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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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4日上午6时40分许,位于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神华大道399号的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厂区内,由金湖考祥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中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10月9日,金湖县政府决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发改委、总工会、住建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中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还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县安全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金湖考祥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祥科技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日,位于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188号-1,法定代表人:黄双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20QNA686,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从事清洁、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太阳能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 2.总承包单位:中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珂建设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2日,位于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北海路503号,法定代表人:俞云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T1FR66,注册资本:1588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2020年6月9日获得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2127596),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2月14日。2018年2月7日获得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8〕000474),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2月5日。 3.分包单位:合肥至平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5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国四路紫荆名都三期9#1203室,法定代表人:冯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UWXAL8D,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室内设施维修服务(仅限上门服务);钢材批发;玻璃钢材批发;特种钢材批发;厂房、设备拆除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未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厂房出租单位: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士电池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1日,位于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6825244A,注册资本:69621.3万,经营范围:铅酸免维护蓄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镍镉电池、充电器、控制器及相关的注塑、模具、汽车配件、铁路机车车辆用蓄电池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应急灯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及报废电池的收集回收,蓄电池的安装调试,蓄电池活化、修复,电池温控柜、节能服务的技术支持、咨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有产品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锂电便携电源销售。(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1.工程基本概况 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内,利用理士电池公司现有二期厂房、四期厂房和北面仓库屋顶进行光伏安装发电,总装机容量为3.5MW,其中二期厂房1.2MW,四期厂房1.2MW,仓库1.1MW。项目由考祥科技公司出资建设,总投资1583万元,2020年9月,考祥科技公司在金湖县行政审批局进行项目备案,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由于余电上网政策发生变化,2021年9月1日该公司在金湖县行政审批局对项目进行备案变更。变更投资项目备案证号为金审批投备〔2021〕342号、金审批投备〔2021〕343号、金审批投备〔2021〕344号。该项目建设共分三期进行,一期开工日期是2020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21年3月30日,二期和三期开工日期都是2021年8月20日,预期在2021年10月30日竣工,中珂建设集团聘请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二期厂房、三期仓库、大棚仓库进行了屋面附加荷载复核说明,出具了报告书。 2.工程发包情况2020年5月15日,理士电池公司与考祥科技公司签订《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管理合同》(EMC合同),将理士电池公司现有二期厂房、四期厂房和北面仓库屋顶总面积约4万平米的场地提供给考祥科技公司进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有效期为2020年至2045年,共计25年,双方约定光伏电站发电量将优先提供给理士电池公司使用,理士电池公司按当地物价局实时公布的尖、峰、平、谷段同期工业用电价格90%为标准与考祥科技公司结算电费。2021年8月15日,考祥科技公司与中珂建设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考祥科技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中珂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在合同中明确了承包范围为理士电池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加固工程、换瓦工程。明确开工日期为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开工,并网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验收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 3.工程分包情况2020年12月1日,中珂建设公司与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签订《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厂房3.5MW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厂房加固换瓦合同》,合同明确将理士电池公司二期厂房、三期仓库、四期厂房、大棚仓库加固及四期厂房、三期仓库、二期厂房的换瓦施工工程分包给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施工、包材料、包总价等,总承包价格为280万元,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昌勇承揽该工程后,交给公司员工许利伟、黄立柱两位合伙承包人负责管理,蔡恩国等工人是黄立柱通过在网上招聘的方式招聘进来的,人员工资以实际工作成效结算。4.工程施工情况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共分三期进行,一期开工日期是2020年12月20日,已经竣工完成。2021年8月20日二期和三期同时开工,预期在2021年10月30日竣工。工程作业流程为加固换瓦光伏安装中珂建设公司明确该项目经理为曹松林,而曹松林实际并未到岗,而是交由该项目副经理陈一负责管理。至平钢结构公司则是由许利伟、黄立柱按照分工负责加固换彩钢瓦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施工作业现场位于饮水房北仓库东部的1号仓库,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理士电池公司饮水房北仓库,该仓库长66米,宽8.7米,西部高6.8米,东部高6.17米,主体为钢结构,屋顶主要为彩钢瓦铺设,为便于仓库内自然采光,屋顶在南北方向上每隔6米设置一条宽度约0.9米的东西方向自然光采光带,采光带使用透明塑料阳光板铺设。(三)相关人员情况1.蔡恩国,男,48岁,身份证号码320831******4419,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金北街道人,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施工人员,事故死者。 2.钟洪飞,男,37岁,身份证号码320826******3035,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港北村人,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施工人员。3.王忠伟,男,49岁,身份证号码210422******1216,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旺清门镇头道沟村人,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施工人员。4.黄立柱,男,33岁,身份证号码230902******093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太和村人,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伙承包人。 5.许利伟,男,36岁,身份证号码341227******201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道人,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伙承包人。6.