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仁怀市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仁怀市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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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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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资料简介

仁怀市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4日1时47分许,仁怀市茅台镇二合驿站路段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右侧花坛相接触,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分别与停驶在公路右侧自行车赛道上的川ADF9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AE75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和停驶在停车坝内的贵CE6929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接触,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仁怀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道交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的仁怀市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个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仁怀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3月4日1时47分许,陈某某持档案编号52030821****号准驾车型为C1型驾驶证,驾驶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仁怀市茅台镇二合街道往仁怀市茅台镇方向行驶,1时47分许,当车行驶至仁怀市磨白线129KM+200M茅台镇二合驿站路段时,与道路右侧花坛相接触,后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分别与刘某某停驶在公路右侧自行车赛道上的川ADF9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AE75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和停驶在停车坝内的贵CE6929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接触,后事故中碰撞产生的碎片与停驶的贵FZM666号小型轿车和贵CD21522号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和驾驶员陈某某,乘车人刘某某、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2023年3月4日2时7分许,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平台接警,报警人张某某电话报称:在仁怀市磨白线129KM+200M茅台镇二合驿站路段发生一起事故,事故中有人员死亡和受伤,请立即出警处置。接警后,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刘波和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赵浪杰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事故现场1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茅台派出所、市消防大队、市人民医院等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该事故处置无不稳定因素及负面网络舆情等情况。(三)事故当事人情况陈某某,男,现年20岁,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档案编号“52030821****”,初次领证时间2022年1月17日,准驾车型为C1型,有效期限至2028年1月17日,当前状态正常。    刘某某,男,汉族,现年25岁,系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在事故中死亡。刘某某,男,汉族,现年21岁,系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在事故中受伤。杨某,男,汉族,现年26岁,系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刘某某,男,汉族,现年33岁,系川ADF9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AE75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证档案编号51200057****,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3月9日,第一次换证日期2017年3月9日,有限期至2027年3月9日,当前状态正常。(四)事故车辆情况1.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长安牌SC6452ABD6,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S4ASE2E5MA31****,发动机号:MN8AC12****,车身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21年12月25日,机动车所有人:陈某某,检验有限期至2024年1月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人数: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4人。投保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210409390190380****,保险期间:2023年1月17日16:00时起至2024年1月17日16:00时止,商业险保单号:1210409390190380****,保险期间:2023年1月18日00:00时起至2023年1月17日00:00时止。    2.川ADF9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康恩迪牌CHM4521KPQ49V,车辆识别代号:LS1D364D7K000****,发动机号:KC00****,车身颜色:灰色,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数:1人。整备质量:8885㎏,准牵引总质量:4000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成都泽泽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物流大道516号2栋18层1801号。初始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3日,检验有限期止:2023年10月31日;投保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022251972816033200****,保险期限:2022年10月19日16时0分起至2023年10月19日16时0分止。商业险保单号:022251972816037****,保险期限:2022年10月20日0时0分起至 2023年10月20日0时0分止。    3.川AE75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厂牌型号:铜锣牌LXC9404CCY,车辆识别代号:LA996RC39H4L****,车身颜色:红色,注册登记日期:2017年8月10,检验有限期至2023年8月31日,整备质量:6500㎏,核定载质量:33500㎏,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合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1路1*8号。(五)事故车辆驾驶员鉴定情况陈某某,仁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毛发初筛检测报告,吗啡、甲基苯丙胺阴性;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触报告,送检的LH-2023-0144-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65.46㎎/100ml。    (六)事故车辆鉴定情况1.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及事故发生前的车辆速度进行检查鉴定。鉴定机构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泸科正司鉴〔2023〕车鉴字第150号)司法鉴定书。经检验:一是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车辆转向系、制动系、照明所检项目性能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安全技术条件。二是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经过该视频监控路段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40km/h-144km/h。2.川ADF9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川AE75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发生后,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停驶车辆川ADF9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川AE75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3年3月15日出具(泸科正司鉴〔2023〕车鉴字第151号)司法鉴定书。经检验:车辆川ADF9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川AE756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前车体后下部防护装置、后部反光标识所检项目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安全技术条件。    (七)事故道路及事故当天天气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仁怀市磨白线129KM+200M茅台二合驿站路段,道路呈现南北走向,道路南往仁怀市合马镇方向,北往仁怀市茅台镇方向,该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同向一条机动车道,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有效路面宽度为900CM,道路东侧为自行车赛道及二合驿站,西侧为二合中学。经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事发当天天气为阴,路面干燥。(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车受损。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原因调查组依据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382120230000012号)和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鉴定结论,认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驾驶员陈某某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及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根据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杨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事故当天天气阴,无雨、沥青路面干燥,道路宽阔,路况视线良好,排除其他可能因素。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一)陈某某,男,20岁,事故车辆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建议由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和超速行驶等行为,最大限度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道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采取警示教育、宣传册子、广播等形式各异的宣传手段,持续加大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教育和宣传力度,努力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从根本上消除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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