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克苏地区“2·17”拜城县较大道路交通瞒报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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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2·17”拜城县较大道路交通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一、基本情况(一)库车宏顺运输公司………………………………………………………2(二)库车市交通运输局………………………………………………………2(三)拜城县公安局……………………………………………………………3(四)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3(五)拜城县公路分局…………………………………………………………3(六)现场道路情况……………………………………………………………4(七)车辆情况…………………………………………………………………4(八)驾驶员情况………………………………………………………………6(九)事发路段当日天气情况…………………………………………………6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7(二)事故信息报告情况………………………………………………………8(三)应急救援情况……………………………………………………………8(四)应急处置评估……………………………………………………………9(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10(六)死者基本信息……………………………………………………………13 (七)经济损失情况……………………………………………………………14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4(二)存在问题…………………………………………………………………14(三)事故性质…………………………………………………………………17四、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17(二)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17(三)相关责任单位……………………………………………………………18(四)相关公职人员……………………………………………………………19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3(二)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4(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24(四)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5(五)依法依规严格事故报告…………………………………………………25阿克苏地区“2·17”拜城县较大道路交通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稿)2022年2月17日13时44分许,在阿克苏地区拜城县G579线128公里+59米处,一辆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2·17”事故),造成4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23.78万元[],事故瞒报。 2022年3月25日,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接到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拜城县“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反思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有关部门核查,并于3月31日成立了由行署党组成员、政协工委副主任为组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地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会和拜城县人民政府为成员的“2·1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地区检察分院派员参加,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2年4月8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阿克苏地区拜城县“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接件后,立即将该通知批转至事故调查组,要求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关于对阿克苏地区拜城县“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了拜城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上报事故情况,提出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一、基本情况(一)库车宏顺运输公司库车宏顺运输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同年10月26日在库车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地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工商局,经营场所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嘉业物流城西分公司1-12号门面(现经营场所在库车市嘉业物流以北700米、金河停车场1号门面),营业执照号:91652923MA77530W35,企业法定代表人:叶全江。该企业于2015年12月26日在原库车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公司现有管理人员11人,均持有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现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576辆(其中牵引车279辆、挂车297辆),主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二)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属库车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单位,加挂库车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三定方案明确其11项主要职责。其中,第八项为“负责库车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库车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处置等工作”。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玲玲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分管运输办、安监执法办。(三)拜城县公安局拜城县公安局为拜城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其16项主要职责。其中,第十项为“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拜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庞毅兼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局全盘工作。(四)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拜城县公安局内设机构,副科级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其7项主要职责。其中,第一项为“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项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第三项为“处理交通事故”;第四项为“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交通管理大队代理大队长为刘辉,主持交通管理大队全盘工作。 (五)拜城县公路分局拜城县公路分局系自治区垂管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其6项主要职责。其中,第二项为“负责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口岸、边防公路和专用公路及沿线服务设施的养护和质量管理工作,以及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第四项为“负责公路养护和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拜城县公路管理分局局长为肉斯特木·托合提,负责路面的小修保养、水毁抢险、应急工作、车辆管理等工作。(六)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拜城县G579线128公里+59米处,该路段为二级公路,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事故路段为双向直行两车道,单行道路宽3.85米,道路总宽7.7米,路基宽度10.3米。路肩道路中心由单实线20厘米的隔离线分开,将道路分隔为左右两条单行道。事故发生当日路面结冰有积雪,往东拜城县方向,往西阿克苏市方向,道路两侧为树林带。(七)车辆情况1.新NS5997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中文品牌:胜达牌,车辆型号:SANTAFE,车辆识别代码:KMHSC81D66U060572,发动机号:G6BA5360464,车身颜色:灰,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06年06月07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人:买买提江·毛拉洪,车辆年审状况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6月30止,车辆登记住所:新疆拜城县拜城镇胜利路福乐城C座3栋2单元403室,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保险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08月24日(具有强制保险:20万元)。