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docx 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docx

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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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6日8时40分许,我市G241线3427km+500m处(博白县龙潭镇陂头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发生一起4人当场死亡以及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应急评估)组、管理组和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0月6日8时40分许,陈斌驾驶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64110kg石粉,沿241国道往博白县龙潭镇方向行驶,在241国道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倒车时,将尾随在其车后盲区内的由王日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连人带车撞倒并碾压而过,造成王日曼、蒋慕青、蒋雨珊、蒋世源4人当场死亡及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1.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310ZLJM5FA;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月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1月6日;机动车所有人:庞锡金;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博白镇振兴西路001号;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4900kg;核定载质量:15970kg。该车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博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桂交运管玉字45092361989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2020年1月6日在广西博白海上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份。    经调查,2019年4月19日,庞锡金与陈湘合资从谢东华手中购买桂K95922重型自卸货车(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的前身),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庞锡金名下。2020年5月,庞锡金脱股,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陈湘。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一直由车主陈湘管理营运(包括保养维护和聘请驾驶员进行道路运输活动),该车未与企业联营,属私营个体运输经营。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时无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情形。2020年1月6日在广西博白海上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违规检验的情形。(2)驾驶人员情况:陈斌,事发时驾驶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三滩镇白中村坡尾队991号人,机动车驾驶证号:45*************032;准驾车型:B2E;档案编号:450900697685;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3月25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2.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及驾驶人情况(1)车辆情况: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品牌:美豹煌;车辆识别代码:201811010177714,电机号:MY60V800W1812260042F;车型:金龟王;整车型号:TDR801Z;出厂日期:2019-01-11;生产厂家: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该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王日曼。    经调查,在广西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目录中,存在品牌名称为美豹煌,申报型号为TDR801Z,生产厂家为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的记录,但目录中不存在金龟王品牌名称信息。经检验核定该车功率、整车质量,该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经在全国机动车公告目录中核查,公告目录中不存在品牌名称为美豹煌,申报型号为TDR801Z,生产厂家为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的公告记录。该车属于超标电动车,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有违规生产车辆的情形。(2)驾驶人员情况:王日曼,事发时驾驶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746,广西博白县龙潭镇南坡村高田广新队045号人。驾驶证号:45*************746;准驾车型:C1;证芯编号:4330015764317;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事故中当场死亡。(三)事故企业情况1.庞锡金(个体工商户)庞锡金,于2019年4月1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3MA5NQ23629 1-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庞锡金;经营场所:博白县博白镇人民南路(马头岭);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4月22日博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向庞锡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桂交运管玉字450923619890号)。    经调查,庞锡金于2020年5月脱股,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陈湘。2.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成立于2007年7月25日,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64821434C;法人代表:王全;经营范围: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配件的加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活动)。2018年6月2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桂XK16-002-00012,有效期至2023年6月20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20年1月份开始陆续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目前共有12款(发证机关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NL0G70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晓玲;经理兼安全员:谢林旭;公司地址:博白县龙潭镇东岸村陂头岭;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的销售,砂石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与博白县龙潭镇供销社签订合同租用博白县龙潭镇供销社的国有土地,用于堆放沙料,因占用林地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处罚5.7万元,并于2019年5月9日获得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无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开始建设经营沙场。    (四)天气及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发生时为晴天。事故现场位于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处。现场呈南北走向,南通博白县龙潭镇、北通博白县松旺镇,东侧为山岗、西侧为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路段没有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宽12m,东、西两侧路肩宽分别为1m、1.7m;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的路面的开口宽45.6m。现场路段为连续转弯(视距200m)、微坡(i≈4.7%)、微弯(r≈4066.82m)、路面完好,路表干燥,视线一般。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建设有围墙和平房,围墙离公路路肩最窄处为4.1m,最宽处为8.5m,平房离公路路肩的距离为6.6m;同时改扩建路口,供车辆、人员出入,该公司门口与241国道T型衔接位置泥泞不平。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    二、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救援评估情况(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0年10月6日08时40分,陈斌驾驶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于08时56分到达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潭镇中队值班室报案称:在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处,他驾驶的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撞倒一辆正在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并碾压而过,导致电动车上的人当场死亡,报告交警部门出警处理。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潭镇中队接到报案后,中队长钟国华立即带领中队值班民警与值班辅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发现有4人已被桂K3202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轮胎碾压而过,被碾压人员均无生命体征。