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07页)pptx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07页)pptx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07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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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及《刑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安全投入不足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能源化工大数据平台-能化人必备 行业首创,不办会员也可扫码下载。 ※100万+标准规范,国标/行标/ASME/ASTM/国际标准全都有。 ※10万+HSE资料,全网最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双控/法律法规。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 ※10万+行业书籍/教材。更多资料,登录www.cnmhg.com VIP会员尊贵权限 # 100万+标准规范随意下。 # 10万+HSE资料随意下 #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随意下。 #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随意下。 # 10万+行业书籍/教材随意下。 #更有VIP会员合集专享。关注公众号,随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小编微信,进群天天享免费资料。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重大事故终身不得主要负责人 尽职履责不到位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BACD​(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40%60%80%10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首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事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 严 重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构 成 犯 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刑法》涉及安全生产16宗罪解读 2021年03月01日生效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负有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2021年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 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犯罪主体【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文章《安全生产:提高认识 把握规律 理清思路 推动工作》,“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总体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提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2014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必须具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理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安全责任,企业法人、产业工人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中,也要务必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生产”与“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说,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实始终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是相伴而行的,而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毫无疑问就是由企业去完成。必 须 具 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 格 落 实主动 识别 获取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实习学生)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与人员奖惩、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相挂钩。 责任制内容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 公示要求 培训要求(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7)依法履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8)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9)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承诺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6)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7)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1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20)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更新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  (7)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8)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 (9)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设备装备和救援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 (11)聘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评价等; (1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予以保证安全 生产 费用(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7)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8)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具 备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第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10类(高危电焊石冶金煤烟制)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质监局规定特种设备: 锅炉作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依法科学确定施工工期; 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 勘察单位的勘察深度应当保证满足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需要,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全面详细准确的基础数据;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因素,加大安全系数,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定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加大对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监督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组织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调试;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同时严格验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与属地政府“一对一”的应急预案, 将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定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危险作业过程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安全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综合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专项应急预案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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