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标段“10•13”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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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BP1标段“10•13”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0月13日18:00左右,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在建)丰城市淘沙镇境内K71 km +300m路段,一辆载有7人的三轮摩托车冲出护栏翻出路外,坠落摔至距路面下方涵洞水泥地上,造成4死3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0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省长刘奇作出重要指示,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小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王宏安也分别作出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10月14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BP1标“10·13”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并邀请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业主单位)东昌高速项目办。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将军,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367号,经营范围: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议,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批发,物流服务、仓储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证书编号:0000**********,发证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公司于2014年9月成立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简称东昌高速项目办),负责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住所:丰城市丰源大道18-6号。 2.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东昌高速项目部。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2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62号,法定代表人为纪辉忠,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管理;工程地质钻探及技术咨询服务;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公路设备租赁;公路开发。企业资质证照编号:11**********,发证机关: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该公司于2015年3月批准成立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部(简称东昌高速项目部),负责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建设工作,住所: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老南方水泥厂。3.萍乡市跃忠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路面附属工程、零星工程施工单位)。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为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村2组11号,法定代表人陶跃忠,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工程劳务承包、工程机械租赁,组织机构代码:30914869-5,有效期:2014年0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4.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地监理单位)。公司成立于1996年06月20日,法人陈传明,注册资金1252.27万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十八岗,营业范围:国内一类、二类、三类公路、桥隧工程监理,省内一类、二类、三类公路交通工程监理,公路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营业执照:913400**********,交通运输部许可证书证号:许可部门(交通运输部)批准文号(2014年第58号)。 (二)项目及建设情况1.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新建工程及项目建设情况。东乡至昌傅高速公路(以下简称“东昌高速”)新建工程项目起于沪昆高速公路东乡互通以西设置的东乡枢纽互通,终于沪昆高速公路与樟吉高速公路交叉已预留设置的樟树枢纽互通,路线全长152.13km(其中抚州境内60.48km,宜春77.2km,吉安14.45km),设计速度100km/小时,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6m,投资总额约99.7亿元。该项目取得了江西省发改委《赣发改设审〔2014〕1194号》批准建设许可,于2015年1月开工建设,计划2016年12月中旬底全线建成通车。2.东昌高速BP1标段。该标段起于临川区罗湖镇的白米村(K37+100),止于丰城市杜市镇东坑揭家村(K80+000),全长42.9km。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与江西省高速集团东昌高速项目办签订了路面工程施工合同(K37+100-K80+000),合同总价约为4.68亿元。该标段于2015年7月开始正式施工,主要工程量有:级配碎石底基层1238.809km2,水泥稳定碎石下基层1113.562km2,水泥稳定碎石中基层 937.939km2,ATB-25上基层1003.356km2,AC-20C 改性沥青下面层1178.724km2,AC-13C改性沥青上面层1197.036km2。截止事发前,路基土石方、桥梁、涵洞全部完成;级配碎石底基层摊铺完成88.4%;水泥稳定碎石下基层摊铺完成87.2%;水泥稳定碎石中基层摊铺完成94%;ATB-25上基层摊铺完成80.7%;AC-20C改性沥青下面层摊铺完成63.2%。AC-13C改性沥青上面层摊铺完成1%。 3.附属工程施工发包情况。2015年11月1日,东昌高速项目部将BP1合同段K47+600~K59+00段边沟、中分带排水、超高排水、急流槽施工委托给萍乡市跃忠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为陶承其(陶跃忠的弟弟);2016年4月1日,东昌高速项目部将BP1标3#白站砼浇筑、3#白站砖砌工程、砼便道浇筑、料仓挡雨板安装等零星工程委托给了陶承其个人;由于赶工期,项目部口头承诺将K37~K80右幅硬露肩全部委托给陶承其施工。陶承其随后找到小包工头胡循善,由胡循善召集九江市德安县高塘乡的7名人员负责K37~K80右幅硬露肩。经调查,陶承其借用其哥哥萍乡市跃忠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用于承包总分包单位的部分业务。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道路和天气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经查:事故车为蓝色正三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天鹰牌,车辆识别代码:LY0HBK1C1CAT00389,悬挂赣C8N878号牌照。该车是事发当日与死、伤者一起做工的胡循善在事发当日上午在抚州二手车市场购置,属非营运车辆。该事故车辆系套牌车辆,处于未登记状态,无保险。而原登记为赣C8N878号牌的三轮摩托车的车辆状态为现已注销,原登记的实际厂牌型号为:宗申牌,三轮摩托实际登记的车主为邹云辉(丰城市淘沙镇人),初次登记时间为2007年12月27日,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经询问邹云辉,该车号牌于2012年被盗后,其将该辆被盗车号牌的三轮宗申摩托车转卖给了罗建清(丰城市淘沙镇人),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在罗建清家中查找到了车架号与原登记号牌为赣C8N878号三轮摩托车相符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2.