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干部培训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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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干部培训案例分析Contents目 录一、 述 二、案例分析3一、 述 一、什么是安全?GB/T28001定义: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二、安全工作的实质是什么?安全工作需做好两件事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监管,完善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5“对典型事故不要处理追究就过去了,要深入研究其规律和特点”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这样一个理念,就是不能要带血的 生产总值,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6二、事故案例案例一: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2•29闪 事故 2024年2月29日9时33分,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造过程中发生闪爆,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99万元。 经调查认定,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2·29”一般闪爆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违规排放废气、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森公司”)成立于2013年03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宗,实际控制人冯某田。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等。 2.河北德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公司”)为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成立于2019年1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营范围包括节能、环保科技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设备、环保设备、换热器、冷凝器、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的销售等。 本次安森公司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设备由德奥公司 货和 施工,德奥公司无环保工程专业施工资质。7(二)事故单位工程项目情况 1.VOCs治理设施前期提升改造项目 2021年安森公司将原VOCs治理设施采用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8工艺提升改造为催化燃烧工艺(碱吸收+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活性炭脱附+催化燃烧)。2022年10月由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环保验收。 2.本次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本次升级改造项目属于既有环保设施的改造,将催化燃烧工艺改为冷凝+催化燃烧工艺。2023年12月9日,安森公司与德奥公司签订了《VOC升级治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一套2.0kW风量VOC设备,包括干式过滤器、电子除雾器、碳箱吸脱附阀门、脱附风机、补冷机、低温冷却系统、管道等,并口头约定由德奥公司进行安装。2024年1月,碳箱吸脱附阀门由德奥公司安装到位。 2024年春节过后,冯某田与德奥公司业务员陈某联系,定于2月28日进行后续设备的安装。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9(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8日,德奥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生带领施工人员到安森公司进行施工。当天施工单位拆除了与立式除雾器连接的旧干式过滤器,使立式除雾器出口管道打开,管道口处于敞开状态。 2月29日9时10分许,德奥公司施工人员在李某生带领下到达现场进行了铁板切割作业,铁板用于连接新干式过滤器和活性炭吸附箱风筒。9时30分左右,施工人员朱某发将切好的铁板交由吴某雷(无焊工证)用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新干式过滤器和活性炭吸附箱风筒。9时33分2秒,吴某雷焊接铁板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无组织排放的含有氯甲烷、甲醇、二甲醚等易燃易爆成分有机废气,回火窜入除雾器、碱洗塔、水洗塔,2秒后引起上述设备内的可燃气体爆炸。5秒后,火焰窜入废水池引发爆炸,废水池水泥盖板被炸飞,掉落的水泥盖板穿透精制棉库屋顶,将安森公司杜某谦、彭某民砸死。2024年2月29日事故现场图.docx10图2 事故现场航拍图11图3 事故现场图(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12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4年2月29日10时16分,县经济开发区接群众电话反映安森化工发生事故。10时41分,县医院办公 室向县委值班室报告。10时50分,大桥头镇向县委值班室 报告情况。11时09分,县委值班室向市委值班室电话报告。 11时29分,深泽县应急局局长向石家庄市应急局电话报告 事故情况。11时31分,深泽县应急局现场人员将现场情况 向深泽县应急局值班电话汇报后,深泽县应急局通过值班电话向市应急局值班室汇报。随即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按规定逐级上报。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3事故发生后,安森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同时拨打 120急救电话寻求救援。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受伤人员送医院接受治疗。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县主要领导及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 县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救援,到当日中午12时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受伤人员转院救治,死者家属指派专班进行 安抚,周边秩序总体平稳。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由于反应迅速、救援及时、组织有力、措施得当、处置到位,到事发当日中午12时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取得重要进展,受伤人员送医及时,周边秩序总体平稳,为杜绝次生灾害发生争取了空间,为整起事故妥善处置掌握了主动。14(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已出院)。经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99万元。1 杜某谦 死亡 男 汉 石家庄晋州;2 彭某民 死亡 男 汉 石家庄晋州;3 朱某发 受伤男 汉 河北邢台;4 牛某东 受伤 男 汉 河南南阳;5 吴某雷受伤 男 汉 石家庄藁城三)、事故原因分析15(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安森公司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环保设施停止运行而生产装置在运行,废气系统未隔断,造成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被违规动火产生的焊接火花引燃,造成VOCs治理设施的部分设备和与VOCs治理设施连通的废水池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安森公司未通过消防验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进行试生产。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对德奥公司施工资质和施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未对德奥公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相关职责人员未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16在VOCs治理设施停车改造过程中,生产装置未按要求停止运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停运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5.1.3: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适应。生产企业应把治 理设备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理设备应与产生 废气的相应生产设备同步运转。废气未经处理直接 放,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17德奥公司施工人员未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 安森公司和德奥公司特殊作业不规范。18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森化工环保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管不力。 深泽县应急管理局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 位,未有效指导督促有关企业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履行环保行业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开展环保设施监督检查时均未发现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存在的问题。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9(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 安森公司未取得消防、安全许可手续,擅自进行试生产,对环保设施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 责任不落实,生产管理严 缺失,随意排放有机废气,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向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安全交底;未对德奥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等问题。