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丨3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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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职业病法律法规宣传授课人:XXX 日期:4月6日目 录Contents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名词术语 二 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 三 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能源化工大数据平台-能化人必备 行业首创,不办会员也可扫码下载。 ※100万+标准规范,国标/行标/ASME/ASTM/国际标准全都有。 ※10万+HSE资料,全网最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双控/法律法规。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 ※10万+行业书籍/教材。更多资料,登录www.cnmhg.com VIP会员尊贵权限 # 100万+标准规范随意下。 # 10万+HSE资料随意下 #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随意下。 #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随意下。 # 10万+行业书籍/教材随意下。 #更有VIP会员合集专享。关注公众号,随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小编微信,进群天天享免费资料。职业病危害防治名词术语第一部分(一)职业性病损、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 1、职业性病损 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occupational injuries)、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和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s)。 2、工作有关疾病 与职业活动有关但无直接因果关系,因职业活动促进潜在的疾病显现或已有疾病加重,作业条件改善或者停止作业后疾病缓解或得到控制,这类疾病称之为工作有关疾病。 3.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目录(2002年)》 (卫法监发[2002年]第108号)10大类,115种 (二)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也称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定义职业性危害因素为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因素。 依据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来源,职业性有害因素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10大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健康、职业卫生ILO 和WHO定义:“职业卫生的目的是促进和保持所有作业工人身体、精神和社会活动的最高健康水平,预防工作环境对工人健康的影响,保护工人不受工作中有害因素的危害,改造职业环境并使之保持适合工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总之,使每项工作适合于工人,也使每个工人适应其工作”。《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定义:职业卫生是指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其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第二部分(一)职业病发病形势 1、职业病总量大,近年来上升趋势明显。 据国家卫计委公报,2012年共报告职业病27420例。其中尘肺病24206例,急性职业中毒601例,慢性职业中毒1040例,其他职业病1573例。 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累计报告各类职业病约80余万例,近十年来每年报告的职业病新发病人数平均高达1.5万名以上。3、职业病集中在煤炭、冶金、建材等行业。2、职业病以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主,尘肺以煤工尘肺和矽肺为主。4、群发性职业病事件屡有发生,以矽肺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为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接触人群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多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超标情况严重(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形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石英砂行业调研,所检测的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240多倍 石棉行业调研,所检测的石棉矿山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10倍金矿行业调研,所检测的95%的金矿企业粉尘超标,最高超标57倍木制家具行业调研,所检测的木质家具企业至少存在15种化学毒物,最多达31种,超标严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框架第三部分职业病防治法规与标准体系框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标准1、《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沿革 《安全生产法》(2001)《劳动法》(1994),第六章 就职业安全卫生进行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2001)《职业病防治法》(2011)(一)法律与法规劳动者雇主/企业劳动关系劳动就业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雇员/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责 任权 利社会保障权2、立法宗旨 职业安全权职业健康权劳动者雇主/企业劳动关系劳动就业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雇员/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责任权 利社会保障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健康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部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涉及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4、行政法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 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05号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4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0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5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例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福建省等均制定有职业病防治条例 ……(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43号)《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年]第10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年]第63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123456《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130种,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 规定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基本目标和任务要求《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到2015年: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 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 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 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四)职业卫生标准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第三部分(一)地方人民政府 1、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3、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5、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6、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7、采取措施,确保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职业病防治法》罚则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二)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病防治法》罚则(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2013年10月22日,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评估)试点工作总结会在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某出席会议并讲话。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 促进用人单位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评 估 目 的2014年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经划转省份实施2012年提出,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2013年在北京市、山东省、黑龙江省、重庆市进行了试点研究 与 试点 情况评估重点地方政府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与责任制情况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情况汇总各被评估省级单位的评估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公示与公布 抽样确定被评估省级单位的拟抽查地市及备查用人单位赴各被评估省级单位,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审查,评估各省级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评估方法与 程序评估准备评估实施结果公示与公布谢谢您的观看!职业病法律法规宣传授课人:XXX 日期: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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