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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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资料简介

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0日2时左右,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轧钢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不包括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丹阳市政府授权,2019年3月22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左二林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成员组成的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最终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时间:2019年3月20日2时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轧钢车间事故类别:机械伤害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不包括行政处罚)(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公司)    单位住所:镇江市丹阳市吕城镇吕导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蒋**    实际负责人:郑**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3日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模具生产、加工,金属材料、型材、铝材、黑色金属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丹阳市吕城镇吕导路东市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    注册资本:252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2年3月25日    经营范围:滚动直线导轨、钢模离心机、预应力水泥管桩、五金配件制造,钢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模离心机、预应力水泥管桩、五金配件制造产品的设计、研发和信息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非限制类货物)、装卸搬运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单位名称:江苏新起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丹阳市吕城镇吕导路东市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8日    经营范围:滚动直线导轨、钢模离心机、预应力水泥管桩、五金配件制造,金属制品、电热合金材料、高温丝带、棒加工,钢材、合金材料、钼铁、钨铁销售,钢模离心机、预应力水泥管桩设计、研发、信息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非限制类货物)、装卸搬运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厂房租赁情况2017年1月份鸿业公司将总装车间出租给荣科公司,用于轧钢生产。租期是8年,每年租金是人民币30万元,签订人是荣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蒋**。2018年10月份,荣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去世,鸿业公司与荣科公司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不变,签订人是现任荣科公司负责人郑**。《厂房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因鸿业公司与新起点公司之间债务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由新起点公司行使上述《厂房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二、事故调查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3月19日18时,荣科公司五名工人何**、汤**、高**、李**和戴**到轧钢车间上班,何**、高**、戴**是轧机操作工,汤**、李**是轧机调整工。五名工人工作到20日2时左右,按照生产要求需要对轧机进行调整,操作工停止进料,但开坯机不停机,汤**和李**开始对轧机开坯机进行调整,李**在开坯机的南侧调整,汤**在开坯机的北侧调整,汤**站的位置距离转动的万向轴约30公分,汤**用锤子调整完开坯机北侧轧辊的斜尖后,不慎被万向轴卷入受伤。(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李**立即通知了负责人郑廷剑,郑**立即派车将受伤的汤**送往常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0日8时左右死亡。11时40分左右,郑**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丹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吕城镇政府接报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市应急管理局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荣科公司暂时停止生产。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地点位于荣科公司轧钢车间350型轧机开坯机万向轴处,万向轴底下有一小坑,小坑上临时搭设一块木板,木板长约2米,宽约0.3米,小坑内有积水,万向轴处作业光线不足,调整轧辊时需手持照明,万向轴无防卷入防护措施,未见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拍摄照片存档。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调整工汤**冒险站在距离万向轴仅30公分远的木板上调整轧辊,不慎被万向轴卷入。2、万向轴未设置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极大的卷入危险。且作业现场地面湿滑,作业光线不足,易造成误操作。(二)间接原因1、荣科公司属于冶金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原负责人蒋**去世后,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法人变更,负责人郑**在接手公司后,未完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负责人未取得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复工生产前,未对上岗工人进行复工培训,未及时消除万向轴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    2、新起点公司将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荣科公司,未与荣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汤**,调整工,冒险站在距离万向轴仅30公分远的木板上调整轧辊,发生卷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汤国祥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2.郑**,中共党员,荣科公司主要负责人,以荣科公司名义组织轧钢生产,未取得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复工生产前,未对上岗工人进行复工培训,未及时消除万向轴无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荣科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原法人蒋**已故,公司被借用进行轧钢生产,且鉴于负责人郑**已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建议由吕城镇政府提请丹阳市人民政府将该公司关闭。2.新起点公司将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荣科公司,未与荣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丹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1.新起点公司、鸿业公司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的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的,要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吕城镇政府要加强对全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高危行业一律关闭,切实抓好辖区内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苏荣科机械有限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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