冯昌勇,男,44岁,身份证号码210811******2014,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二道沟村人,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实际控制人。7.范东勇,男,50岁,身份证号320625******5911,江苏省海门市货隆镇闸南村人,中珂建设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员,证书编号苏建安C2(2019)0053634。8.陈一,男,25岁,身份证号码320982******5771,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人,中珂建设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副经理,目前患有严重抑郁症,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治疗。9.曹松林,男,58岁,身份证号码320625******4410,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瑞丰村十八组人,中珂建设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理。证号编号(苏建安B)(2015)0121883。 10.许东强,男,57岁,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20106******2433,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中珂建设公司安全总监。11.俞云忠,男,56岁,身份证号码320625******0038,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中珂建设公司法人代表。12.黄双宁,男,37岁,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230103******1930,上海市长宁区人,考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0月4日上午6时30分,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伙承包人之一黄立柱组织工人集中开早会进行工作分工,根据安排,黄立柱和另一名合伙承包人许利伟各带一组工人作业,6点40分,黄立柱带领3名工人到饮水房北仓库西侧的二期厂房屋顶进行维修施工,许利伟带领王忠伟、钟洪飞、许宝银、蔡恩国等5名工人爬到理士电池公司饮水房北仓库东侧的1号仓库屋顶对废旧彩钢瓦和阳光板进行拆除更换作业。因1号仓库屋顶现场一些拆除的旧彩钢瓦和阳光板妨碍施工,许利伟要求工人们把拆下的旧彩钢瓦和阳光板拖到位于1号仓库西侧一块暂未施工的饮水房北仓库屋顶。6时45分左右,蔡恩国在对拆除下来的废旧阳光板退行拖拽过程中,不慎踩踏到饮水房北仓库屋顶塑料阳光板,导致阳光板破裂,随即从6.17米的屋顶高处坠落到饮水房北仓库内地面。(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的工人迅速顺着爬梯下去,立即组织抢救,现场负责人黄立柱随即对蔡恩国采取了简单的急救处置,6时48分,许利伟拨打了120,7时左右救护车到达,将蔡恩国送往金湖县人民医院抢救,9时26分,蔡恩国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与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帮助协调赔偿事宜。10月5日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四)死者基本情况死者蔡恩国,男,48岁,身份证号码320831******4419,金湖县金北街道(原陈桥镇)新港村人。(五)事故报告情况2021年10月4日事故发生后,理士电池公司及时向县经济开发区、县商务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县应急局及时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将该起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蔡恩国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四、技术专篇(一)事故现场勘察理士电池公司的仓库屋面事故现场。具体位置情况如下图: 事故发生地点饮水房北仓库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饮水房北仓库屋顶及1号仓库屋顶情况 . 事故发生地点饮水房北仓库内部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饮水房北仓库内部屋顶情况 (二)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及结论 理士电池公司将厂房及仓库屋面出租给考祥科技公司,考祥科技公司在承租的理士电池厂房及仓库屋面建设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①,并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中珂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中珂建设公司将屋面加固换瓦工程分包给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进行施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理士电池公司东侧饮水房北仓库,仓库长度约66米,宽度约8.7米,西部高6.8米,东部高6.17米,主体为钢结构,轻质屋顶结构,屋顶主要为彩钢瓦铺设,为便于房内自然采光,屋顶在南北方向上每隔6.0米设置一条长度约8.7米的东西方向自然光采光带,采光带使用宽度约0.9米透明聚碳酸酯塑料阳光板铺设。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雇用了无高处作业操作证②③的作业人员许利伟、蔡恩国等5人,在6米多高的仓库屋面进行加固换彩钢瓦作业。在作业前,未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⑤,针对轻型屋面未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未采取搭设临时走道板等安全保障措施⑦。10月4日在1号仓库屋面现场作业时,蔡恩国安全意识淡薄,行走在约6米多高的彩钢板屋面上,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系安全绳、未戴安全帽⑥⑧),蔡恩国作业时未注意观察,在屋面退行拖拽阳光板至相邻饮水房北仓库屋面时踩到采光带的阳光板上,造成阳光板断裂,导致坠亡事故的发生。 注释:①《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2019) 11.3.3 施工高空作业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的有关规定。高空作业防护措施施工、检修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②《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3.1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④《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1条“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⑤《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3条“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行培训”。⑥《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⑦《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8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2、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第6.1根据作业类别可以或建议佩戴的个体防护装备。表3编号A14高处作业,可以使用B02安全帽、B67安全带、B68安全网等防护品,建议使用B40防滑鞋防护品。五、管理专篇(一)县经济开发区属地管理责任经查,2021年9月18日,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金开安委〔2021〕10号),通知要求开发区各部门按片区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于10月8日前报送相关检查表至开发区安全办。在收到文件后,刘成芳带领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郭倩琳、丁羿之、许崟峰对片区内5家企业(不包括理士电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后要求郭倩琳、丁羿之、许崟峰对片区内其他82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其中理士电池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郭倩琳具体负责),汇总检查材料并统一报送开发区安全办。郭倩琳于2021年9月23日对理士电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车间内堆放废纸箱,要求理士电池公司立即整改,但对理士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失察。 综上,在经济开发区“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中,郭倩琳作为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挂钩网格员,对理士电池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失察,未及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对本次安全生产事故负监管直接责任。刘成芳作为县经济开发区第三片区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监管领导责任。(二)发改委行业监管责任2019年3月,县委办印发《金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办发[2019]28号文件),明确县发改委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管理职能。2020年5月,县编办印发《金湖县县级部门及省市属驻金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金编发〔2020〕26号文件),明确县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县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县安委会电力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2021年6月,县发改委印发《关于科级领导干部分工调整的通知》(金发改党组〔2021〕32号文件),明确县发改委一名副主任分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该委能源与资源环境科履行该项职责。