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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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5·5”其他事故调查报告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5·5”其他事故调查组2023年6月8日 目 录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一)煤矿概况(二)曲江公司洗煤厂概况(三)事故发生经过(四)事故现场情况(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二)间接原因分析(三)事故性质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9人) 六、事故主要教训(一)安全红线意识不强。(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四)监督检查不到位。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四)强化煤矿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监管 2023年5月5日10时48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洗煤厂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牵头,会同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或部门人员,成立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5·5”其他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城市纪委监委介入,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其他事故。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一)煤矿概况 1.曲江公司隶属于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下属的安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境内,2003年4月28日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t/a,核定生产能力60万t/a。开采单一缓倾斜B4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自燃、煤尘有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中等。2.曲江公司采矿许可证号: C3600002011011120103996,有效期至2036年4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MK安许证字〔2022〕11,有效期自2022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0日。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证单位为丰城市行政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41956966C,有效期至2060年12月31日。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黄清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号:362221196601201515,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2日;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熊辉荣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号:362221197403051514,有效期至2025年5月5日。 3.矿井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成立了生产技术部、通风部、安全部、机电部、调度指挥中心、办公室、党群部、采煤队、掘进队、洗煤厂等科室、区队、厂管理机构,任命了主要负责人,印发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曲煤安字〔2023〕17号),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全矿在册职工1800人,井下定员人数200人。该矿“五职矿长”配备齐全,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黄清根、总经理熊辉荣、总工程师朱丰玲、生产副总经理黎剑、安全副总经理程文博、机电副总经理涂振球,配备了分管洗煤厂的副总经理段志峰,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曲江公司洗煤厂概况 1.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为非法人企业,隶属于曲江公司,于2003年4月建成投产,设计年限为51年,现有人员142人。下设六个单位,分别是:洗煤车间、准备车间、机电车间、化验室、调度室和仓库。主要产品为炼焦精煤。 2.洗煤厂成立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厂长田海军负责行政全面工作,书记周永红负责党建工作,副厂长黄新强兼任洗煤车间主任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副厂长魏一春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副厂长易溪波负责洗煤技术管理工作,副厂长赖卫栋负责材料管理工作,主管技术员徐云凯负责机电管理工作。3.事故发生地点为曲江公司洗煤厂工业广场内的一处露天地面上,事故发生单位为洗煤厂洗煤车间钳工班。洗煤厂洗煤车间是洗煤厂的主要车间,钳工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洗煤厂的工作安排,维护机电设备,保证洗煤厂正常运转以及完成洗煤厂交办的其他任务。为降低生产成本,修旧利废,曲江公司安排洗煤厂洗煤车间对井下回收上来的废旧钢轨、钢管进行切割再利用。针对修旧利废气割作业,洗煤厂制定了《洗煤厂工业广场切割废旧钢轨、钢管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穿戴好防护用具,严格按措施施工;作业前必须检查气瓶以及管路是否漏气,有漏气的不能使用。热切割作业人员倪昭凤2012年11月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2018年11月,因未及时复训,证件过期,属于无证上岗。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5日8时15分,洗煤厂厂部组织车间管理人员召开进班会,洗煤车间副主任兼钳工班班长黄丽鸣在钳工班分工会上安排倪昭凤、李海荣、万兵在工业广场修旧利废,将井下回收上来的铁管、钢轨等进行切割,然后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安排倪昭凤负责氧割铁管,李海荣、万兵配合将废旧铁管上的铁锈除掉,黄丽鸣强调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分工后倪昭凤、李海荣、万兵三人按分工进行作业,10时48分,已经切割了15根铁管,第16根铁管即将切割完成时,突然发生爆炸,将倪昭凤(遇难者)掀倒在地,此时万兵站在倪昭凤身后约1.2m处,李海荣站在倪昭凤斜对面约4.5m处,两人都受到冲击波冲击。黄丽鸣听到工业广场方向传来爆炸声响后,立即跑至现场查看情况,现场看到倪昭凤受伤倒在地上,左侧头部开放性损伤,地上一大滩血,呼叫没有任何反应。李海荣、万兵被爆炸时掀起的铁锈碴擦到,受轻微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发生在曲江公司工业广场内的一处露天地面上,位于洗煤厂广场,该广场长度30m,宽度为26m,在公司3号员工公寓楼前篮球场与洗煤厂洗煤车间之间,东面为设备间、西面为水泵房、南面为篮球场,北面为洗煤厂洗煤车间。事故现场如图所示。事故现场照片 “5·5”其他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情况如下:1.爆炸地点情况事故发生时,遇难者蹲在西距水泵房门口约6m、北距洗煤车间约15m处进行气割作业,发生爆炸后地面有一大滩血迹,死者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见图1、图2 2.被炸断输气胶管的割炬。死者附近有一被炸断胶管的割炬,割炬完好,残留的黑色胶管约15cm,红色胶管约20cm,胶管内无烧焦痕迹。见图3、图片4。 3.丙烷气瓶完好。丙烷是气割中常用的燃气,为无色无味气体,相对分子质量为44.097,密度为1.96kg/m3,丙烷的比重比较大,比空气重。事故现场有一只丙烷气瓶,放置在工业主广场西北角处,距死者11m,呈竖立状态放置;丙烷瓶上安装有减压器,减压器上2只压力表分别是高压表,是测量瓶内气压的,数值较大,为0-2.5 MPa;另一个是低压表,是测量输出气压,数值较小,为0-0.25MPa;丙烷气瓶未安装回火保险器。见图5、图6 4.氧气瓶完好。事故现场放置有一只氧气瓶,放置在工业主广场北边、洗煤厂主厂房前,在死者北边约12m处,呈横向倒地放置,氧气瓶距丙烷气瓶11.5m、氧气瓶安装有减压器,2只压力表分别是高压表,是测量瓶内气压的,数值较大,为0-25 MPa;另一个是低压表,测量输出气压的,数值较小,为0-2.5 MPa。 5.胶管老化严重、裂纹多、破损。黑色输气胶管与丙烷气瓶相连接,红色输气胶管与氧气瓶相连接;胶管老化严重,多处出现裂纹、破损。现场另一把在用的割炬连接的胶管破损、漏气。 6.切割完的旧铁管。事故发生时死者正在切割铁管,已切割铁管15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遇难者姓名:倪xx,女,身份证号:xx。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江公司按规定向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报告了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江公司党委书记黄清根、洗煤厂厂长田海军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启动应急预案,安排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成立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置,丰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曲江派出所也先后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丰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同意后对现场死者进行转运工作,并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护。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矿上立即安排车辆将受轻微伤的万兵、李海荣送往医院进行救治。11:11分,丰矿总医院医生及曲江公司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倪昭凤已经死亡。矿上立即安排工会、后勤、保卫等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对家属进行安抚,2023年5月9日与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金。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现场人员先期处置及时,曲江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迅速,事故信息报告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处理工作得当。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在气割钢管时,丙烷输气胶管老化、破损,造成丙烷泄露,丙烷积聚达到爆炸极限(丙烷的爆炸极限为2.1%-9.5%),遇气割火焰引起丙烷爆炸。