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妇女法律知识pptx “三八”节妇女法律知识pptx

“三八”节妇女法律知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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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培训课件www.abcanquan.comm——EHS领域资料最全!部门:宣传部汇报人:某某目录CONTENTS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一、“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一、妇女的政治权利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2、保护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尤其是弱势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3、针对城乡妇女需求组织妇女接受培训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妇女的人身权利与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法律链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59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第40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向公安机关报案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性骚扰救助途径《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法律基础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法律基础3、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 法律基础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1、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 第46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相关法律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法律知识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最新的生育保险文件的宣贯 生育保险费与每一位女职工的自身利益都息息相关,在这了就宣贯一下我区最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强调事项: 一、如果是异地生育的(除柳州南宁外),要在没有生育前填写异地生育备案表。 二、送审时间在生宝宝后两个月内交资料到工会女工主任处。 三、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桂人社发(2014)7号文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员工将按新的标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两项组成。生育津贴=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30(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什么条件?答: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二、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有哪些?答:(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三、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答:(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五)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六)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九)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培训课件演示完毕感谢大家观看部门:宣传部汇报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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