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鹅岭石灰石矿“4·29”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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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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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鹅岭石灰石矿“4·29”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2014年4月29日17时许,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鹅岭石灰石矿发生一起爆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和矿山开采运输工程承包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1、项目发包单位江西万年青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隶属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鹅岭石灰石矿石灰石储量为7346万吨,矿区面积1.2264平方公里,年开采石灰石200万吨,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人代表周帆,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开采、加工、销售,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 2012年8月28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FM安许证字[2012]M1601,有效期至2015年8月27日,2012年11月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2013年8月26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编号3611001300086,法人代表刘明寿,有效期至2016年8月26日。 2、承包、转包单位1)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具有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闽)FM安许证字[2012]F4号,法人代表刘福新,许可范围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于2010年10月25日成立了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以下简称闽西项目部),负责人潘路建,项目部副经理罗华春、李忠辉。2)福建世源物产建材有限公司,为工程中间转包单位。3)郑诚斌(工头)、郑航、林国明、郑寿华、林国华及陈启凤等六人(福建籍)承包爆破、装车作业。(二)矿山开采运输工程承包转包情况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与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鹅岭石灰石矿山采准与开采运输合同,。福建省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工程后,于2010年1月1日,按原价7.7元/吨与福建世源物产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采准及开采运输合同,但按工程结算的3%收取管理费。 福建世源物产建材有限公司又于2010年1月1日,将矿山爆破、装车作业(除运输)转包给郑诚斌(工头)、郑航、林国明、郑寿华、林国华及陈启凤等六人,并签定劳务合同。三、事故发生经过29日上午9︰30左右,罗华春(代爆破员签字)、林国明、吴晓园三人到炸药库领取炸药5008kg、电雷管200发、助爆雷管80发。炸药由上饶市永和民用爆炸物品责任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用专用运输车运送,11︰00左右,运至250m平台,卸了1080kg炸药,余下炸药运至370m平台。午饭后胡兴旺指导郑诚斌、林国明、郑航对370m平台炮孔填充炸药作业,共安装炸药3880kg;庞胜学带民工刘亚平在穿山口路边二次破碎处装填炸药48kg,并以串联方式用起爆线将该爆破点与370m平台爆破点联接,随后又和胡兴旺到370m平台下方345m平台,对需破碎的大块矿石进行凿岩。此时在345m平台作业的工人还有:挖掘机维修工刘国民、挖掘机司机彭泗辉、后八轮卡车司机彭晓明等。据林国明交待,下午17时许,庞胜学叫他将穿山口右侧路旁的小炮先放掉,并告之起爆器摆放位置,起爆器钥匙也挂在边上。林国明叫刘亚平警戒后(据老刘交代听不清楚他说什么),独自到避炮棚找到起爆器,在不知道二个爆破点已串联接线的情况下,联线引爆,导致穿山口路旁爆破点和370m平台爆破点同时起爆,造成正在345m平台作业的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 四、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林国明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不清楚爆破点接线方式;在未采取有效的爆破警戒、爆破前撤人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独自起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福建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非法承揽爆破业务,且将爆破作业及承包的采掘施工、运输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福建世源物产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2、福建世源物产建材有限公司,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格和矿山采掘施工资质,非法承揽爆破作业、采掘施工工程、且将爆破工程转包给他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3、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矿山爆破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福建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鹅岭矿山采准及开采运输合同,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提供他人使用,对承包单位非法转包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福建闽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提供虚假证照资料,证是人非,欺骗监管部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5、郑诚斌等人违法承包矿山采掘及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且在作业人员未撤离、警戒未布置的情况下起爆,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6、万年县公安部门,对现场爆破作业人员无爆破员证(原证过期)从事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过程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7、万年县安监部门在矿山监管过程中,未能严格督促爆破作业主管部门对爆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五、事故性质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相关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人员违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爆破作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民爆物品在非煤矿山使用与监管上存在漏洞,证照挂靠、企业内部工程发包转包存在诸多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发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62令要求,加强对外包工程队管理,切实履行发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审查施工队的资质和技术能力。2.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62令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证上岗,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切实履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发包与承包单位双方都应加强对矿山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从这起事故中汲取教训,扎实开展外来施工队的安全专项整治,对不具备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工作,且符合要求的队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要严格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单位外包工程、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强化监管执法效能。各级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自责,加强统一协调,加大联合执法,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监管职责,加强对现行矿山工程发包、爆破证办理等制度的研究、调整、制订,从制度上消除隐患。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强化安全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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