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黄安兴,男,1967年08月08日,汉族,家住:江西省九江市**********,驾驶证号:3604**********,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时间:2011年01月20日,有效期至:2017年1月2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系悬挂赣C8N878牌照、事故正三轮蓝色摩托车(系套牌)驾驶人。经查询,黄安兴无违法处理的记录。 3.事故道路环境情况。事故地点位于东昌高速71km +300 m处。该路段为在建、未交付验收、使用的封闭施工路段,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无标志标线,道路为直道,东西走向,道路全宽25米;单向11.3米,未完成施工的碎石路基0.7米,在东西双向车道中间设有绿化隔离带(宽1米、未栽种植物),事故地点路面上摆放了红色的横向水马,路基处放置了准备施工的圆形铁管。在高速公路路基旁(涵洞上方)设置了铁护栏隔离网,涵洞上方的护栏隔离网见约宽3米的不规则破损,涵洞为水泥浇筑,涵洞口为喇叭状,两侧为泥土斜坡并覆盖白色薄膜,涵洞地面为水泥路面,距高速公路水平面垂直高度为6.07米。4.天气情况。事发时间为傍晚18时许,天气阴。(四)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当场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名重伤,现已治好出院,其余2名轻伤,无大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具体人员伤亡情况如下表: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信息报告情况(一)事故经过2016年10月13日上午,施工工人胡循善在抚州二手车市场购置了一辆车牌正三轮摩托车用于运输模板等施工器具和材料,并从无人值守的淘沙镇道口进入东昌高速。17时30分下工后,外包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因有事要晚点开车到施工地点接施工人员胡循善等一行8人下班。由于天黑,施工人员着急回驻地,施工人员黄安兴接过了三轮摩托车钥匙,启动了停在施工点旁边装有一辆斗车和三把铁锹、带有钥匙的赣C8N878号三轮摩托车,施工工人王世康、万普水、万普松、汤善银、邬德水5人上了该车后车箱,另一施工人员王世桃坐在驾驶座旁。随后黄安兴驾驶该正三轮摩托车从在建的东昌高速77km至78km路段返回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古仔山驻地。胡循善自己开了一辆两轮摩托跟随在三轮摩托车不远处。18时左右,途经东昌高速71km +300m处穿过路面拦阻设施(水马)时,黄安兴操作不当致使三轮摩托车冲出路面,撞破路旁铁网护栏,冲下路基,直接坠落摔至涵洞(落差6.07 m)水泥地上,造成王世康、王世桃、万普水、万普松4人当场死亡,汤善银、邬德水及黄安兴3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1.企业应急处置情况。2016年10月13日晚18:20分左右,萍乡市跃忠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陶承其接到胡循善的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打电话叫公司员工袁芳立即拨打120报警,并将事故报告了东昌项目部二站长肖泽威和常务副经理朱小兵。肖泽威、朱小兵随后带人赶赴事故现场救援。抚州市120最先接到报警,随后出动6辆120急救车赶赴事发现场。达现场后,120确认有4名人员死亡,3名人员受伤。到达事故现场的120急救车先后将三名伤者送往抚州市临川区第一、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四名死者由东昌高速项目办送往南昌市西山殡仪馆。14日凌晨1时13分左右,陶承其向抚州交警展坪中队报警。展坪中队立即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确认事故地点为丰城市淘沙镇境内。14日1时30分左右召开会议立即成立了“10·13”事故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死伤者善后、综合协调、后勤服务、伤亡赔偿磋商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政府应急救援处置情况。14日凌晨3时51分丰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10指挥中心分别给丰城市交警大队122指挥中心、丰城市淘沙派出所转警,交警大队122指挥中心立即指派交警石滩中队民警出警。14日凌晨4点23分抚州市交警向丰城110报案移交。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李文宏接警并迅速报告中队领导及大队领导。接警后,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带领事故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勘察完事故现场后立即赶往抚州市对相关当事人展开调查询问。丰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主要领导亲自调度,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3.事故善后处置情况。10月14日凌晨2时33分江西现代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纪辉忠带领死伤者善后小组及劳务公司法人赶往南昌西山殡仪馆安抚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14日下午,丰城市交通局徐思锦局长、交警大队负责人和淘沙镇黄志坚镇长、徐明书副镇长立即赶到东昌高速抚州项目部协助洽谈善后处理工作,赶往抚州医院、南昌看望伤者和了解死者的相关情况,并与九江市德兴市地方干部及死者家属、施工单位协调善后工作。10月16日7时,4名死者家属与东昌高速项目办BP1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事故赔偿协议。当日下午6时,4名死者的遗体由家属转回九江市德安县,死者家属已全部返乡办理死者后事。3名伤者分别在抚州市临川区第一、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中1名伤者只是皮外伤,另2名伤者也已作了手术。现3伤者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均已出院。目前,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三)事故报告情况。10月13日晚19:30分左右,BP1标项目经理部常务副总朱小兵接到施工队负责人陶承其事故报告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分别于14日凌晨零点和1:15左右将事故情况报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纪辉忠和项目办经理曹耐尔。10月14日3时15分,东昌高速项目办分别向省交通质量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速集团上报了事故情况。10月14日7时50左右,东昌高速项目办熊少平向丰城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丰城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安监局、宜春市人民政府、宜春市安监局上报了事故情况。 东昌高速项目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1小时)向丰城市安监局报告;东昌高速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没有未向丰城市安监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省交通质量监督局报告。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踏勘、询问了解和笔录取证,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一)直接原因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黄xx违反项目办安全驾驶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禁止人货混装相关规定,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且人员严重超载的正三轮摩托车,在绕行通过路面拦阻设施时,没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冲出路面,撞破铁栏网,坠落摔至涵洞水泥地上,是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昌项目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借用他人的资质承包项目部部分业务;未认真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不具备驾驶资格胡循善驾驶非施工车辆正三轮摩托违规进入东昌高速行为失察;作为施工队现场负责人,上班期间缺岗,没有按照项目部和项目办规定,按时接送施工人员下班,造成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2.