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docx
- HSE类别:
- 文件大小:1.89MB
- HSE编号:
- HSE状态:
- 更新时间:2024-06-05
- 下载次数:次
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日17时30分许,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发生一起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造成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建忠、市政府蓝晓市长、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李建锋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现场处置,积极抢救伤员,组织力量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从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贵港市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平南县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问询、实验测试,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物证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人员郑*锋、区*将等 2人合伙经营液化石油气。郑*锋,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人,男,28岁,身份证号码:4508************36;区*将,平南县同和镇六利村人,男,27岁,身份证号码:4508************18。 (二)事故单位的由来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8日,郑*强(郑*锋父亲,与郑*锋同住)在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旧小学(此小学校址已经不再使用)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且存在非法过气行为,被平南县住建局责令停止经营并查处扣押了过气设备,后郑*强将尚未售出的约60个钢瓶(部分充装有液化石油气)搬回到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2号(郑*强与郑*锋的家),存放于郑*锋家南面空地,并继续对外售卖搬回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2021年5月底,郑*锋出资12000元、区善将出资9000元,2人购买和接手了郑*强搬回家中剩余的瓶装液化气及钢瓶,同时重新购买了部分新的液化气钢瓶,合伙在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郑*锋家南面空地及家中经营、储存和过气来经营液化气,并约定利润分成各占50%,直至2021年10月2日发生火灾事故。(三)事故单位相关资质情况经调查,郑*锋、区*将两人无营业执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品运输车(2类;易燃气体厢式运输车、气瓶运输车),未取得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证等。郑*锋、区*将当时用于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车辆是借用郑华彬(郑*锋的哥哥)的。经查,该车辆(粤T***FG)是郑*彬于2020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个人中介购买的二手车,因其本人不是广东户口且没有居住证,无法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通过个人中介将该车登记在“中山市美洋汽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零售业)名下,但该车的实际控制人、使用人为郑*彬。车辆登记信息:车主:广东中山市美洋汽车用品店,车号牌为粤T***FG,登记住所:广东中山市西区长洲******号,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 (四)事故单位的经营情况郑*锋、区*将2人在日常经营中,区善将负责上门收集客户的空液化气钢瓶以及将充装好的液化气钢瓶送至客户手中,郑*锋负责驾驶厢式货车将收集来的液化气空瓶拉去充装液化石油气。鉴于郑*锋的手机及购气单据在火灾中被烧毁,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姓名、电话号码、微信等有效信息。郑*强有过协助郑*锋、区*将收货款、对账、看管货物等工作。郑*锋、区*将、郑*强均有向客户收款,收款方式多为现金,兼有微信支付款等方式。调查过程中,3人均未能提供经营液化气活动中的进货单据、销售单据、账目台账等,未能提供准确的进货量、销售量和销售额。据郑*锋供述所售卖的液化气每瓶在80元至90元左右,每瓶获利8-10元左右;从2021年5月底至10月2日,2人共获利约8000元。由此测算,2人先后共销售液化气大约900瓶,销售额约为76500元。二、现场勘察情况(一)事故现场及周边建筑情况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现场位于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3号郑*强住宅南面空地上,空地为一个约90°的扇形,面积约150平方米。以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3号郑*强住宅为基准,其东面为农田,西面为郑*林住宅、郑*海住宅,北面为农田,南面为发生事故的空地。其中郑*强住宅建筑面积约82平方米(进深×宽=6.3×13米),郑*林住宅、郑*海住宅为联排建筑,建筑面积均为99平方米(进深×宽=11×9米),以上建筑主体地上2层,坐西朝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方位图:图1,航拍图:图2,平面图:图3) 图1: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方位图 图2: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现场航拍图图3: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距离郑*强住宅东南角2米处的空地处有1辆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T***FG),车辆被完全烧毁。货车四周分布均有液化石油气罐,但主要集中在运输车的西部,部分罐体保持完整,但外表面罐体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部分罐体已爆炸。(见图4)图4:外表面罐体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 车厢箱体及驾驶室破损严重,四周均有车厢部件碎片,车头向车前下方倾倒,呈现以车厢后轮处为中心向四周发散状。车厢左侧边承重梁由中间部位折向车厢中部,车厢底部有5个30KG规格的罐体残骸,车油箱有向外破裂状缺口。车前轮下方有2个侧卧的50KG和1个30KG的液化石油气罐,其中一个在车头左前轮下方,与该液化石油气罐对应的保险杠已弯曲变形。(见图5)图5:车前轮下方的3个液化石油气罐 该车四周分别清理出14具50KG整体完好的罐体和14具50KG液化石油气罐罐底部件。东南、西南面田地里有零星30KG罐体和罐体部件。 郑*强住宅的门窗全部破碎损坏,碎片呈由外向内散开状, 屋内家具无过火痕迹,房屋南面外墙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墙体上抹灰全部被烧剥落,墙体有6处明显撞击痕迹,其中2处较严重造成墙体砖头向室内方向掉落。(见图6)图6:郑*强住宅外景 郑*海住宅一楼入户门向内凹陷损坏,仅一楼内部仅北面沙发烧损,其余柜子、电视机等家具家电没有过火和烟熏痕迹;二楼是卧室,二楼卧室东面就是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空地,二楼卧室东面墙只有一面窗,窗底距离二楼楼面约1.4米高,东面墙由内向外部突出,内部的床等家具均过火烧毁。(见图7) 图7:郑*海住宅外景 图8 :郑*海住宅二楼卧室内部情况 郑*林住宅一楼大门无损坏,内部无过火和烟熏痕迹,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空地,二楼卧室东面墙只有一面窗,窗底距离二楼楼面约1.4米高,窗户缺失,墙面完好。(见图9)图9:郑*海住宅(左)和郑*林住宅(右)的外景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0月2日17时20分左右,郑*锋驾驶号牌为粤9**FG的轻型厢式货车回到家中,因操作不当,将车头前方的液化气钢瓶撞倒,导致被撞倒的液化气钢瓶发生泄漏向外喷射并起火,把货车前部引燃。坐在车辆副驾驶的区*将见状下车,立即被蔓延的大火烧到,随后坐在主驾驶位的郑艺锋下车,从车尾绕过去想把区*将拉离火场,在拉区*将的时候郑*锋也被大火烧伤。