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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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培训20244其他主要安全法律解读法律基础知识1什么是“法”?广义狭义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图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并在制定实施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谈全面依法治国安全生产 需 要 立 法 吗 ? 1989年8月12日9时55分,山东省青岛市胜利输油公司黄岛油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19人死亡,1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党政军民1万余人全力以赴抢险救灾,全国各地紧急调运了153吨泡沫灭火液及干粉;北海舰队也派出消防救生船和水上飞机、直升飞机参与灭火,抢运伤员,经过5天5夜浴血奋战,火势得到控制。损失惨重 劳民伤财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 450 吨 TNT 当量。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3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截至目前,61名公职人员被问责!44名企业人员被追刑责! 2019年7月19日17时43分,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C套空分装置发生爆炸,造成15人遇难、1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170万元人民币。最终,发生爆炸事故的企业6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捕;30名公职人员接受党纪政务处分;同时,还有相关企业的多名涉事人员被追责处理。 十年磨剑“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 · 明法解》《安全生产法》层级较高,法律效力强《安全生产法》通用解读201总 则制定本法1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3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4.1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4.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6。工 会7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相衔接制定应当根据8.18.2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应当8.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应当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3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9.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港区 风景区9.2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0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度 修改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1112多 种 形 式13有关协会组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 加强EHS无止境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仍由本单位负责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15为安全生产提供 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依法设立)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617应当 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8国家对以下方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90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021476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35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 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2成 本安全生产 费用安全生产费用 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EHS无止境机构专职EHS无止境人员或EHS无止境机构专职EHS无止境人员或从业人员 100+专职EHS无止境人员兼职EHS无止境人员或从业人员 10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 置设 置设 置24EHS无止境机构专职EHS无止境人员25职 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EHS无止境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EHS无止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EHS无止境机构 EHS无止境人员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生 产 经 营 单 位作出涉及 安全的经营决策EHS无止境机构 EHS无止境人员的意见听取安全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应当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EHS无止境人员的任免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26主要负责人 EHS无止境人员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具备主要负责人 EHS无止境人员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安全知识 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配备鼓励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27考核不得收费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 业 人 员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权利和义务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培训合格上岗作业28.1安 全 培 训建立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学校实习生学校协助28.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930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3233设计单位设计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对 设 计 负 责对 审 查 结 果 负 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34.1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投入生产 和使用不得投入生产 和使用验收 合格验收 不合格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34.235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2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3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取得安全使用证和安全标志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 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7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淘汰目录具体淘汰目录制定 公布制定 公布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 汰危险工艺危险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8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接受 监督管理3940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如实记录 排查治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技术管理措施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危险物品 车间危险物品 商店危险物品 仓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距离生产经营 场所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锁闭禁止占用、封堵√╳╳42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爆 破吊 装其他危 险作业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规程和措施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43生产经营单位如实告知遵守安全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44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教育 按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45安全问题 或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处理应当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检查发现46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生 产 经 营 单 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安排 经费47甲方安全 管理人员乙方安全 管理人员协调协调4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EHS无止境协议,明确各自的EHS无止境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EHS无止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项目场所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发包或者出租不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单位个人4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 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 安全事故5051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0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52354126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索赔权 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批评、控告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停止作业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③④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653545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从业人员义务595758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60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 会派遣 人员从业人员权利 义务610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6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 (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 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活动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应当撤销原批准63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审查、验收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64监 督 检 查 时 可 行 使 的 职 权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65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66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6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6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6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作 出 决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解除 规定70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负有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部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71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72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网络举报平台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调查核实公 开 举 报形成需要落实 整改措施报经有关负责人 签字并督促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7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事故隐患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74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存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 有关部门报告7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76广播电影电视单 位7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78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通 报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0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重点行业及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社会力量鼓 励 建 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 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79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建立制定组织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体系80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定期演练制定应急 预案所在地县级以上 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81应 当 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82+发生 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83生产经营单位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部门事故 汇报立即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8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 抢救85事故 调查处理查明事故 性质和责任及时向 社会公布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86发生 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 为责任事故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 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查明有失职 渎职行为依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87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阻挠和干涉 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888906法律责任90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前款规的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91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92.1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2.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93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个人经营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 处2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 逾期未改正,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94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撤职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95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EHS无止境人员未履行EHS无止境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697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98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五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9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 犯罪10010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102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十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3.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103.2103.3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逾期未改正105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6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构成犯罪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107108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未构成犯罪109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0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1.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2.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未构成犯罪11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情节严重的1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115116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能对受害人 给予足额赔偿的继续履行赔偿义务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受害人发现责任 人有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07附 则117118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未修正条款修正条款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19主要修正内容解读3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一: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解读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解读三: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解读四: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五: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EHS无止境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解读六: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EHS无止境机构以及EHS无止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七:明确适用行业范围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解读八:加强重大隐患管理力度、提高信息化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九:推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解读十:生命至上、提高救治措施意识及能力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杈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一:重点监管事故企业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解读十二:“四不两直”写入安全生产法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三:由检查变为执法,身份及职能转变,加大执法力度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解读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五:严禁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制定和实施服务公开制度,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有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等行为。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解读十六:明确应急预案制定范围第七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但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主要修正内容解读解读十七:新增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法的处罚条款第一百零四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解读十八:从严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EHS无止境工作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EHS无止境机构或者配备EHS无止境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EHS无止境工作的;解读十九:首次提到双重机制: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第一百一十三四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解读二十:细化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各部门职责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主要修正内容解读其他主要法律条文解读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2018年7月9日四川南充私家车违停阻碍救火,网友大呼“撞得好”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EHS无止境。第四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三十条“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第六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第六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海量安全资料加入知识星球:EHS无止境。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分 享 完 毕 感 谢 聆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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