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全面解读(60页)pptx 新《行政处罚法》全面解读(6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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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目 录CONTENTS基本概念12345678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属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基本概念01一、常用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行政“法典三部曲”一、常用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二条) 行政处罚法的定义(新增):含义: 1.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责任。 性 质: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作出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范 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犯罪。 3.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主 体: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 行政处罚的原则 02二、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第三十八条) ①主体法定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②设定权法定 ③依据合法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无效。) ④程序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实体公正 — 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与当事人应受的处罚成比例 ①公正       程序公正 — 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依据公开 — 处罚规定公开,未公开不作为处罚依据 ②公开 程序公开 — 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身份公开 — 执法证件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符合处罚的目的 相同情况相同处罚 比例原则 可行且符合客观规律与行政合理性要求相同,主要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平衡。二、行政处罚的原则4.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六条) ①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三条)二、行政处罚的原则6.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①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贯穿于整个案件办理全过程); ②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5.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其他规则:   1.职能分离 ①查审分离,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②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③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④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因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反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是,要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区别开来。 行政处罚的种类 03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注意: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实施通报批评,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不通再发“红头文件”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虽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作出,但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的一种,是对违法行为后果的消除,相对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含义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给予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行政命令,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二是内容不同。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三是规制的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四是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具体的种类,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表现不同,如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拆除、限期办理等形式。三、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属 04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属●法律体系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属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属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属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05五、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1.法定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注意: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十八条新增)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2.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五、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3.委托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二十一条)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注意:1.只能将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处罚权进行委托。 2.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新增) 5.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新增) 行政处罚的管辖06六、行政处罚权的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2.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3.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六、行政处罚权的管辖 1.属地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十二条) 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上下级)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3.职能管辖:指具有不同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职能交叉时,按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地域管辖:两个以上同级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十五条) 5.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权冲突解决原则:六、行政处罚权的管辖执法协作机制:(二十六条新增)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行刑衔接机制:(二十七条新增)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行政处罚权的适用07七、行政处罚权的适用 1.责令改正: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必要环节) 2.陈述、申辩不从重、不加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刑罚相抵: 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罚款折抵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处罚适用规则(11项): 5.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违法事实不成立。 6.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七、行政处罚权的适用 7.(应当)从轻减轻情形: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择一从重”情形: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9.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行政处罚权的适用 10.从旧兼从轻: 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11.量权基准: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七、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08行政处罚程序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公示要求。 二是体现全程记录。 三是细化法制审核程序。 四是规范非现场执法。 五是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 六是增加规定突发事件。 七是调整简易程序规定。 八是增加立案程序和办理时限。 九是完善听证程序。 十是增加电子送达。三项制度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新增行政处罚“三项制度”要求 1.明确公示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三十九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八条)。 2.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四十七条) 3.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八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八、行政处罚的程序4.规范非现场执法。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同时,要保障陈述权、申辩权。 5.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6.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但不完全等于简化程序。 7.调整简易程序罚款数额。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 8.增加立案程序和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案件办理时限原则上是九十日。 9.完善听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10.增加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二、其他修改、完善的程序三、简易程序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立案 一般认为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1.立案时间 《行政处罚法》未要求行政机关立案期限。一般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四、普通程序八、行政处罚的程序2.立案条件 经初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当事人有涉嫌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即可予以立案。 一是有明确违法行为的主体。即违法嫌疑人。比如非法采砂未找到船主等。 二是要有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即有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如涉案物品存在、实名案件举报材料等,可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三是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罚的范围。包括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包括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考虑在立案前进行进行移送。 四是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如果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需要进行内部移送。 五是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如超过追诉时效,可考虑其违反的其他法律规定。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注意: 1.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初步调查过程:“事实”-“违法”-“范围”-“管辖”; 3.报请立案除要有立案审批表外,还应附相关证据材料,填写案由应当有“涉嫌”二字; 4.立案前能否实施查封、扣押。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相互之间既存在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又是相对独立的,在时间上并无必然的先后关系。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二)调查 1.查明违法事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谁干的、怎么干的、造成了什么后果)。 2.固定违法证据: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和记载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材料(包括物品)。 物证:能够以其外在形式、外部特征、基本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特征事实的实体物(包括实物痕迹)。 视听资料:以录音像、储存的资料和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提供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将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向行政机关完整陈述。 鉴定意见: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依照鉴定规范就行政执法过程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形成的结论或报告。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涉案但又不便移动、不便保存的证据或者场所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后所制作的笔录。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3.证据效力: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定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优于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未及时采取的;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当面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非当面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通过不预先告知或者行政相对人未预料到的监督检查收集的证据优于行政相对人已被告知或者已预料到的监督检查所收集的。 注意: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三)审查: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五十七条)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八、行政处罚的程序(四)集体讨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七条) 1.如何判断“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情节复杂:应从日常执法工作的实际经验出发进行综合判定。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降低涉诉风险,建议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者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件纳入“案情复杂”的范畴。 重大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做出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和符合听证要求的案件都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2.集体讨论(审议)的时间阶段(节点)如何把握。 第一种情形:调查终结后(无须法制审核和不符合听证要求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如情节复杂,应申请集体讨论(审议); 第二种情形: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不符合听证要求),通过审核后,由法制机构申请集体讨论(审议); 第三种情形:符合听证要求的案件,在经过法制审核,完成听证程序后,由法制机构申请集体讨论(审议)。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五)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注意:移送应当在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包含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八、行政处罚的程序(六)法制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七)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听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八)听证八、行政处罚的程序八、行政处罚的程序(八)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注意: 1.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2.作出的处罚决定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处罚没有显失公正;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没有说可以放弃听证权); 5.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必须进行调查复核,并将结论告知当事人。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九)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直接送达(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单位身份等信息)。 2.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6.网络送达(明确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方便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八、行政处罚的程序(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1.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 2.明确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 5.增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6.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7.增加电子支付,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五、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执行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八、行政处罚的程序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注意: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注意事项: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二)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 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行政处罚的程序八、行政处罚的程序(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注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一般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行政处罚的程序THANKS汇报完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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