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2.新N42427重型半挂牵引车基本情况: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25K15T1NE5A80,车辆识别代码:LFWSRX9L3KAB02532,发动机号:3119C019320,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06月13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06月28日,车辆年审状况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6月30止,车辆所有人: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实际控制人:阿布都拉·麦麦提,车辆登记住所:新疆库车县嘉业物流城西分公司1-12号门面,核定载质量:25吨,车辆保险承保单位: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06月14日(具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险种包括:车损险31.7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4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万元/座、(乘客)10万元/座。无违法未处理信息。3.新N830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基本情况: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中文品牌:通华牌,车辆型号:THT9406CCY,车辆识别代码:LJRH13388K2004204,发动机号:无,车身颜色:红,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03月13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07月01日,车辆年审状况正常,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7月31止,车辆所有人: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登记住所:新疆库车县嘉业物流城西分公司1-12,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载质量:33吨,事发时空车,车辆保险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07月27日(具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险种包括:车损险7.056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八)驾驶人员情况1.艾力·马吾祖尔,男,维吾尔族,1974年0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6xxxxxxxxxx10,户籍所在地:拜城县胜利路xxxx,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368964,驾龄:5年,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6月22日,有效期止:2023年06月22日,准驾车型:C1,累计记分:2分,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证考取学校:拜城县新锋驾驶员培训中心。职业:个体。(当场死亡)2.艾尼·尼亚孜,新N42427(新N83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维吾尔族,1987年01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652926xxxxxxxxxx99,户籍所在地:阿克苏市阿依xx镇xxxx ,现住址:阿克苏市英巴扎xxxx,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276742,驾龄:11年,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6月14日,职业:驾驶员。(九)事发路段当日天气情况根据拜城县气象局出具的《2022年2月17日拜城县区域天气情况报告》:拜城县辖区2月15日14时-2月16日10时,拜城县康其乡黄山羊沟、亚吐尔乡古勒阿塔木村、黑英山乡满大勒克沟、黑英山乡玉开都尔村出现0.3-1.9毫米降雪,城区及其他镇均无降雪。预计今日白天至夜间晴间多云,山区及部分乡镇有小到中雪,偏东风3-4级,气温下降2摄氏度,相对湿度50-90%。因降温、降雪影响,道路湿滑。 拜城县气象台2月16-17日:城区有中到小雪,拜城县大桥乡博大油气开发部检测点过去12小时降雪量已达到10.2毫米,预计未来12小时内,察尔齐镇、拜城镇、布隆乡、康其乡部门乡镇降雪将达到12.1毫米以上,偏东风3-4级,气温下降2摄氏度,相对湿度50-90%。可能会对交通和农牧业造成影响。18日:多云转晴,偏东风4-5级,气温继续下降2摄氏度,相对湿度30-70%。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17日11时许,艾力·马吾祖尔向姐姐玛依努尔·马吾祖尔(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车主买买提江·毛拉洪的妻子)借用车辆,拟前往阿克苏市为其长女迪丽茹斯·艾力配眼镜,车上载有妻子阿依努尔·阿布拉、长女迪丽茹斯·艾力和长子伊力泰贝·艾力。2022年2月17日10时30分许,艾力·尼亚孜在阿克苏市接到车主阿布都拉·麦麦提委托他人送交的新N42427(新N83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后,从阿克苏市出发前往拜城县拉运小麦种子,车上未载其他人员,也未装载货物。13时44分许,当艾力·马吾祖尔驾驶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沿G579线以75公里/小时的速度自东向西行驶至G579线128公里+59米处时,不明原因突然变道,冲向对面由艾尼·尼亚孜驾驶以36公里/小时行驶的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新N42427(新N83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2车受损及艾力·马吾祖尔当场死亡,阿依努尔·阿布拉、迪丽茹斯·艾力、伊力泰贝·艾力经拜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相继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信息报告情况2022年2月17日13时45分许,拜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陆飞(过往车辆乘坐人员)报警称:在G579线拜城往阿克苏市方向128公里左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态较为严重。指挥中心接警后,通过对讲机指派交通管理大队出警处理。拜城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代理大队长刘辉接到派警通知立即赶往现场,同时电话向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报告了事故简要情况。13时50分许,拜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庞毅接到刘辉电话后,立即与公安局政委阿不来提·力提甫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未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地区公安局、拜城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三)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艾尼·尼亚孜(新N42427重型牵引车驾驶人)立即与杨涛(过往车辆驾驶人)将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副驾驶乘坐人员抱出车外,采取保暖措施后安放至路边并报警。接警后,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日路面执勤民警艾尼瓦尔·吐尔逊与正在事故地点向东6公里处巡逻的2名辅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救援处置。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小型越野客车碰撞严重,该车驾驶员被卡在主驾驶座位上,车内后排2人处于昏迷状态,副驾驶乘坐人员已被抬出车外放置在路边,随即对车内人员进行施救。约10分钟后,时任拜城县大桥乡党委书记、派出所所长及3名民警也赶至事故现场,立即参与现场救援。14时14分许,大桥乡卫生院、察尔齐镇卫生院2辆救护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民警的帮助下,将3名伤者搬移至大桥乡卫生院救护车内,14时24分许驶离现场送往拜城县人民医院。 13时56分许,拜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警情后,15时02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利用破拆工具,于15时45分许将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艾力·马吾祖尔从车内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艾力·马吾祖尔已无生命体征,将其送至拜城县殡仪馆。14时20分许,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买吾兰·买买提(事故勘察初级资质)与毛吾拉尼·吐尔逊(事故勘察高级资质)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及清理,于16时许恢复道路通行。