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事件应对法50-ZF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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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高 效 学 习突发事件应对法HSE学习法律的捷径对于法律的阅读和理解能源化工大数据平台-能化人必备 行业首创,不办会员也可扫码下载。 ※100万+标准规范,国标/行标/ASME/ASTM/国际标准全都有。 ※10万+HSE资料,全网最全,安全标准化/隐患排查/双控/法律法规。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 ※10万+行业书籍/教材。更多资料,登录www.cnmhg.com VIP会员尊贵权限 # 100万+标准规范随意下。 # 10万+HSE资料随意下 # 10万+化工论文/电力论文/安全论文/环保论文随意下。 # 10万+行业分析报告/图集/规范随意下。 # 10万+行业书籍/教材随意下。 #更有VIP会员合集专享。关注公众号,随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小编微信,进群天天享免费资料。孤 独枯燥无味版权归“ABC安全“所有,请勿侵权用视觉化思维带你一起学习法律用视觉化思维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 将抽象的信息视觉化,让人一看就懂! 每个条款都用一幅清晰的图像呈现,让人眼前一亮!扫描二维码,加关注目 录CONTENTS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第二条 【调整范围】突发事件 所应对的全过程活动,适用本法事前事中事后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分类及分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机理、过程、性质和危害对象,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分类及分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第四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属地管理为主国家建立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工作原则和风险评估体系】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风险评估体系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社会动员机制国 家 建 立 有 效 的增强 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分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 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下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分工】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控制事态组织救援报告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分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1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 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1 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 责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负责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第十条 【公开原则】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及时公布应当第十一条 【应对行为合理性原则】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1 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与补偿】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 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 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政 复议仲裁 活动诉讼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参加突发事件的 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命令“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 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应当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应当报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2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国 家 建 立 健 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一级突发事件中央一级 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地方一级突发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应急预案总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预警和预防机制 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 保障措施 附则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制定内容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急预案制定依据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 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例如,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些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在远离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的地方;在制定乡村规划时,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地带和水库大坝的下方,不应安排村民居住点。1例如,在城市现有的可以用作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体育场等地方,规划建设饮用水设施2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例如,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以使这些场所在发生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可以临时用作避难场所。 3第二十条 【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应 当 及 时 调 解 处 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当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加强思想工作,解决人民群众思想上存在的问题,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者群众产生过激行为,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安全管理】安 全 管 理 制 度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检查1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理问题2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机制3第二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公共 交通工具公共 场所应 当 制 定 具 体应 急 预 案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12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宣传普及媒体宣传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 家 建 立 健 全完善 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国 家 建 立 健 全完 善 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 保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支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 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 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国家鼓励 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 专门人才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第三十七条 【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立或者确定 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1234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第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 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 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政府收集信息社会公众报告信息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告的程序信息报告的要求责任和义务信息报告的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第四十条 【信息评估制度】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信息评估信息报告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1827364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确定监测点5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级别等级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图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特别 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第四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1234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第四十四条 【三、四级预警的应对措施】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5231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启动应急预案发布三级、四级警报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发布三、四级警报后,政府采取的主要是一些预防、警示、劝导性措施,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是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将损害减至最小第四十五条 【一、二级预警的应对措施】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172635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发布三级、四级警报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四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四十七条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级别解除调 整解 除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第四十八条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要求】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14235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第五十一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 保障人民群众 的基本生活需要2 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第五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123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第五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五条 【群众性基层组织应急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职责】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应 当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1726354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标明危险区域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职责】有关单位社会安全事件单位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职责】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234突发事件发生地 的其他单位应当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的义务】突发事件 发生地的公民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应 当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措施防范措施第五十九条 【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123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应 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第六十条 【支援恢复重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善后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善后计划和措施相关待遇123第六十二条 【事后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123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 的人民政府应当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三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第六十三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78123456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第六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民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THANK扫描二维码,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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