2.河北德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无施工资质承担工程项目,未与 安森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施工前未 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进行切 割、焊接等作业;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焊接作业。施工管理人 员未对动火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21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森化工环保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 管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深泽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未及时发现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存在的问题,对企业未停产而进行环保设施改造的行为监管职责不到位。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2(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冯某田,男,安森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3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深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生,男,德奥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具体负责安森公司 VOCs治理设施改造工程现场管理。2024年3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深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3王某宗,男,安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环保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马某青,女,安森公司安环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杨某,男,德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41.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人员(2人) 郝某,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局局长,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安全检查、监督等工作。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康某龙,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建设管理局局长,分管园区的综合监管局等工作。未有效督促综合监管局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深泽县应急管理局责任人员(2人)25彭某虎,深泽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股危化行业领域负责人,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现场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张某卫,深泽应急管理局副科级干部,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股(危化领域)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责任人员(2人) (1)张某强,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园区执法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等工作。对企业未停产而进行环保设施的改造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安森公司落实国家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6(2)马某勋,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党组成员,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分管机动中队、7个执法组等工作。未有效督促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园区执法组对安森公司落实国家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深泽县应急管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6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深泽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71.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职责人员未将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未到现场实施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河北德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8河北德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施工资质承担环保设施改造项目 施工,未与安森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办理动火作业证 进行切割、焊接等作业,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焊接特殊作业,施 工管理人员未对动火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冯某田,男,安森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王某宗,男,安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企业安 全环保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马某青,女,安森公司安环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9(4)杨某,男,德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讨论与思考: 作为安全监管人员,您到现场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行监管;30案例二31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闪爆事故 2024年1月11日8时55分许,位于福建厦门海沧区的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发生一起违规施工焊接引发污水处理池内可燃气体闪爆事故,造成 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530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在污水处理池上方违法建 设遮雨棚过程中违规施工引发池内空间可燃气体闪爆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为“污水池顶上盖雨棚放空桶”,项目申请人为仓库主管吴某武,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周某华,项目现场施工组织负责人林某志。32项目经技术部、质保部、安全环保部、工程部、财务部、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实施,全程由公司7车间综合工段负责施工。金达威公司对项目选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污水处理池上方的安全性及施工、后续使用管理上的安全风险未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动工前未按规定将涉及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的建设工程向辖区资源规划部门报备。33经核查:①作业许可证上的动火作业实施时间是“自2024 年1月11日8时50分开始”,实际动火作业实施时间是2024年1月 11日8时43分57秒开始,实际动火时间早于许可动火时间,在作业许可证审批并经当班班长验证之前就已开始实施动火。②申请单位审核审批人江某城在7车间办公室完成审批,未到现场审批;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人罗某友在安全环保部办公室完成审批,未到现场审批,审批前未对气体采样分析;审核审批人江某城、罗某友均未到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③作业许可证上动火人为魏某林,实际动火人为芦某华(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号 T36252919******2510)、郑某盛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号T36232319******0018),许可34动火人与实际动火人不一致。④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赵某建并未在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交底,未查验许可证,作业许可证上“安全交底人”和“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许可证情况”涉及赵某建的内容均为作业申请人、安全措施确认人谢某刚替签。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核审批期间,安全环保部经理杨某辉在岗,未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审批人职责。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安全措施情况表述为“并已采取覆盖、铺沙等手段进行隔离”,但现场仅采取覆盖麻袋浇水淋湿的手段,并未采取铺沙等其他手段进行隔离。事故发生经过35该项目于2023年12月19日完成企业内部审批流程,2024年 1月2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停止生产。 1月2日至10日,完成立柱、主梁、檩条、屋面铁皮瓦等遮 雨棚工程主体的制作和安装,11日上午计划对污水处理池面北侧加高的围栏角铁进行加固焊接,并在污水处理池外侧搭设脚手架,进行铁皮瓦安装。1月11日上午8时12分许,金达威公司7车间综合工段副工段长林某志与同工段机修班长魏某林及机修工郑某盛、芦某华、张某忠、刘某才,环保工段操作工周某展等人陆续进入污水处理池施工区域开展测量尺寸、准备焊枪、搭建脚手架、放置灭火器、牵引水管、在池面观察井口处铺设麻袋并淋水等作业准备工作。