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docx 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docx

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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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建设工地“9·20”吊篮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吊篮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2022年12月            2022年9月20日10时19分许,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建设工地,工人对7#厂房墙体进行涂刷作业时发生吊篮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2022年9月26日,通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相关同志组成的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建设工地“9·20”吊篮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志参与提级调查该事故。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救援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8月13日,法定代表人黄寿志,注册资本为152094.242219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内蒙古通辽市高新产业园区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区B区。经营范围:铝、铝合金板、铝带、铝卷材、铝涂覆材料、铝材的深加工、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2.总承包单位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7月05日,法定代表人:李务学,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斯花街道中心路南侧源源大街北侧鸿宇商务楼三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道路维修,园林工程、景观绿化施工;矿山工程承建、钢结构工程。3.监理单位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葛勇,注册资本:1亿118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九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建材及建筑设备的销售;招标代理服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霍林郭勒金石工程机械租赁站(事故吊篮租赁单位)霍林郭勒金石工程机械租赁站,成立于2015年03月13日,法定代表人:郭辉,注册资本:5万元,营业范围:建筑机械、工器具租赁。2022年8月23日,高景仓从该租赁站租赁两套吊篮,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附件中明确了吊篮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二)事故相关自然人信息1.王传明,江苏省镇江人,住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身份证号码:3426**********4059,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实际负责施工人员,无相关施工资质。2.李晓明,安徽省庐江人,住址: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身份证号码:3426**********441X,受王传明雇用,主要负责施工项目现场管理,无相关资质。3.高景仓,内蒙古赤峰人,住址: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和平区16-0162号,现住址:霍林郭勒市,身份证号码:1504**********0016,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建设工程土建分包负责人,无相关资质。4.张秋明,内蒙古赤峰人,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址:霍林郭勒市,身份证号码:1523**********6110,高景仓雇用的务工人员。(三)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四十条规定、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业园区(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行政监管的通知》(通住建发〔2016〕166号)文件和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建设项目备案情况,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行业监管部门。    (四)属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共通辽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内蒙古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内蒙古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机编字〔2022〕4号)文件,内蒙古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通辽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属地管理部门。(五)项目概况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于2022年1月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月1日成立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建设组;3月7日,霍林郭勒市水务局批准了项目用水许可申请;4月份,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7#厂房施工设计图;5月18日,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霍林郭勒市分局《关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霍环审书〔2022〕4号);5月30日,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内发改环资字〔2022〕1029号),7月22日由霍林郭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201-150581-04-01-997069)。    项目计划总投资30亿元,新建厂房及辅助厂房建筑面积约163597.00平方米。其中7#厂房设定工期为2022年10月30日交工。截至事故发生时,7#厂房土建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80%。二、施工项目相关合同及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一)项目总承包和监理情况2022年5月6日,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进行招标。5月23日,王传明与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务学达成合作关系,王传明使用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质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7#厂房施工总包合同,工程总价:3175万元,工程名称: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工程土建施工项目,由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员参与7#厂房工程管理,王传明负责施工并向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建设工程总价款的2.5%)。2022年6月15日,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张铮。    (二)项目施工情况2022年5月末,因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厂房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人员未入场等原因,7#厂房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建设项目施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派驻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随后,王传明以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对7#厂房土建工程开始施工。2022年6月29日,监理单位人员入场时,7#厂房土建工程建设已完成60%。(三)雇佣关系2022年8月,王传明将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部分土建工程(砌筑基础墙、墙面涂刷)分包给高景仓(自然人、无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高景仓承包部分土建工程后雇用张秋明,并由张秋明负责招募工人。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吊篮坠落事故现场位于霍林郭勒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地。地理坐标:东经119°37′42″、北纬45°24′26″。    7#厂房位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西南侧,属于门式两跨度单层钢结构工业厂房,主体钢结构、屋顶、外墙和柱间支撑部分墙体已建设完成,南北宽72米,东西长474米,建筑高度17.2米~20米(顶部为三角坡屋面),总建筑面积约3.9581万平方米(见图-1)。该厂房共使用两排柱间支撑(简称A轴线、B轴线,每轴线有79个H型钢立柱,立柱间距为6米),柱间支撑轴线间距为21-30米。厂房外墙由彩钢板、采光板、基础墙和H型钢立柱组成;A、B柱间支撑墙体由H型钢立柱、吊车梁、托架、基础墙和混凝土板架构组成;厂房顶部三角坡屋面由H型钢屋架(横梁)、檩条、交叉拉锁和混凝土预制板架构组成。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 7#厂房建筑图(图-1)    7#厂房内部结构图(图-2)吊篮高处坠落点位于7#厂房柱间支撑B轴线西侧第27、28立柱中间墙体正南侧(见图-2),该墙体正南侧0.3米处为高处坠落的吊篮悬吊平台,处于朝南侧翻状态,由钢材底板、支架、防护栏拼接组成,属于爬升式电动吊篮,长度5.1米、宽度0.7米、护栏高度1.3米。