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向丰城市安监局报告;将路面等零星工程委托给了无资质的个人,单位业务分包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对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胡循善驾驶三轮摩托违规进入东昌高速行为失察,道口值守不严;对施工人员长时间违规使用三轮摩托运输施工模板等行为没有及时发现,现场安全检查、巡查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工程车辆管理不严,督促施工队落实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严;项目部在8、9月多次检查中发现有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已开放交通的通行事故路段水(竹)马设置摆放没有按照《关于加强年内建成通车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中要求摆放,没有做到看上去好像全断面封闭。 3.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昌高速项目办。对施工队伍资质的审查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人员违章驾驶三轮摩托车违规进入高速行为等问题,特别对高速公路沿线不少卡口、道口封闭不严,部分卡口、道口无人值守,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等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到位;对劳务公司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缺岗、正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检查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现场施工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施工单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造成的较大车辆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黄安兴,男,东昌高速K37-K80右幅硬路肩施工队施工人员、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擅自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而且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车速且严重超载,违反项目部关于施工车辆管理和禁止人货混装相关制度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陶承其,男,东昌高速K37-K80右幅硬路肩施工队负责人。对施工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到位;10月13日施工期间缺岗,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时接送施工人员上下班;对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胡循善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非施工车辆正三轮摩托违规进入东昌高速和黄安兴危险驾驶行为行为失察,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东昌高速项目部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9000元的行政处罚。 3.胡循善,男,东昌高速K37-K80右幅硬路肩施工队施工人员召集人(类似小组长)。违反项目部施工作业有关安全规定,擅自从淘沙镇道口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非施工车辆正三轮摩托违规进入东昌高速;对黄安兴危险驾驶行为没有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东昌高速项目部给以严厉批评教育,并处以8000元的行政罚款。 4.杨维坚,男,东昌高速BP1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对K37-K80右幅硬路肩施工队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高速公路沿线卡口、道口封闭不严,部分卡口、道口无人值守、路面阻马形同虚设和警示标志不足等隐患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缺岗、正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等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安全员资格,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7000元的行政罚款。 5.肖泽威,男,东昌高速BP1标项目部2号站站长,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对K37-K80右幅硬路肩施工队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高速公路沿线卡口、道口封闭不严,部分卡口、道口无人值守、路面阻马形同虚设和警示标志不足等隐患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第一时间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东昌高速BP1标项目部撤销其2号站站长职务,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6000元的行政罚款。6.李文标,男,东昌高速BP1标项目部安全部部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及班组安全例会,组织开展施工队的安全教育,督促专职安全员的监管工作。对劳务公司施工队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当天开展了两次日常巡查,没有发现劳务公司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缺岗、正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等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不仔细。对发现三轮车人货混装或现场运输材料、工具等隐患,未按照项目部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处理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5000元的行政罚款。 7.朱小兵,男,东昌高速BP1标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对本施工合同段路面全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其督促东昌高速项目部安全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监检查未发现违规进入东昌高速停在K77km至78km路段非施工车辆正三轮摩托,对现场施工工程车辆管理不严,督促施工队落实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严;对项目部在8、9月多次检查中发现有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督查整治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第一时间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9000元的行政罚款。8.孙晓波,男,东昌高速BP1标项目部经理,对本施工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任,同时负责整个建设项目人员、机械材料,对进场施工队伍的选择。