因案情重大,钟国华中队长马上向县大队指挥中心报告。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李海浪大队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及专案组,并亲自带领值班民警、辅警等13人,于当日09时35分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安抚家属等相关工作,同时向上级相关领导汇报。玉林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以及博白县党委、政府,博白县有关部门,龙潭镇、双旺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领导相继赶到现场指挥救援、指导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现场勘查于当天13时17分结束,涉事故车辆和人员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事发后,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各级相关领导分别对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作出重要批示。(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目前,死者家属收到车主方预支的16万元作为办理4名死者的丧葬费,死者遗体均已进行火化并安葬。玉林市和博白县相关部门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肇事大货车司机陈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0月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博白县看守所。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及时有效,没有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三、事故涉及鉴定情况2020年10月6日至9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了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涉及的人、车等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意见。(一)车辆碰撞鉴定结果事发时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后部与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前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翻倒,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翻倒的状态下被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推行碾压。    (二)车辆技术鉴定1.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的转向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技术要求,灯光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技术要求,右侧第三轴制动摩擦片有油渍附着,制动性能存在安全隐患。该车货箱栏板高度(货箱内部高度)注册登记为1050mm,实车栏板高度(货箱内部高度)为1800mm,存在货箱栏板加高的违规情形。车身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规定。后防护装置安装不符合规定(后防护装置距离车辆后悬超过40公分)。2.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因碰撞严重变形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三)车辆性能属性鉴定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二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并加装遮阳篷。(四)车辆的视野盲区鉴定1.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间接视野装置符合安装要求。2.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事发时位于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后部的绝对盲区中。    (五)车辆载重情况1.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载重64110kg,该车核定载质量15970kg,属于超载。2.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事发时搭载3人,该车只允许后座位搭载1人,属于超载。(六)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调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3427km+500m处(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现场路段没有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沥青路面,有效路面宽12m,东、西两侧路肩宽分别为1m、1.7m;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的路面的开口宽45.6m。现场路段为连续转弯(视距200m)、微坡(i≈4.7%)、微弯(r≈4066.82m)、路面完好,路表干燥,视线一般。(七)驾驶员涉酒驾毒驾鉴定1.陈斌检测出酒精含量为0mg/100ml,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检测均为阴性。2.王日曼尸体静脉血液失血严重,肝脾破裂,无法提取血样检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陈斌未涉及到酒驾毒驾。(八)死亡人员死因鉴定1.王日曼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毁损伤而死亡。2.蒋慕青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毁损而死亡。3.蒋雨珊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复合毁损伤而死亡。    4.蒋世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毁损而死亡。四、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4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1.王日曼,女,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龙潭镇南坡村高田广新队0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746,无证(无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2.蒋慕青(王日曼之大女),汉族,2011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双旺镇白平村蒋屋队0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482,系博白县白平小学大平坡教学点三年级学生,搭乘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坐在车尾位置,在事故中死亡。3.蒋雨珊(王日曼之二女),汉族,2012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双旺镇白平村蒋屋队0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460,系博白县白平小学大平坡教学点二年级学生,搭乘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坐在后座位置于王日曼与蒋慕青中间,在事故中死亡。4.蒋世源(王日曼之子),汉族,2017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双旺镇白平村蒋屋队0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474,搭乘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坐在前座踏板位置,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20多万元。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陈斌驾驶车厢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实载:64110kg;核定载质量:15970kg)在道路上行驶到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没有在确认安全后实施倒车,陈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王日曼无准驾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不戴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加装遮阳篷而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搭载蒋世源、蒋雨珊、蒋慕青在道路上行驶。王日曼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3.蒋世源、蒋雨珊、蒋慕青搭乘其母亲王日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与造成事故无因果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后果和人员伤亡损失。(二)间接原因1.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    陈斌和王日曼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陈斌不按规定倒车、超载,王日曼无驾驶证、超员搭载。2.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管理缺失陈湘,个体工商户,K32028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作为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安全教育缺失[3.事故现场违规建设围墙、改扩建路口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3]建设建筑物[4]。该公司在241国道旁边建设沙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建设有围墙和平房(属建筑物),围墙离公路路肩最窄处为4.1m,最宽处为8.5m,平房离公路路肩的距离为6.6m。(2)未经批准改扩建路口[5]。该公司在241国道增设不符合技术标准[6]的出入口且未设置有警示标志[7]。    4.