悬吊平台中间位置有一台已脱离固定装置的电控箱(功能正常),东西两端支架有固定的提升机和独立机械安全锁,分别由一组两根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穿入平台两侧提升机和安全锁,另一端分别固定在两根3寸钢管,西侧钢管已弯曲变形,东侧钢管未变形(经事故还原:吊篮钢丝绳固定到钢管后,将两根钢管搭在厂房吊车梁上方,作为吊篮悬挂机构使用),现场悬吊平台西侧支架安全锁上部安全钢丝绳长度为0.7米,东侧支架安全锁上部安全钢丝绳长度为1米;该平台两侧安全锁和安全钢丝绳上部均没有上限位器和止档装置,未安装独立的安全绳(用于系挂悬吊平台工作人员安全带),西侧底板下部和护栏上部已弯曲变形(见图-3)。    坠落吊篮支架、安全锁、3寸钢管、钢丝绳结构图(图-3)吊篮周围地面有两桶已损坏的涂料桶,悬吊平台部分护栏、安全锁和提升机已被白色涂料覆盖,该平台正西侧0.5米处有一副安全带(未损坏)、正北侧0.2米处有两副安全带(未损坏)和两个安全帽(未损坏),基础墙底部有一个安全帽(已损坏),旁边有一滩血迹和若干条电缆。事故当日,现场采光照明正常。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9月18日,高景仓和张秋明雇佣临时工使用租赁的吊篮对7#厂房柱间支撑B轴线墙体北侧进行了涂刷作业,墙体北侧涂刷完成后,高景仓和张秋明使用铲车将吊篮悬吊平台和钢丝绳移到B轴线墙体南侧开始安装吊篮,由于柱间支撑B轴线南面屋顶H型钢屋架没有预埋件无法固定吊篮钢丝绳,随后张秋明使用爬梯到B轴线南侧吊车梁(高度为11.3米)上方,将吊篮两组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固定在两根3寸钢管后,将两根钢管搭在吊车梁上方(未将钢管与吊车梁固定)替代原吊篮悬挂机构使用,且未安装上方限位器和独立安全绳,经高景仓同意此施工方案后,开始涂刷作业(作业全过程未安装独立安全绳)。    9月20日上午6时许,高景仓、王海山、孙桂花(女)、张振东四人到7#厂房,使用吊篮对B轴线墙体南侧进行涂刷作业,其中王海山、张振东负责使用吊篮涂刷作业,孙桂花(女)负责操作吊篮、高景仓负责吊篮悬吊平台转移工作。上午10时20分许,王海山等人将B轴线第24-27立柱中间墙体南侧涂刷完成后,高景仓将吊篮挪至第27-28立柱中间位置。随后,王海山、孙桂花(女)、张振东三人先后进入吊篮悬吊平台,并将安全带分别固定在悬吊平台防护栏(此时吊篮未设置独立安全绳)后开始作业。孙桂花使用电控箱操作悬吊平台上升至吊车梁下方时,悬吊平台失衡出现倾斜,孙桂花未能及时止停爬升机,加之吊篮两侧安全锁和安全钢丝绳上部未安装上限位器和止档装置,悬吊平台西侧护栏直接顶到厂房吊车梁,导致西侧悬挂机构钢管吊点受超负荷拉力弯曲变形从吊车梁搭放位置掉落,随即吊篮整体坠落,王海山、孙桂花(女)、张振东三人也同吊篮从11米左右高度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7#厂房内施工的其他工人以电话方式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晓明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晓明接到事故信息后向施工项目负责人王传明、监理单位监理胡安贵和建设单位姚辉宏报告了事故信息。10时50时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王海山、孙桂花(女)、张振东三人送至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2时20分,王海山因失血休克在医院死亡;9月21日3时54分,孙桂花因腹腔内脏器损伤在医院死亡;张振东经救治,已脱离生命危险。接到事故报告后,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立即组织应急、公安、工信和卫健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通辽市市医院邀请医疗专家对伤者进行全力救治,同时,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事宜工作,未发生舆情事件。(二)事故上报情况2022年9月20日13时21分,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向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初报事故信息;13时42分,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初报事故信息。9月21日10时57分,霍林郭勒市应急管理局向通辽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事故信息;11时3分,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续报事故信息。(三)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2022年9月20日10时20分许,霍林郭勒市天气状况:晴,最高气温14.7℃,最低气温13.0℃,最大风速9.9m/s,风向西南风。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9.20”高处坠落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相关规定,认真霍林郭勒市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建设工地“9.20”吊篮坠落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1万元。六、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1.高景仓和张秋明未安装吊篮限位器并擅自更改吊篮悬挂机构,使用3寸钢管替代原配套的标准悬挂机构,且将钢管搭设在吊车梁上方后未采取固定措施,当吊篮上升时,由于缺少限位器,悬挂机构钢管应力点受超负荷拉力弯曲脱落,导致吊篮坠落。    2.吊篮操作人员孙桂花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误操作电控箱,未能及时止停上升的悬吊平台。3.高景仓违反吊篮作业限乘2人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王海山、孙桂花、张振东三人同时乘用吊篮施工作业,致使悬吊平台倾斜。4.高景仓安装吊篮时未安装独立的安全绳,王海山、孙桂花、张振东将安全带固定在吊篮防护栏,导致三人与吊篮一起坠落至地面。(二)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1)未取得建筑施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情况下,默许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建设;(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失管失察,未督促施工单按照监理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要求消除事故隐患;(3)未认真汲取“9.09”高处坠落事故教训,未全面整改外包单位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4)企业存在“以包代管”问题,对外包和外委单位安全管理空白。2.施工单位(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且施工单位和个人无施工资质,不具备施工条件;(2)建筑施工项目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实际负责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书;(3)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未编制制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5)将7#厂房土建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6)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临时雇用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吊篮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7)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发现安装吊篮的有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8)未及时按照监理单位隐患整改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3.监理单位(1)总监理未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不了解;(2)对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人员资质条件未进行审查;(3)发现吊篮安全事故隐患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施工;(4)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5)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安全监管人员数量配置不足;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7#厂房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调查组通过问询笔录、现场勘验、查阅相关材料,认定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建设工地“9.20”吊篮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违法行为及处理建议1、总承包单位: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实际负责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书,以合作和收取管理费用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资质承揽工程,对资质管理和使用不严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建设单位: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拒绝派员参与施工管理、监理单位未入场等不具备建筑施工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默许负责施工人员对7#厂房开始施工建设,未认真汲取9月9日发生在该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其他标段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项目安全隐患彻底整改,仍然带病施工,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监理单位: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严格履行工程安全监督职责,未依法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人员无资质等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人员资质条件审查不严,未及时消除施工单位改变吊篮悬挂机构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处理建议    