(四)应急处置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工作虽然未经拜城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但各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处置得当,在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事态扩大。本次事故中拜城县未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未组织指挥救援工作,造成救援工作不够紧密,如县卫生系统指定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开展伤势较重人员的救治,其救护能力与实际救援能力不匹配等问题。(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579线128公里+59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事故发生时由东向西行驶,事故发生后,车辆呈头东北、尾西南停驶在对向车道;新N42427(新N83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由西向东行驶,事故发生后,车辆呈头东北、尾西南斜停在中央隔离线。两车前间隔1.8米、后间隔2.5米,新N42427(新N83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部位超出隔离线1.1米,车尾位于中央隔离线1.95米;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车头前部损坏变形严重,在其周围有和两车碰撞脱落的散落物,散落物集中位于新N42427(新N83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体中后部下方的地面上,向北距现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路边白线5.6米。2.事故物证鉴定情况。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六项内容进行鉴定:①委托鉴定事项:(1)新NS5997车道路交通事故碰撞瞬间车速进行鉴定;(2)新N42427(新N8309挂)车道路交通事故碰撞瞬间车速进行鉴定;(3)新NS5997(新N8309挂)车、新NS5997车制动系统是否正常;(4)双方车辆接触点进行鉴定;(5)双方车辆接触部位进行鉴定;(6)双方车辆驾驶员乙醇含量进行鉴定。②鉴定结论: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2〕交鉴字第270号鉴定意见:(1)新NS5997车制动系统因碰撞损坏,已失去肇事前技术状况;(2)新N42427(新N8309挂)车的主车体前侧与新NS5997车车体前侧左部及左侧前部碰撞接触;(3)新N42427(新N8309挂)车与新NS5997车碰撞接触点横向位置位于现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路边白线以南5.6米,纵向位置位于现场两车碰撞接触后形成的散落物集中散落处;(4)新N42427(新N8309挂)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36公里/小时;(5)新NS5997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75公里/小时。 ③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2〕毒鉴字第0740、0741号鉴定意见:(1)艾力·马吾祖尔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艾尼·尼亚孜血样中未检出乙醇。3.事故成因分析。①据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2〕交鉴字第270号鉴定痕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发时艾尼·马吾祖尔驾驶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速度为75公里/小时,该路段为冰雪路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冰雪路段最高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据此,该车超速150%;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②据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2〕交鉴字第270号鉴定痕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发时艾尼·尼亚孜驾驶的新N42427(新N803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为36公里/小时。据此,该车超速2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冰雪路段最高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这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双方行车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综合分析事故主次因素,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当事人艾力·马吾祖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违反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冰雪路段最高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故艾力·马吾祖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艾尼·尼亚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冰雪路段最高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故艾尼·尼亚孜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人阿依努尔·阿布拉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当事人迪丽茹斯·艾力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当事人依力泰贝·艾力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六)死者基本信息1.艾力·马吾祖尔,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6xxxxxxxxxx10,户籍地:拜城县胜利路xxxx。准驾车型:C1,职业:个体;系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当场死亡)2.阿依努尔·阿布拉,女,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6xxxxxxxxxx25,户籍地:拜城县xxxx。职业:个体;系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迪丽茹斯·艾力,女,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6xxxxxxxxxx27,户籍地:拜城县胜利路xxxx。职业:大学生;系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伊力泰贝·艾力,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2926xxxxxxxxxx17,户籍地:拜城县胜利路xxxx。职业:学生;系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乘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七)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23.78万元。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 艾力·马吾祖尔(新NS5997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在冰雪路面严重超速、占道行驶,艾尼·尼亚孜(新N42427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存在问题1.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是未根据天气和车流量情况在恶劣天气加强对冰雪路面车辆的交通管控,未对在湿滑路面上超速行驶的违法车辆予以处置。二是未对恶劣天气严重影响行车的路段,及时采取交通管制。三是未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录入事故信息。四是作为拜城县公安局的下属机构及拜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未按照规定[]以正式书面形式向拜城县应急、交通、公安和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报送事故信息。2.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拜城公路管理分局。一是对事故路段存在坑、槽等隐患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路段隐患整改到位前制定专项应急措施。二是拜城公路分局目前仅有1辆专用除雪作业车辆,未结合拜城县冬季雨雪天气频发的实际配备满足相应作业需求的除雪、融雪设施设备。3.拜城县公安局。一是未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时在事故信息平台内录入事故信息。二是未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地区公安局、拜城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4.拜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一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对辖区内道路隐患整改工作推动不够。