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直门北大街32号“6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西直门北大街32号“6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西直门北大街32号“6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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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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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资料简介

西直门北大街32号“6.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19日8时10分左右,在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购物中心B-F2-K3空调机房内发现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枫蓝国际购物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北京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物业公司)设备高级领班刘**,自2021年6月18日晚21时55分左右进入B-F2-K3空调机房内后,未曾离开机房。19日早上8时10分左右,白班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刘**侧卧在B-F2-K3空调机房东侧地面,身前有血迹和呕吐物。巡查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刘**已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并邀请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格林物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成立于2004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45万美元。2008年12月2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贰级资质。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大街32号枫蓝国际B-F2-K3空调机房内,该空调机房南北向4.927米,东西向16.35米,大门设置在南墙中部和西部,其中位于中部的门在19日白班人员发现死者时处于开启状态,监控录像显示死者于2021年6月18日21时55分左右进入该空调机房。机房南墙西部大门处于锁闭状态,系19日8时10分左右白班人员开启,白班人员进入机房时,室内照明处于关闭状态。中部大门东侧南墙上设置有开关配电箱,用于控制该机房内的两台风机等设备,当班人员进入机房时1台风机的开关已关闭。空调机房东墙设置有两扇窗户,两窗之间设置有新风风管,风管北侧安装有一台空调外机,并处于工作状态。空调外机西侧沿北墙2.269米处设置有新风阀门机组,空调外机与新风阀门间的北墙靠近新风阀门一侧有一个木质人字梯,高度约3.5米,并拢斜靠于北墙。梯子正上方距地面约3.4米处有一穿透北墙的孔洞,孔洞内原有一根废弃的PVC冷凝管,该管道向北通过该孔洞穿过北墙进入北侧隔壁明光美校第M1画室吊顶内,并在穿过北墙后被锯断,未连接任何管路和设备,该冷凝管在空调机房内沿北墙向西水平铺设,并在新风阀门机组西侧沿北墙垂直向下至地面,再沿地面向南直至接近南墙处,事故发生后该冷凝管穿墙部分已从北墙拉出,整个管道已脱离北墙原铺设位置,斜靠在新风阀门组上方南北向的金属线管上。冷凝管穿墙孔洞东侧斜上方有3个并排且直径较大穿透北墙的孔洞,空调外机的管路穿过该孔洞进入北侧隔壁明光美校第M1画室吊顶内,该孔洞东侧距地面约2.86米处有一簇废弃的空调管路,其中有两条线缆穿过孔洞进入北侧隔壁明光美校第M1画室吊顶内,其余管路、线缆均为切断状态,经现场检测无带电线路。死者头朝南面向东侧卧于木质人字梯东南侧地面上,地面上有血迹和呕吐物,尸体上未系安全带,其东北侧空调外机地脚固定角铁旁有一只处于开启状态的手电,现场未发现任何其他作业工具。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21年6月18日21时55分左右,刘**在夜班期间进入B-F2-K3空调机房内,此后未离开机房。19日早上8时10分左右,白班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刘**侧卧在B-F2-K3空调机房东侧地面,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拨打120救援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刘**已死亡。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刘**,住址在山东省禹城市。  经查,刘**作为夜班值守人员,负有每天闭店后,关闭B-F2-K3空调机房内风机的职责。同时,其作为格林物业公司工程部设备主管,还负有对所管辖机房进行巡视,检查机械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机房内的卫生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有不规则的裸露管线等安全隐患排查的职责。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刘**死因符合高处坠落致死特征。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依据现场勘验及相关调查情况推断:事故发生时,刘**正在攀爬B-F2-K3空调机房内的木质人字梯,排查机房内废弃空调外机管路隐患过程中,抓握距地面约3.4米处的废弃穿墙PVC冷凝管,冷凝管脱落,发生坠落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格林物业公司疏于对空调机房内废弃PVC冷凝管道的隐患排查,致使巡查人员在攀爬人字梯过程中抓握该冷凝管,最终引发事故。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疏于隐患排查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格林物业公司疏于对空调机房内废弃PVC冷凝管道的隐患排查,致使巡查人员在攀爬人字梯过程中抓握该冷凝管,最终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格林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格林物业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格林物业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废弃空调管路存在的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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