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部门涉嫌履行安全监管不力,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7#厂房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涉嫌履行安全监管不力,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涉嫌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在该项目7#厂房建设工地“9·20”吊篮坠落事故中涉嫌负有相应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将上述三条线索移交通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三)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理建议1、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线索处理建议(1)王传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实际承揽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资质证书,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7#厂房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建议由霍林郭勒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李晓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知吊篮悬挂机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建议由霍林郭勒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3)高景仓,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土建工程分包负责人,对7#厂房墙面涂刷涂料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擅自更改吊篮悬挂机构,未安装限位器和独立安全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建议由霍林郭勒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4)张秋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临时务工人员,不具备安装起重机资质情况下,在施工现场擅自安装吊篮过程中,未安装独立安全绳,违规更改悬挂机构并获高景仓允许后对吊篮悬挂机构进行了更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建议由霍林郭勒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黄寿志,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施工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拒绝派员参与施工管理、监理单位未入场等不具备建筑施工安全条件下施工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韩建辉,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设备总监,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组组长。作为项目管理人员,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认真汲取该公司“9.09”事故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杨奇云,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80万吨电池箔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及前期手续工作。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及手续办理负责人,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空白,未认真履行建筑施工项目法定程序,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姚辉鸿,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现场负责人。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未按照监理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7#厂房建设工地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李务学,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合作等方式转让施工资质,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6)张铮,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项目违法施工,项目负责人无相关资质等问题隐患后,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且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宋松环,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现场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8)张振东,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临时务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无证上岗,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孙桂花,女,临时务工人员,内蒙古通辽人,身份证号码:1523**********0022。从事特种作业时无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2)王海山,男   ,临时务工人员,吉林白城人,身份证号码:2208**********601X。从事特种作业时无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八、建议另案处理的问题(一)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霍林郭勒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二)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三)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中配置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未依法纠正、对施工文件审核不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议由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四)霍林郭勒金石工程机械租赁站在出租吊篮设备时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限位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建议由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另案处理。九、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隐患,提出的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一)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80万吨电池箔项目7#厂房建设项目事故标段立即停产停工,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经属地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绝不能复工。要认真汲取“9.09”“9.20”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要求,补充建筑施工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类手续;全面梳理企业外委和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框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部纳入本单位安环部安全管理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要联合外包单位开展各作业场所安全风险辨识,对交叉作业场所 进行安全管理;完善外包工程项目和设备安装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设置,使各项制度落实到工作一线,加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    (二)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对在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和施工合同方面进行严格排查整改、严格管理,彻底杜绝违法工程转包、资质出租、出借、挂靠和其他形式转让施工资质等行为。(三)河南省华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严格人员教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四)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加强工业园区新型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五)内蒙古霍林郭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主动担当,掌握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同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园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杜绝辖区内违法施工等安全隐患问题。    (六)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要吸取同一企业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施行销号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同时要理清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根据经济发展和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更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督促各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杜绝新兴行业领域监管空白。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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