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docx 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docx

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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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8日16时15分许,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化工产业集中区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8#车间在调试安装设备期间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2.55万元。事故发生后,甘肃省应急管理厅,酒泉市委、市政府,金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县委书记李炯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杜新红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者,全面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举一反三,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金塔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8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聘请化工行业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委托酒泉新时代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造成事故的车间内及反应釜进行了有组织废气检测和无组织废气检测。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分工,下设三个组同步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专家论证、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发包单位)1.概况。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MA73BJC947,法定代表人:秦先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营业期限:2020年9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化学品原料制造(不含危化品),登记日期:2020年9月24日,营业执照合法有效。2.建设情况。2020年9月25日,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取得金塔县发改局项目立项批复(金发改行服〔2020〕555号),主要建设年产50吨赛耐普汀系列中间体,100吨碘带水杨酸系列中间体,2000吨对甲砜基甲苯系列中间体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一期、二期投资200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00537.00㎡。2020年12月22日取得金塔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入园批复(金工管字〔2020〕382号);2021年3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620921202100004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620921202100003号),总用地面积1200537平方米(300.8亩)。2021年7月6日取得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酒环审〔2021〕23号)。2021年4月1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20921202104140101)。至目前,已建成综合楼一座,1#配电室,1#、2#循环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中控室,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4#生产车间,7#生产车间,8#生产车间,1#液体库,2#液体库,4#液体库,8#液体库,1#固体库,2#固体库,4#固体库,8#固体库,1#辅助用房,2#辅助用房,4#辅助用房,8#辅助用房,其中1#、2#生产车间已投入试生产,4#、7#、8#生产车间设备尚未安装完成。    3.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情况(1)安全条件审查情况。2021年8月,由陕西良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年产50吨赛耐普汀系列中间体、100吨碘代水杨酸(一期、二期)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并于2021年8月16日取得酒泉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酒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1〕18号 )。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2021年9月,由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完成《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年产50吨赛耐普汀系列中间体、100吨碘带水杨酸(一期、二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并于2021年9月18日取得酒泉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酒市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1〕21号)(3)试生产情况。2021年10月12日,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公司年产50吨赛耐普汀系列中间体1#、2#车间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2021年11月5日,金塔县工业项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同兴医药有限公司年产50吨赛耐普汀系列中间体、100吨碘带水杨酸系列中间体、对甲砜基甲苯系列中间体项目试生产的批复》(金工项字〔2021〕11号),同意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年产50吨赛耐普汀系列中间体1#、2#车间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承包单位)。山东省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663547496J,法定代表人:曹晓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山东临邑经济开发区一号路中段西侧,营业期限:2007年6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玻璃仪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纸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服务。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登记日期:2007年6月22日,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三)事故车间(8#车间)有关情况1.基本情况。建筑面积900m2,1层,高度8.7m,耐火等级二级。安装赛耐普汀中间体2(4-氯-2-氯磺酰基苯甲酸甲酯)、产品(3-氯-6-甲基二苯并[c,f][1,2]硫氮杂卓-11(6H)-酮 5,5-二氧化物)生产装置各一套;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室外安装真空机组、冷冻机组、废气吸收系统等设备。8#车间位于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西北侧,厂房为钢结构厂房,呈南北长方形,设2个安全出口,主要布置乙醇回收釜、重氮化釜、水解釜等20个反应釜,至目前主要设备安装已基本完成,工艺配管完成80%,电器设备安装完成90%,消防设施和自控设备已签定设备采购合同,设备未到位。事故发生装置为19#反应釜,位于厂房北侧东北角,为利旧设备,来源于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为该公司分支机构),由威海汇鑫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制造,属第二类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手续齐全有效,设计使用年限10年,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现均作为非特种设备使用(催化剂配置釜)。    2.承包情况。2022年2月20日,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调试服务承包合同,并附带签署《安全施工管理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由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负责,根据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提供的工艺资料,对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7#和8#车间的设备进行调试和人员培训,合同工期4个月,合同预估总价50万元整。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2022年2月8日,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高永保被派遣到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从事设备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2022年2月24日,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维修工王红福、操作工唐新龙被派遣到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从事设备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授权高永保全权负责此次设备调试和后期人员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4月8日13时左右,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高永保、维修工王红福、操作工唐新龙到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8#车间开展设备调试工作。15时20分许,高永保通过人孔用乙酸乙酯清洗19#反应釜。    16时10分许,高永保发现19#反应釜搅拌片掉落,指挥王红福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通过人孔进入19#反应釜维修搅拌片。16时18分许,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二车间主任汪寿江走至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和8#车间附近,听到呼救声,遂到8#车间查看。看到高永保和唐新龙二人在反应釜二层平台,二人告知汪寿江有人晕倒在19#反应釜里了。汪寿江简单查看情况后走出8#车间向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部长张国兴打电话报告现场情况,张国兴接到报告后携带救援器材并召集武勇涛等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张国兴抵达8#车间后由在车间外等候的汪寿江带领至车间内,进入8#车间后发现高永保和唐新龙二人已进入19#反应釜,呼叫后釜内三人只有唐新龙有简单意识。张国兴安排人员打开19#反应釜底阀,从底阀通过气带软管输入氧气。武勇涛(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救援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后通过人孔进入19#反应釜实施救援,先后将唐新龙、王红福、高永保三人用救援绳救出,随后救援人员武勇涛通过人孔离开19#反应釜。    唐新龙、王红福、高永保三人被救出后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救援人员为三人实施了简单的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分别派车送往大庄子卫生院就医。同时,救援人员武勇涛也被送往大庄子卫生院就诊。16时47分许,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部长张国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先强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52分许,唐新龙、王红福二人被送至金塔县大庄子卫生院就诊,医护人员采取了输氧,开通静脉渠道,监测生命体征等急救措施。16时55分许,高永保被送至金塔县大庄子卫生院抢救,经初步诊断,已无心跳,没有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扩大固定,心电图检测为一条直线,初步判定为死亡。之后医护人员立即进行心脏按压,吸氧,给予急救药物等急救措施。17时许,救援人员武勇涛被送至大庄子卫生院就诊,此时救援人员武勇涛意识清醒,能独立行走。医护人员立即安排救援人员武勇涛通风、补水。    17时20分许,大庄子卫生院医护人员对救援人员武勇涛进行治疗。17时39分许,高永保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17时45分许,唐新龙、王红福二人由金塔县人民医院分别用救护车转院至酒泉市人民医院中医科住院治疗。18时,救援人员武勇涛由金塔县人民医院用救护车转院至酒泉市人民医院中医科住院治疗。(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4月8日17时12分金塔县大庄子卫生院院长向军春向金塔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王宏报告了收治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受伤人员情况。4月8日17时20分金塔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王宏向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考通报了事故情况。4月8日17时23分,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考打电话向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负责人秦先强核实了事故情况,之后赶赴事故现场。    4月8日17时38分,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考现场核实后向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吴国栋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金塔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开展相关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县委副书记、县长杜新红和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孙云峰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督导事故处置工作,并做相关工作安排。