二是辖区内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三是未将县级应对易由恶劣天气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拜城县应急救援汇编。四是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地委、行署上报事故信息。 5.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全江未与安全科负责人王盼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王盼盼也未与公司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排不知悉且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人员王盼盼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落实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制度不到位。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学习和教育情况,新N4242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阿布都拉·麦麦提自2021年7月将车辆挂靠至该公司后,从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该公司未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对阿布都拉·麦麦提进行处理。四是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6.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一是春运期间本局制定的检查计划与实际工作开展不符。在春运期间未做到对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未对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二是对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检查针对性不强。对该公司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阿布都拉·麦麦提没有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未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三是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对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仅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全江、口头要求事故车辆停运。 (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雷电、自燃、人为故意、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因素引发的事故,“2·17”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瞒报。四、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新NS5997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艾力·马吾祖尔,个体。在冰雪路面严重超速、占道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二)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1.艾力·尼亚孜,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驾驶人。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交通运输局。2.阿布都拉·麦麦提,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新N4242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事故车辆实际控制人,自2021年7月将车辆挂靠至该公司后,从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将营运货车交由艾力·尼亚孜驾驶。建议由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交通运输局。 3.王盼盼,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知悉且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职责,因此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议由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交通运输局。4.叶全江,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聘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制度。建议由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予以处理。(三)相关责任单位1.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拜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分别向拜城县公安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作深刻书面检查,取消2022年评先选优资格,由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3.拜城县公安局。向拜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地区公安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4.拜城公路管理分局。向阿克苏公路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阿克苏公路管理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5.拜城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地委、行署作出深刻书面检查。6.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地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处理建议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移交有相应干部权限的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拜城县委、县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扛实扛牢扛到位。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要求,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警示约谈、通报等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落地。要尽快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严防不良舆论炒作。(二)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政府专题报告,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督促尽快治理到位。要督促所有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道路运输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隐患,及时予以治理,并由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整改到位。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依法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安全出行意识。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教育群众乘有证车、安全车,自觉抵制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加大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人群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上路之前。(四)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汲取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超速、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货车违法载人、违法占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路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营运车辆的使用和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依规严格事故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告事故,落实事故报告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规定,规范事故报告内容,及时准确报告各类事故信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迟报行为。 阿克苏地区“2·17”拜城县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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