强信息化管控;各省、市、县、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也建设完善了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了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数据采集工作。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 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视频监控系统;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办法》内容解读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 )。 (四)款强调了承包商管理与变更管理的重要性。《办法》内容解读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爆炸事故《办法》内容解读 2017年12 月 9 日凌晨 2 时 20 分左右,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号车间内发生爆炸,爆炸引发临近六号车间局部坍塌,事故造成 10人死亡。 1.事故装置压料介质变更情况。原设计保温釜物料压入高位槽的介质为氮气,2017年6月左右,因制氮机损坏,企业擅自改用压缩空气。 2.尾气处理系统改造情况。因脱水釜、保温釜和高位槽的尾气直排大气,2017年4月至5月,聚鑫公司对四车间脱水釜、保温釜、高位槽的直排尾气进行改造,用真空泵抽吸、经活性碳吸附后排放。尾气管道应采用碳钢管道,实际使用PP塑料管道。5月中旬经环保验收后,又擅自将改造后的尾气处理系统与原有的氯化水洗尾气处理系统在三级碱吸收前连通,中间仅设置了一个管道隔膜阀,在使用过程中,原本两个独立的尾气处理系统实际串连成一个系统。 3.擅自取消保温釜爆破片,使设备安全性能降低。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五)款中,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要求; (六)款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办法》内容解读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就是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从技术管理层面承担安全包保责任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测、审查、演练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等。《办法》内容解读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安全生产法》《办法》内容解读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主要是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导则》第5.1.3要求: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应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内容解读《办法》内容解读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办法》内容解读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1.企业当天的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如有几套生产装置,其中几套运行,几套停产;厂区内是否存在特殊作业及种类、次数;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 2.要求企业在向社会继续做好安全承诺的同时,在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办法》内容解读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办法》内容解读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此条对省、市、县、化工园区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要求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尤其是确保园区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时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的建立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结合,不能形成两层皮。《办法》内容解读 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运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办法》内容解读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此条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手段,要求省、市、县、化工园区等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时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同时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也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对企业包保责任人履职不到位、重大危险源带病运行、预警信息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置等现象进行处罚。《办法》内容解读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内容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内容解读 3.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法》内容解读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内容解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办法》内容解读03《办法》的推动落实《办法》的推动落实(一)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办法》的推动落实3.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在日常检查以及每年两次的“消地协作”检查中,严格查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倒查企业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特别是要注重用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预警信息整改、分级监管抽查、规范数据真实性等制度,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保证风险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给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监督落实整改闭环管理,形成线上线下监管合力。《办法》的推动落实(二)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准确界定包保责任人。 包保责任人应当是由企业专门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而指定的责任人。其中,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技术、生产、设备等负责人作用,调动更多资源力量,为管理好重大危险源提供保障;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办法》的推动落实2.做好包保责任制与原有制度的有机结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经要求企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办法》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将重大危险源突显出来,抓关键少数责任人并提出更为明确要求,解决对重大危险源“都抓都不抓”“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有关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认真修订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做好衔接。《办法》的推动落实3.及时做好包保责任制落实的保障工作。 《办法》规定,企业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 一要完成线上线下公示,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的栏目中,准确录入安全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要按照《办法》附件中提供的模板,制作公示牌,完成现场公示。 二要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健全风险预警信息处置反馈机制。 地方政府要特别提醒有关企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将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办法》的推动落实 企业应当以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为推动力,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优化管理方式,加强考核评估,推动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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