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孙占峰立即赶赴酒泉市人民医院协调救治受伤人员。(三)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高永保处置不当,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有关人员在得知事故信息后,向企业主要负责人秦先强报告了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秦先强未及时向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或金塔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有关人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有效,施救得当。    事故发生后,金塔县人民政府紧急成立北河湾化工园区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善后处置、信访维稳4个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各项工作,处置有效,事故善后工作处置迅速,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截至4月11日,住院人员均已康复出院。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及时协调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8#车间及19#反应釜分别开展了无组织废气检测和有组织废气检测,行动迅速,组织有力。三、事故伤亡人员、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善后处置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高永保,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齐河县祝阿镇坡赵村56号。生前为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合成车间主任,于2022年2月被派遣到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从事设备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2.55万元。(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2022年4月11日,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及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与死者高永保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截止4月22日,善后工作已结束,无信访等问题,保持了社会稳定。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高永保对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辨识不清、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王红福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关于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违规进行受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后高永保、唐新龙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经酒泉新时代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8#车间19#反应釜做有组织废气检测和无组织废气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现场情况分析,检测结果虽小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限值,但此次检测距事故发生后近一天时间,19#反应釜与外界空气连通,反应釜内大部分有毒有害气体已挥发扩散,从数据变化趋势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化学物质在受限空间挥发且空间氧含量不足引起的中毒和窒息伤亡。(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事故相关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未及时向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或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承包方在企业施工监督、指导、检查不到位;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发生事故的19#反应釜为利旧设备,未向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配备的安全总监对公司外包施工作业不清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未进行经济处罚,只采取了批评教育等口头措施;未落实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的管理责任。    (2)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指派的承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高永保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学时不达标,培训内容不全面,对原从事货车司机的职工王红福仅培训4个学时(国家规定不少于72学时)后即派遣从事维修工作;对承包的设备调试服务工程未制定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派遣的从业人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关于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2.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1)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未全覆盖,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外包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的问题。(2)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同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有缺失。(三)事故性质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指挥人员高永保违章指挥,强令王红福冒险作业、违章操作,事故发生后高永保、唐新龙二人盲目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本起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如下处理:(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永保。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合成车间主任,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关于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要求,违规指挥人员和强令冒险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制定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未向作业人员提供任何劳动防护用品,未做个体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2.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未及时向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或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承包方在企业施工监督、指导、检查不到位;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发生事故的19#反应釜为利旧设备,未向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配备的安全总监对公司外包施工作业不清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未进行经济处罚,只采取了批评教育等口头措施;未落实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的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统一管理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对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处50万元的罚款。    3.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指派的承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高永保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学时不达标,培训内容不全面,对原从事货车司机的职工王红福仅培训4个学时(国家规定不少于72学时)后即派遣从事维修工作;对承包的设备调试服务工程未制定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派遣的从业人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关于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处40万元的罚款。    4.秦先强。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督促不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把关不严,对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落实,处于失管漏管状态,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由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对秦先强处上一年年收入7.2万元百分之八十计5.76万元的罚款。    5.董立梅。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安全总监,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对董立梅处上一年年收入6.6万元百分之四十计2.64万元的罚款,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一年。6.张国兴。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部长,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对张国兴处上一年年收入6.6万元百分之二十计1.32万元的罚款。7.石伟。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安全科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对石伟处上一年年收入4.18万元百分之二十计0.836万元的罚款,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半年。    8.曹晓华。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督促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把关不严,对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落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对曹晓华处上一年年收入7.2万元百分之四十计2.88万元的罚款。(二)监管部门责任和处理建议1.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未全覆盖,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外包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金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2.金塔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职责不到位,对同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有缺失。建议由金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县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进行集体约谈。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山东同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分公司“4·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问题突出、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令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停止1#、2#车间试生产,停止8#车间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同兴医药金塔分公司和德州翰华医药化学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4·8”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认真执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设备验收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认真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导致事故发生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严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报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严格落实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属地监管职责。金塔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承担起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既定任务。    (三)严格落实相关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等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受限空间和其他危险作业监管力度,按照《金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金安发〔2022〕6号)和《金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金安发〔2022〕7号)要求,结合全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攻坚年”活动,依据各方监管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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