督促东昌高速项目部安全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将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公司和个人,执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严;督促项目部各部门、现场施工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对项目部在8、9月多次检查中发现有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对已开放交通的通行事故路段水(竹)马设置摆放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报告不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罚款。 9.崔 元,男,中共党员,东昌高速项目办工程技术处副处长。负责协助处长抓好工程合约、劳务,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管,参与公路竣工验收。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缺岗、正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项目部在8、9月多次检查中发现有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隐患督促整治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5000元的行政罚款。 10.舒辉,男,中共党员,东昌高速项目办工程处副处长。主持工程处全面协调工作,制定全线安全制度、措施方案、应急预案,每月开展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开展全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东昌高速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对项目部在8、9月多次检查中发现有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隐患督促整治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4000元的行政罚款。11.余军,男,中共党员,东昌高速项目办A段管理处处长。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置落实,开展日常巡查,整治安全隐患,与监理驻地办共同召开会议。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缺岗、正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对项目部在8、9月多次检查中发现有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隐患督促整治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4000元的行政罚款。 12.傅伟,男,中共党员,东昌高速项目办副主任,负责制定相关职责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每月定期开展检查和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每周与总监办、驻地办开展2-3次的安全巡查,对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培训,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缺岗、正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项目部在8、9月多次检查中发现有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隐患督促整治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13.程其瑜,男,中共党员,东昌高速项目办副主任。分管综合、行政、财务、综治、A段管理处,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每月开展月度检查评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会议调度并通报。对劳务公司施工队现场负责人陶承其缺岗、正三轮摩托进入高速公路装运施工工具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建议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作为本建设项目管理总牵头单位,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向丰城市安监局报告,对萍乡市跃忠劳务有限公司业务、安全资质审核不严,对施工工程车辆管理不严,落实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项目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处罚款58万元。2.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昌高速项目办,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违章驾驶三轮摩托车行为,对高速公路沿线不少卡口、道口封闭不严,部分卡口、道口无人值守,三轮摩托超载、人货混装在高速公路行驶等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整改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处罚款50万元。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一)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坚持不懈、不间断地针对施工现场特点和点、段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开展安全教育,对各个岗位的教育要有针对性,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安全技能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督促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责任落实,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同时还需加强劳务施工作业队伍的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应急管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安全预警、预控、预案“三预”管理,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做好先期处置,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昌高速项目办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标准、规程,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一是加大对全线施工现场的安全督查检查力度,二是加大对总承包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深入开展公路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整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抓好自查自改,对隧道、桥梁、预制场等施工现场,以及起重机械、施工车辆等大型施工设备和职工生活区等施工场所和设备,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排查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切实落实整治措施。交通、安监和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凡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法定程序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责任追究。 宜春市人民政府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昌高速项目部BP1标“10•13”较大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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