8时36分许,环保工段副工段长谢某刚拿作业票到现场对 周某展、魏某林进行安全交底并确认签字,8时44分许, 周某展拿灭火器走到池北侧下方,芦某华在池面东北角开 始对遮雨棚北侧围挡进行焊接,郑某盛在池面西北角开始 对遮雨棚北侧围挡进行焊接,谢某刚与林某志在周边监护, 8时54分许,芦某华爬到池面东北角观察井围栏上方继续 焊接,火花持续掉落池面,8时55分许,池面东北角观察 井位置出现烟雾,芦某华发现异常并呼叫,从围栏上下来 俯身察看,林某志边呼叫边跑向池面东北角取水管,谢某 刚从池西侧设备机房外跑向池面东北角的水管处把水管扔 给林某志,随后跑向池南侧开自来水阀门,36此时,从池北侧下方经过的仓库主管助理蔡某埕拿起草坪上的消防水带并打开消防栓阀门,8时55分17秒,蔡某埕在池北侧下方开始对着池面东北角井口上方喷水; 8时55分22秒,林某志手持水管开始喷水;8时55分23秒,周某展从池东侧钢梯跑上池面;8时55分25秒,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井口处突然窜出一团火苗,8时55分27秒,发生闪爆,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张某忠、刘某才和周某展当场死亡,林某志送医救治无效死亡,芦某华、郑某盛重伤。37事故直接原因38电焊工芦某华在位于污水处理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上方搭建遮雨棚过程中焊接作业时持续溅落的火花引燃覆盖在下方观察井盖板上的麻袋和污水循环管与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的橡塑保温材料,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污水循环管和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进入污水处理池,因污水处理池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浓度,继而引发污水处理池闪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391. 谢某刚,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副工段长,是本次违建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申请人、风险辨识人和安全措施确认人。 明知环保工段区域内动火作业存在“火灾或爆炸”后果,在企业 组织的环保工段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 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污水处理池判定 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申请动火前安全措施确认不到位,在知 道气体采样分析人 到现场气体采样,审核审批人 在作业现 场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情况下, 自以岗位当班 长名义查验 通过许可证,导致动火作业进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2. 罗某友,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三级安全专员,是本次违建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气体采样分析人、审核审批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动火现场监管人。明知环保工段区域内动火作业存在“火灾或爆炸”后果,在企业组织的环保工段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污水处理池判定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认二级动火作业级别,对事故前一天电焊作业时火花掉落引发池北侧下方草坪着火事故隐患未引起重视并落实闭环管理,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未核查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各项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未到现场气体采样,未取得实际采样数据,出具虚假分析结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人员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40(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41金达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张某陆,金达威公司总经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选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污水处理池上方未给予充分重视,未组织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论证,未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报备,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周某兴,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环保、生产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进行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论证,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黄某魏,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对公司擅自搭建遮雨棚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未按要求提出对建设项目进行报备,对工程部编制施工方案未实际交付实施的行为失察,未严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25. 何某洋,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部。未组织技术部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未严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36. 杨某辉,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7. 江某城,金达威公司7车间主任,本次动火申请单位负责人,未有效督促综合工段、环保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排查安全风险44隐患流于形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 赵某建,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班长,在企业组织的岗 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在明知作为岗位当班班长应查验许可证并确认签字的情况下,未履行职责放任实施焊接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9. 叶某彬,金达威公司工程部设备管理专员,负责编制遮雨棚施工方案,按公司规定应交付7车间及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实施,但实际未交付,导致遮雨棚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指导,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45康某龙,金达威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对公司擅自搭建遮雨棚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组织工程部人员编制了遮雨棚施工方案,按公司规定应交付7车间及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实施,但实际未交付,导致遮雨棚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指导,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王某生,金达威公司生产部经理,指定生产部人员提出技措立项,未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12. 陈某伟,金达威公司技术部经理,指定技术部人员进行项目工艺论证,未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46吴某辉,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工段长,在企业组织的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有效督促环保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艾某防,金达威公司7车间综合工段工段长,未有效督促综合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卢某丹,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专员,未采取措施 及时消除重点环境保护设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三)对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海沧区城市管理局、海沧区建 设与交通局、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海沧生态 环境局、海沧区应急管理局6个单位和部门,对事故负 管理责任,建议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厦 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一并做出书面检查;海沧区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市政府做出书面 检查。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5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47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现场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 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4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9动火作业时,一定要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防范火灾发生。案例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ncic.sinop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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