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课件丨4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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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培训能源化工大数据平台-能化人必备 行业首创,不办会员也可扫码下载。 ※100万+标准规范,国标/行标/ASME/ASTM/国际标准全都有。 ※10万+HSE资料,全网最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双控/法律法规。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 ※10万+行业书籍/教材。更多资料,登录www.cnmhg.com VIP会员尊贵权限 # 100万+标准规范随意下。 # 10万+HSE资料随意下 #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随意下。 #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随意下。 # 10万+行业书籍/教材随意下。 #更有VIP会员合集专享。关注公众号,随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小编微信,进群天天享免费资料。0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宪法(第26条) 刑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略 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大部分情况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污染犯罪专门作出司法解释,采取“刚性”手段保护环境,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规定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高”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最鲜明特点: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定性标准。02十四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废油、电镀污泥、化工残渣、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重金属:铅、汞、铬、 砷、镉、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杀虫剂(滴滴涕)、多氯联苯(PCBs)、六氯苯(HCB)、二噁英、呋喃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03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旧环保法:共六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2.1 法律严—查封、扣押《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三)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01特殊物质02特殊区域03典型行为04逃避监管05特殊时期适用情形2.2 法律严—按日计罚《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01超标超总量05其他情形04危险废物03禁止行为02逃避监管适用情形计罚天数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计罚数额处罚次数《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2.3 法律严—限产停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01逃避监管05突发事件04限产后续03超过总量02特殊物质适用情形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适用例外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实施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并用关系信息公开2.4 法律严—黑名单2007年 环保总局、人行、银监会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2013年 环保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绿色信贷2.5 法律严—行政拘留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2.6 法律严—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义务国际通行:污染者负担或污染者付费责任承担: 民事、行政、刑事总原则——损害者担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政拘留污水处理站 废热锅炉 碱液洗涤塔 除尘器企业义务—自觉守法企业义务—达标排放、按规监测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水、雨水COD在线监测 锅炉废气在线监测 污水、雨水流量计达标排放按规监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企业义务—排污缴费企业义务—环境应急、环保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环保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池空置 雨排阀门、应急切换阀润滑 应急物资储备环境应急小结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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