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北宫镇张郭庄村A区居住用地项目“9·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丰台区北宫镇张郭庄村A区居住用地项目“9·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丰台区北宫镇张郭庄村A区居住用地项目“9·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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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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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北宫镇张郭庄村A区居住用地项目“9·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0日13时40分许,在丰台区北宫镇张郭庄村A区居住用地项目工地6号楼施工现场,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拆除水平网作业过程中发生1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北宫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监督指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发项目及相关单位情况项目规划情况: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A区FT00-0203-6145、FT00-0203-6159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位于丰台区北宫镇张郭庄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约103993.32平方米,工期813天。建设单位:北京首开卓越盈泰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721210X,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综合楼7层东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监理等。总承包单位: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马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47572,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专业分包单位: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691252327,住所为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66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分包等一级。(二)合同情况2021年12月20日,总包单位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专业分包单位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A区FT00-0203-6145、FT00-0203-6159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 FT00-0203-6159地块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东区)图纸范围内所有脚手架安装(包含事发现场6号楼)。合同金额1005059.40元。(三)事发项目属地和行业情况事发项目属地管理为北宫镇人民政府、行业监管为区住建委。经了解,该项目相关手续齐全,纳入了北宫镇人民政府和区住建委监督管理台账,开展了相关日常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9月10日13时40分许,在丰台区北宫镇张郭庄村A区居住用地项目工地,由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6号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赵某某与工友拆除距地面高约11米处水平安全网过程中坠落地面受伤,现场安全员立即拨打120急救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作业人员赵某某被送往丰台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 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北宫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相继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调查处理工作。(三)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赵某某,男,40岁,白族,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人,于2022年4月18日入职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赵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结合法医鉴定意见分析,死者赵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中,忽视其使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查死者赵某某当天被安排拆除水平安全网,在拆除钢丝绳扣件时从高处坠落地面。(二)间接原因专业分包单位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未按约定履行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忽视安全、在高处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从高处坠落地面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一) 赵某某(死者)违反操作规程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中,忽视其使用防护用品进行拆除水平安全网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二)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某,未依法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职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企业主体责任,未按约定履行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从业人员忽视安全、在高处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标准,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以下的罚款。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要严格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二)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三)区住建委和北宫镇政府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检查力度,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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