18时许,火灾现场开始有液化气钢瓶发生爆炸,数分钟内先后爆炸近十次。现场火灾持续,直至19时25分,消防人员将火势控制;20时20分左右火灾被扑灭。事故造成郑*锋、郑*林、郑*海等3户家庭房子不同程度损坏,屋内物品被烧毁,以及郑*松房子的3个玻璃窗被震碎,号牌为粤T***FG的轻型厢式货车被烧毁,另有数辆电车、摩托车、三轮车被烧毁。 (二)应急救援情况2021年10月2日17时20分许,火灾发生后,区*将、郑*锋及其家人迅速撤离了现场,并呼叫周边居民远离火灾现场。17时30分许,同和镇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接到村民关于上付屯有火灾的报告,立即赶赴现场,疏散周边住户。17时33分,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3号一民房液化石油气罐起火爆炸接警后,平南县消防救援大队龚州消防站立即派出2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共6辆消防车、36名指战员前往救援。17时40分左右,郑*锋、区*将被其亲属朋友送至同和镇卫生院救治;17时52分,郑*锋、欧*将由同和镇卫生院救护车转送平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18时许到18时30分许间,同和镇政府值班领导曾铖鸿、同和镇派出所民警、同和镇练山村黄*祥、同和镇党委书记梁国龙等陆续赶到练山村上付屯,疏散周边群众,在村路口设卡警戒、管控人员进出等工作。18时56分,龚州消防站到达现场,开展现场灭火处置对现场实施警戒;19时2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20时20分,火灾被扑灭,现场指战员继续对煤气罐进行冷却降温,利用侦检器材对现场环境进行检测,同时了解伤者情况。20时30分起,平南县住建局、平南县应急局、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及善后工作,现场共清理出液化气钢瓶91个,其中15KG实瓶77个、空瓶10个,4个长型钢瓶。22时左右,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协调平南县长来气库安排危险物品运输车到练山村上付屯帮助将现场清理出的91个液化气钢瓶安全转移到平南县长来气库存放,至当晚凌晨1时,本次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的现场救援处置基本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2021年10月2日18时,同和镇练山村委向同和镇政府值班室报告称:练山村上付屯郑华彬家中发生一起居民楼火灾事故。18时39分,同和镇政府向平南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平南县应急局报告:10月2日18时许,同和镇练山村一民房发生火灾。19时10分,同和镇政府向平南县住建局报告了火灾事故。19时40分,平南县住建局向平南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火灾事故。20时06分,平南县应急管理局向贵港市应急局报告:10月2日17时30分许,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郑*彬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2人受伤。(四)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平南县同和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派出所、镇政府干部、练山村村干部等开展疏散周边群众、路口设卡警戒、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平南县消防大队接报后立即派出救援队伍前往火灾现场救火,平南县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在接报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现场组织处置。经评估,平南县在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信息报送和应急响应及时,扑救迅速,及时疏散群众、安全转移未爆炸的液化石油气罐,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事故伤员救治、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有效。 四、人员伤亡及医疗救治、善后及经济损失 (一)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情况1.伤者郑*锋,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身份证号码4508************36。郑*锋烧伤面积占人体表面积约50%,事故发生后,郑*锋被送到同和镇卫生院简单救治后,于10月2日17时52分,由同和镇卫生院救护车转送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10月5日中午,郑*锋转院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10月7日,郑*锋转院到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于10月25日出院返回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家中休养恢复,目前能正常交流。2.伤者区*将,男,汉族,1994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六利村,身份证号码:4508************18。烧伤面积占人体表面积约90%,事故发生后,区*将被送到同和镇卫生院简单救治后,于10月2日17时52分,由同和镇卫生院救护车转送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10月5日上午,区*将转院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11月4日出院返回同和镇北二街家中休养。 目前在康复中,尚未能正常谈话交流。(二)相关善后情况本次火灾引爆液化气罐事故中,除了郑*锋自家房屋损坏、物品烧毁外,其伯父郑*海、叔叔郑*林的房屋也发生了严重损坏,同时房屋内家具、电车、摩托车等财物也被烧毁,邻居郑*松家有3个门窗被震坏。调查中,郑*海、郑*林、郑*松均表示,自家的损失会与郑*锋、区*将协商赔偿事宜,暂不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同和镇政府已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跟踪和协调相关的善后处置工作。 (三)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计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8万元。五、现场取样检测情况2021年10月20日,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对从现场封存在平南县长来气库的液化石油气罐内物质,通过委托第三方的广西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检测,检验项目为GB1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中“技术要求”全项,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中“技术要求”,备注项(检验出限:二甲醚0.06%)。六、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性质,根据火灾现场进行了采集分析,对受损房屋进行了结构检测、验算和质量分析,对事故现场情况等因素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对比和论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郑*锋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空地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碰撞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图10、图11),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迅速以1:250—350倍的体积气化,并沉积到地面,以泄漏点为中心,迅速向四周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如货车发动机的高温或货车排气管的高温、火花等情况),引起爆燃;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稳定燃烧引燃货车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罐引起液化石油气罐多次爆炸。 