行业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力,一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建设有围墙、改扩建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未及时发现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改扩建的路口与241国道衔接位置泥泞不平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三是道路货运车辆超载监管和执法有漏洞,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道路上货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    5.路面秩序管控不力博白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所辖路面执法、监管不严。对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管控不力,未及时发现陈斌驾驶的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超载以及王日曼无证驾驶加装遮阳篷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员在路面行驶。(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教育缺失陈湘(个体工商户),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作为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安全教育缺失,聘请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存在违规生产车辆问题    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系王日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生产厂家。经调查在广西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目录中,不存在品牌名称为美豹煌,申报型号为TDR801Z,生产厂家为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的记录,不存在金龟王品牌名称信息。经检验核定该车功率、整车质量,该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经在全国机动车公告目录中核查,公告目录中不存在品牌名称为美豹煌,申报型号为TDR801Z,生产厂家为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的公告记录。该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经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授权的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有违规生产车辆的情形。(三)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责任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制度缺失。该公司无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和制度缺失,对进出公司的车辆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配备安全人员对进出公司的车辆进行有效指挥调度。未经审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擅自建设围墙,擅自改扩建路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当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陈斌驾驶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驶入该公司大门的过程中碾压到同向行驶在其车后方因躲避而倒地由王日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车上的4人当场死亡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博白县交通运输部门工作失察博白县交通运输部门工作失察。一是对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未报审批在与241国道衔接处改扩建路口,并运行使用数月的情况失察,导致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对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力度不够,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在路面行驶。三是对社会个体运输业主货运车辆的监管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公路养护中心工作失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公路养护中心工作失察。一是对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有围墙和平房、改扩建路口并运行使用数月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未处置。二是事故路段未及时设置标志、标线[8]。事故现场路段为连续转弯、微坡、微弯路段且有路口链接国道,博白县公路养护中心未根据工作职责对该路段设置连续转弯标志、T型交叉标志。(六)博白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失察1.博白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龙潭镇中队工作失察,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一是对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社会车辆管控缺失,未及时发现陈斌驾驶的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超载以及王日曼无证驾驶加装遮阳篷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员在路面行驶,二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够细致和深入。陈斌、王日曼等社会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2.博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导博白县公安局交警龙潭镇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工作失察。一是对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路面管控有漏洞;二是“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陈斌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超载在路面上行驶;三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够细致和深入。陈斌、王日曼等社会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安全隐患。(七)龙潭镇人民政府失责一是对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宣传不够细致和深入,导致陈斌等社会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对辖区内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违规建设围墙、改扩建路口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八)博白县人民政府失责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和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0〕12号)以及《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0年玉林市货运装载源头和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交〔2020〕6号)文件精神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货运装载源头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认真履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有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载人规定,无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免予追责人员(1人)王日曼,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加装遮阳篷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超员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9]、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第三款[10]、第二十一条[11]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12]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1.陈斌,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灯光、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车身未贴反光标识的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倒车时未下车观察周围的环境,碾压到同向行驶在其车后方因躲避而倒地由王日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车上的4人当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条[13]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14]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湘,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手续,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15]的规定;擅自改装重型栏板半挂车的车厢,随意改装车辆改变车辆使用性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一项[16]的规定。其雇请的驾驶员陈斌驾驶经过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超载上路行驶、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倒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谢林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持全面工作(兼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玉林市纪委监委机关严格依纪依法予以追究。