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县发改委未将该光伏发电项目纳入行业监管范围,在中秋、国庆期间也未对上述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蔡恩国无高处作业操作证在距离地面6.17米的屋顶从事高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配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施工现场未搭设临时走道板,也未采取其他可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蔡恩国踩踏到承载能力较低的阳光板上,造成阳光板发生断裂,导致坠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2.中珂建设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将工程分包给无承包资质的志平钢结构安装公司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不落实,对分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检查不力,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3.考祥科技公司对发包单位把关不严。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总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不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三)事故性质调查认定,中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蔡恩国,安全意识淡薄,无高处作业操作证违法从事高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行走在承载能力较低的阳光板上,造成阳光板发生断裂且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坠亡事故的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许利伟,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伙承包人。雇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未及时排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事故隐患,对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黄立柱,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伙承包人。雇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未及时排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事故隐患,对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人员 (1)冯昌勇,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雇佣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监管不力,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范东勇,中珂建设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员,未及时排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员工未开展安全培训、劳动防护措施缺失等事故隐患未能督促落实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曹松林,中珂建设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未开展安全培训、劳动防护不到位等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漏洞未能及时督促落实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俞云忠,中珂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项目管理中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开展安全培训、劳动防护不到位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黄双宁,考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建议给予党纪和政务处理人员 (1)郭倩琳, 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办事员,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挂钩网格员,对理士电池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失察,未及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对本次安全生产事故负监管直接责任,建议对郭倩琳政务处理。(2)刘成芳,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县经济开发区第三片区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对刘成芳提醒谈话。(3)李成博,县发改委能源与资源环境科办事员,县发改委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对“理士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直接责任,建议对李成博政务处理。(4)郑兴琴,县发改委能源与资源环境科科室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部署“理士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对郑兴琴提醒谈话。 5.其他人员处理建议(1)陈一,中珂建设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副经理,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细不实,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中珂建设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金湖县应急局。(2)许东强,中珂建设公司安全总监,督促、指导公司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指导缺乏针对性,建议中珂建设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金湖县应急局。(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中珂建设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对项目部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履职监管不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2.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考祥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规定履行建设单位监督管理责任,对工程分包情况失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理士电池公司作为场地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考祥科技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项目进场施工期间,公司安排专人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但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还不够细实,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金湖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金发〔2016〕47号)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加强场所出租和工程发包安全管理。理士电池公司要严格落实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力度,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考祥科技公司要加强在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发包资质审查管理,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工程发包方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统一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 (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中珂建设公司、至平钢结构安装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工程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交底,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要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危险作业安全管控措施,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杜绝无证上岗,保障安全防护设施条件,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发生,不断提升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三)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职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三管三必须”要求,县发改委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并落实地方电力、能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将电力、能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有序进行。(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分工,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安排,加强辖区内企业出租场所和在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内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金湖县人民政府中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士电池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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