图10:疑是用于倒灌充气的管接头(位置:郑*海住宅二楼卧室内的液化石油气罐底座残骸旁)经分析,从公开资料得知,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和丁烷,气态的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约1.5倍,该气体的空气混合物爆炸范围是1.7%~9.7%,遇到火星或电火花就会发生爆炸。液化石油气主要有以下特性及危险性:1.受热膨胀性。液化石油气的比重随温度的升高而变小,体积则增大。液态体积膨胀率比水的大10~16倍。液化石油气温度每升高一度,体积膨胀约为0.3%~0.4%,气压增大0.02~0.03MPa。由于液体实际是不可压缩的,倘若容器的全部容积充满石油气,即使温度升高不多易能因液体膨胀而产生很大的压力,造成容器的变形爆炸。如果受到火焰烘烤,温度升高到大约60度罐内会充满液态,罐体的膨胀力将直接作用于罐壁,经实验测定和理论计算,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温度升高1℃,瓶内压力增加10~20个大气压。当超过储罐的安全设计压力,易引起储罐薄弱处形成裂缝导致液化气泄漏,如果裂口过大、泄压过快或超量灌装或满液,遇到阳光照射或其他情况使温度升高时就引起蒸汽爆炸。 2.易爆性。液化石油气最大的特点就是的易爆性。一般当发生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时候都会出现爆炸的情况,而且在燃烧之前爆炸。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液化石油气的热值比较高,单单从热值来进行比较液化石油气要比普通的煤气的热值要高出好几倍,所以当液化石油气出现安全事故时就会出现爆炸的情况。在爆炸之后就会出现燃烧现象,液化石油气的燃烧也与爆炸的威力相似,破坏性大。3.易燃性。液化石油气成分包括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成分都是典型的烃类化合物,也具备烃类化合物最大的特点就是易燃性。而且液化石油气成分中包含的这些烃类化合物的闪点和自燃点都是非常低的,很容易引起燃烧。4.有毒性。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有毒性的气体,但是这种毒性的挥发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当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了10%时才会挥发出让人体出现反应的毒性。当人体接触到这样的毒性之后就会出现呕吐、恶心甚至昏迷的情况,给人体带来极大的伤害。5.易流性。液化石油气是非常容易流淌的,一旦出现泄漏的情况液化石油气就会从储存器里流淌出来。而且一般情况下1升的液化石油气在流淌出来后就会挥发成350升左右的气体,这些气体在遇到电的时候就会产生燃烧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火灾。 图11:疑是用于倒灌充气的管卡口(位置:货车尾部)(二)间接原因1.经营者。郑*锋、区*将2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无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无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郑*锋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小货车运输液化气。 2.平南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平南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2020年至2021年9月期间,县长、分管副县长部署、研究、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相关记录资料(有关的领导批示指示文件、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及纪要、工作照片等)。平南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扎实,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3.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平南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县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和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平南县燃气管理所。2021年3月8日,检查发现郑*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后,仅对郑*强拥有的过气设备进行扣押,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但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未按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等违法物品,未给予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未将该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之后郑*强将未售出的液化石油气运回位于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的家中继续售卖,后又将这批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转卖给郑*锋、区*将。在2021年6—7月开展的平南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同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邓晓霞,曾于7月22日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同和镇存在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除了建议同和镇与平南县交通执法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打击外,未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未与其他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进行进一步处理。 综上,一是平南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在处理郑文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一案中,执法不严,为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埋下安全隐患。二是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同和镇反映的情况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处理,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联合打击。4.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在平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规范的行为,但对郑艺锋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在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南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二层执法机构)2020年—2021年查处的8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案件中,对违法者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执法大队对上述案件均以“主动认错、主动减轻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为由,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数额3000—10000元不等,降低了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违法成本,执法存在宽松软问题,没有起到从严执法震慑作用。5.同和镇人民政府。平南县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在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强、郑*锋、区善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非法运输液化气现象,除了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外,没有向负责查处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平南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6.