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详细解析pptx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详细解析pptx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详细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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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解析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新依据2021新《安全生产法》更新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 198635.07 万元。能源化工大数据平台-能化人必备 行业首创,不办会员也可扫码下载。 ※100万+标准规范,国标/行标/ASME/ASTM/国际标准全都有。 ※10万+HSE资料,全网最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双控/法律法规。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 ※10万+行业书籍/教材。更多资料,登录www.cnmhg.com VIP会员尊贵权限 # 100万+标准规范随意下。 # 10万+HSE资料随意下 #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随意下。 #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随意下。 # 10万+行业书籍/教材随意下。 #更有VIP会员合集专享。关注公众号,随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小编微信,进群天天享免费资料。惨不忍睹5撕心裂肺的哭泣 每一条生命都承载着 一个或几个家庭的希望 都是一样的珍贵死伤者家属情绪失控6事故的背后是多少个幸福家庭的支离破碎 愿悲剧案例唤醒大家对规则/对生命的敬畏!7您知道 这起事故吗?8其实 我是想告诉你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 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53 名责任人被判刑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所涉 22名单位负责人被判处13年至20年不等的刑罚。四 事故公司情况微信订阅号: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事故追责及判刑——事故企业相关人员追责(22人)法院经审理查明: 1.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3.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七名安全员七 事故追责微信订阅号: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四 事故公司情况事故追责及判刑——事故企业相关人员追责(22人)公司高层七 事故追责微信订阅号: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四 事故公司情况事故追责及判刑——事故企业相关人员追责(22人)辞职了也难逃追责四 事故公司情况微信订阅号: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事故追责及判刑——事故企业相关人员追责(22人) 1.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 2.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3.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 事故公司情况微信订阅号: 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事故追责及判刑——事故企业相关人员追责(22人) 4.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5.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6.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假如你还不知道 自己的安全职责假如你还不了解 安全生产领域的 违法犯罪行为那么 你将面临监狱之灾天啦是祈祷,还是行动呢一切取决于 您对生命的敬畏 还是想进监狱让我们一起了解和知道 安全生产领域中涉及的违法犯罪2021年9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1依据2021新《安全生产法》更新壹认清职责安全生产法里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里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贰违法处罚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BACD​(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40%60%80%10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3. 负责人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首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事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一)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二)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 严 重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构 成 犯 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7.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四)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 项目、场所、设备的出租/发包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13.员工宿舍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4.不得与员工签订免责协议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5.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6.拒绝、阻碍应急部门执法检查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8.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9.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0.直接关闭的情形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21.事故处罚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2.事故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新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负有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2021年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我们应该怎么做04安全条件 合法合规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日常管理 建章立制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资金投入 满足要求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机构人员 按标配备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教育培训 全员合格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安全设施 同时到位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较大危险 标志明显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工艺设备 合法可靠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危险物品 严格管理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事故隐患 及时消除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疏散出口 保持畅通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危险作业 专人管理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危险防范 如实告知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劳防用品 配备使用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相关各方 协调管理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制定预案 定期演练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发生事故 立即抢救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工伤保险 依法缴纳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责任追究安法总体要求于企业108任重道远法定职责 法定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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