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工人违章作业。气割作业前,没有按照《洗煤厂工业广场切割废旧钢轨、钢管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检查气瓶和胶管是否漏气,盲目进行气割作业。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设备管理不到位,丙烷输气胶管使用时间长,出现老化、裂纹和泄漏现象,未及时发现、更换。二是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气割作业前没有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检查胶管有无破损、穿孔、划伤、裂纹、老化等现象,没有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气割作业存在爆炸、燃烧的安全风险研判辨识不足,对胶管老化、破损、穿孔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作业,且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已于2018年过期,一直没有复训,无证上岗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洗煤厂“5·5”其他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曲江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对气割作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气割作业存在的爆炸、燃烧安全风险辨识不足、管控不力;安全检查不认真,对气割胶管老化、破损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无证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第四十一条[[2]]、第四十六条[[3]]、第二十八条[[4]]之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倪xx,女,群众,事故当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气割作业前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检查胶管是否漏气,盲目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9人) 1.黄丽鸣,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洗煤厂洗煤车间副主任兼钳工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设备管理不到位;对气割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款[[6]]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魏一春,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洗煤厂副厂长,分管洗煤厂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气割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制止和纠正违章不力,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7]]、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8]]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黄新强,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洗煤厂副厂长兼洗煤车间主任,负责洗煤厂的生产和全面负责洗煤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气割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制止“三违”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4.周永红,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洗煤厂党支部书记,负责洗煤厂安全思想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5.田海军,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洗煤厂厂长,全面负责洗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洗煤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气割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制止“三违”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6.程文博,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曲江公司安全生产和培训工作。对洗煤厂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一个月,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7.段志峰,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分管洗煤厂日常工作,协助矿井主要负责人做好洗供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洗煤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气割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一个月,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8.熊辉荣,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主持曲江公司行政全面工作。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款[[10]]、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11]]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资格一个月,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9.黄清根,男,中共党员,曲江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负责曲江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12.曲江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12]]之规定,建议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丰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降为三级。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红线意识不强。从业人员思想麻痹,习惯性违章,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作业,岗位责任制不落实。 (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地面动火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足,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对胶管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全面、不细致。(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要求,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复训、无证上岗作业。(四)监督检查不到位。煤矿上级公司和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对煤矿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监管重视不够,日常检查次数少,对气割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监管有差距。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一要加强气割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要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气焊与气割等作业场所存在爆炸、燃烧等安全风险要超前分析研判,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风险管控;进一步加强氧气瓶、丙烷瓶阀门、减压器、胶管、割炬等设备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加强设备的管理维护。气焊、气割设备包括丙烷瓶、氧气瓶、减压器、焊炬与割炬、回火防止器、压力表、胶管等,其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现有国家产品标准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二是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气焊与气割作业前要按要求加强设备的检查,检查氧气瓶、丙烷瓶阀门、减压器、压力表是否完好,胶管接头等紧固件是否紧固可靠,氧气瓶、丙烷瓶的胶管是否老化、破损、漏气,割炬、调节阀是否完好,是否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等,氧气瓶一般应直立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减压器必须定期检修,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三要充分发挥带班领导、跟班区(队、厂)长和安全员等各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理作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严查违章作业行为。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应知应会和岗位操作技能,消除习惯性违章和不安全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自保、互保和风险辨识意识;二是气焊与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四)强化煤矿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监管。煤矿上级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地面生产系统、洗煤厂、瓦斯抽放站等场所的安全监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和管控各类安全风险,整治各类问题和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附件: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5·5”其他事故调查组成员表 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 “5·5”其他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8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6]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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