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6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报告docx 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6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报告docx

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6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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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6.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报告   2022年06月01日13时48分许,在沿河县和平街道桂花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安排部署,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平街道“6.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沿府办函〔2022〕49号)文件要求,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和平街道“6.01”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贵D08530D大型普通客车贵D08530D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厂牌型号:东风牌DFA6800EBEV4,车辆识别代号:LEWXWBJM8KF144438,车辆发动机号:G493K60034,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登记所有人:沿河县鸿运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该车核载55人,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AA202152220000112810,保险有效期止:2022年10月29日;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152220000112810,保险有效期止:2022年10月29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送检的贵D08530D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其它安全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合格。(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蔡某琴,女,1995年0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228xxxxxx1946,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县团结街道黄板村新民组,持A3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08530D号大型普通客车。杨某城,男,2014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228xxxxxx1617,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县甘溪镇塘边村四组,步行,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贵州同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NBW68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皮某金,住所: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全都街道龙凤村堰山村民组。(三)事发时的道路交通环境事故现场位于沿河县和平街道桂花路日丰管门市部+10米处,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沿河县和平街道城南客车站方向,北往沿河县和平街道花园,道路系一般城市道路,干燥、沥青路面,机非混合道,平直,出事路面半幅宽度为6.6米。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2022年06月01日,蔡某琴驾驶贵D08530D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沿河县和平街道花园方向往沿河县和平街道城南客车站方向行驶。13时48分许,行驶至沿河县和平街道桂花路日丰管门市部+10米处,该车右前轮、右后轮碾压到从右侧横跑过道路过程中摔倒在道路上的行人杨某城,造成杨某城一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公安、应急管理、交通、救护人员等相关部门及时赶往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秩序维护、安抚等工作,并对事故现场实行了交通管制。同时组织各方力量参与遇难人员核实、辨认、赔付以及死者家属接待等善后处置工作。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2022年06月03日对遇难人员的赔付工作全部完成。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当事人蔡某琴驾驶车辆行至出事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当事人杨某城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在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和倒退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二)间接原因1.贵州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2.沿河县鸿运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驾驶员的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并制止;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深入。沿河县鸿运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学习签到册上未注明签到日期;平时对驾驶员违规操作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未起到警示震慑作用;驾驶员上岗培训考试存在走形式,绝大部分只有答题卡上有答案,在试卷上无任何答题痕迹。3.县交通运输局:对行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相关企业有检查、有整改,但无相应的处罚,存在“重检查、轻处罚”;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在提供2022年1月份“铜仁市道路运输车辆稽查登记表”上稽查人员签名只有1人签字。4.和平街道办事处: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督促管理不到位、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致使辖区内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5.沿河县第四完全小学:对学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部分学生安全意识淡薄。(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和平街道“6.01”道路交通安全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责任划分当事人蔡某琴驾驶车辆行至出事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杨某城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贵州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当事人蔡某琴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城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贵州同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刑事责任处理建议当事人蔡某琴驾驶车辆行至出事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且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蔡某琴涉嫌交通肇事罪,系公诉案件,建议由公安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另作立案处理。(三)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当事人蔡某琴驾驶车辆行至出事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建议由沿河县鸿运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关处理,并函复事故调查组。2.当事人杨某城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在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和倒退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该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3.沿河县鸿运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驾驶员的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并制止,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深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积极开展救援、赔偿、配合调查等工作,且对该起事故得以平稳处置起到关键性作用,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另作立案从轻处理。4.贵州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另作立案处理。5.县交通运输局对行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相关企业有检查、有整改,但无相应的处罚,存在“重检查、轻处罚”;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在提供2022年1月份“铜仁市道路运输车辆稽查登记表”上稽查人员签名只有1人签字。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沿府发﹝2014﹞32号规定。建议责成该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6.和平街道办事处: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督促管理不到位、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致使辖区内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沿府发﹝2014﹞32号规定。建议责成该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7.沿河县第四完全小学对学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部分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建议县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理,并函复事故调查组办公室。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通过此次事故暴露出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深刻吸取“血”的教训,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短板。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议:(一)清理道路客运企业挂靠车辆,建立良性发展的道路客运产业体系。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要对存在挂靠经营或变相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逐步理顺客运运营车辆的产权关系,对清理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经营方式的客运车辆,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达不到规定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更新淘汰。(二)健全道路客运企业内部安全制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措施能够执行到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要充分利用“4G”动态监控系统,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客车的动态监管,加大对超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三)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制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在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考核环节,要重点提高驾驶人应对恶劣天气、复杂路况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的操作技能和水平,完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提高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职业准入条件。在录用上岗环节,要进一步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共享的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道路客运企业沿严格审查新聘用客运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提高道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在日常教育管理环节,道路客运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杜绝客运驾驶人脱离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问题。(四)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部门协作,认真检查客运车辆的驾驶人情况、车辆安全状况等,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五)强化部门协作,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三个必须”,做到“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肩上有压力”,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安全意识,齐抓共管,真抓实干,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解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绝对安全无后患。和平街道“6.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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