(五)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2家)1.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系王日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生产单位。经在广西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品牌目录中核查,目录中存在品牌名称为美豹煌,申报型号为TDR801Z,生产厂家为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的记录,但目录中不存在金龟王品牌名称信息。经在全国机动车公告目录中核查,公告目录中不存在品牌名称为美豹煌,申报型号为TDR801Z,生产厂家为无锡市羚爵车业有限公司的公告记录。该车属于超标电动车,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属于违规生产车辆。事故中,王日曼驾驶的无号牌“美豹煌”(金龟王)两轮轻便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次要责任。对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违规生产车辆的问题,建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2.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无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和制度缺失,对进出公司的车辆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配备安全人员对进出公司的车辆进行有效指挥调度,未经审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内擅自建设围墙,擅自改扩建路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并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六)相关建议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方面的问题线索将移交玉林市纪委监委和玉林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汲取这起事故的经验教训,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重点针对“10·06”事故货运车辆规范管理,加强运输企业、个体货运车主对驾驶员的制度建设及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实时监管责任,加强车辆行驶前进行检查以排除安全隐患。针对暴露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问题,落实部门责任,各司其职,开展专项排查,制定整治防范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要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道、省道的交通管控,联合公安禁毒、治安、刑侦、巡警、乡镇派出所及交通运管、公路路政等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号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分清责任段,提高出勤率,合理安排警力,杜绝巡查死角漏洞,形成“线上巡、点上控”的严打态势,切实加强辖区道路安全管控力度。(三)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博白县交通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查漏补缺、巩固提升,严厉查处货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物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路口增设审批审核把关力度。加强临水临崖、连续长坡、急弯、狭窄桥梁、道路交叉口等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道路段增设安全匹配的防护栏、减速带、醒目警示标志、警语牌等安全防护设施;要按规定增设限速标志、弯道标志、减速带等,及时完善道路标线,不给道路安全留下后患。要充分利用超载超限检测站的卡点功能,促进国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进一步改善。    (四)加快推进事发路口安全隐患整治工作。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3427km+500m(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处路口车流量比较大,现场路段为连续转弯、没有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对群众出行和行车安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博白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要求加快推进对该路段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五)进一步落实治理超限超载源头企业责任。博白县松旺镇响水坜石场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完善治超组织机构和责任追究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源头治超工作,明确责任,组织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文件的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按规定要求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进行登记,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不得为无号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货物;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签发出场,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驾驶人员及时向有关政府和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博白县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要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开展集中宣传曝光、警示社会,进一步提高重点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教育部门要加大学生教育培训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在路上”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特别是加大教育宣传无证驾驶的危害性,提醒、拒绝搭乘酒驾醉驾毒驾、超员等不安全车辆,切实提高中小学生(含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七)加强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玉林市行业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安全综合评估,依法查处电动车生产企业非法生产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生产车辆问题等行为,曝光清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达到规范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良好有序发展,确保合格电动车安全上路行驶。(八)博白县政府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措施落实。博白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桂交法规发〔2020〕12号和玉市交〔2020〕6号文件精神,制定并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宣传教育、路面管控、源头管理以及责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龙潭镇政府、双旺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在辖区内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村组加强对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提升道路环境的良好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章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 第10.1.4 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从事伐木、开山、放炮和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区道路两端安全距离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道路设施和车辆、行人安全。[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第三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1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一)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配戴安全头盔。(二)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1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反光放大牌号,喷涂的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营运载客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除出租汽车外的其他营运载客汽车还应当喷涂核载人数;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15].《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交通事故26国道3玉林1博白县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531交通事故 · 目录上一篇汕尾市“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下一篇驾驶员看手机导致8人死亡21人受伤!延安延西高速“1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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