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强、郑*锋、区*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其中练山村支书黄庆祥曾发现郑*锋等人配送液化气给商铺、用户;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不止一次向郑*强或郑*锋购买液化气。黄庆祥、郑达开2人从未向同和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郑*强、郑*锋、区*将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调查组认定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是由于郑*峰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撞倒液化石油气罐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引发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郑*锋,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人,无营业执照,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经营、存储、过气等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10· 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①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上游供气商涉嫌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调查组已将郑*锋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2.区*将,平南县同和镇六利村人,无营业执照,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存储、过气等违法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上游供气商涉嫌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调查组已将郑*锋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郑*强,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8日期间,在无营业执照、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储存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③、第三十七条④的规定。建议由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③《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④《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物品,对燃气经营企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站点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四)建议问责的单位1.责成平南县人民政府向贵港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2.责成平南县人民政府对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同和镇人民政府进行问责。3.责成同和镇人民政府对练山村村民委员会进行问责。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平南县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平南县务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好安全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精准治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平南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要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行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平南县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平南县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五)强化专项治理和实施“网格化”管理。平南县要进一步落实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完善镇村联动机制,督促各村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带头落实、积极部署,明确末端网格安全管理员职责,确保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别是要把隐藏在农村集市、城中村、城区结合部等场所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范围,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打好“黑燃气”专项治理攻坚战。平南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追查“10·2”事故气源,并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做好源头管控,坚决杜绝向非法经营点供气。 (六)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平南县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文化氛围,构筑起群防群治安全防线。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报导“黑燃气”爆炸事故,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煤气使用安全意识,牢固树立煤气使用安全观念。二要落实相关隐患巡查责任人员责任,提高发现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三要畅通“黑燃气”举报途径,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有关“黑燃气”的违法犯罪线索,借助群众力量严打“黑燃气”违法行为。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燃气运输、装卸、使用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人员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发现、控制、处置应急事故的能力。 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调查组2022年1月21日
-
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pdf 2024-06-05
-
GB 55023-202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pdf 2024-06-05
-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pdf 2024-06-05
-
GB 50251-201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pdf 2024-06-05
-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清版)pdf 2024-06-05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五懂五会五能应知应会手册pdf 2024-06-05
-
安全吹哨人管理制度docx 2024-06-05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_T 33000-2016pdf 2024-06-05
-
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doc 2024-06-05
-
GB-T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pdf 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