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详解(52页)(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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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Company Logo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这里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这里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2、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施工安装,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 3、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不予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其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防患于未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 《安全生产法》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都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高危行业三同时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 2002年9月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41号令)第十二条和06年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都对“三同时”作出了规定。 4、2013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第(六)款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5、当前工作主要依据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36号令) 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分级监管 委托监管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260号令) 个人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 “建设项目” 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建是在没有的基础上的建设,改建是对已有的改造,扩建是在已有基础上进行的扩大。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应满足的要求: (1)技术上:满足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 (2)构成上: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 (3)每一个单项工程可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所组成; (4)在建设过程中: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在行政上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 “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 比如:防护类(通风、防爆电气、防雷、防风、抗震、抗渗、教育训练室等) 限制类(建筑耐火等级、接地、接零、安全距离、过载保护等) 监测类(传感器、监视仪器、化验、报警等) 应急类(通道、消防器材、抢救器材、中和物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分级监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县两级都是由所在地的安监部门负责,这就是属地管理原则。 委托监管: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按照投资体制,“有关部门”一般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革令第19号)第二条的规定,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为“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一般来说,发改委管基础基建项目,经贸委管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关于“审批、核准、备案” 2004年7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没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第四条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基本概念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这就是“审批、核准、备案”的来源和划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监管范围: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中提出了“建设项目”,是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这是《办法》第七条划定的范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规定的监管范围: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范围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规定的监管范围: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冶金等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都应严格规范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备案手续。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省政府21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等有关规定,区分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管理权限,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程序 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213号令规定执行) 备案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程序 1、重点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36号令规定执行和172文件规定执行). 2、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36号令和172文件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213号令):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36号令):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规定: 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材、轻工行业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审查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程序 按照省政府213号令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到安监部门办理: 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设立安全审查: 1.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2.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由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3.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规划选址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13号令:1.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报安监部门审查 (36号令: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2、安监部门组织设计审查)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2.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由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3.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4.向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备案类(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 总局36号令第七条第(四)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为重点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 备案类(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分别到省安监局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到本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办理: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备案 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备案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程序 重点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备案(包括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备案(不必备案): 1、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213、36均有相关规定 ) 2、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只有36号令有规定) (213号令规定)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 36号令、172号文未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重点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备案(包括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设计单位) 2、安监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书》(172文) 安监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登记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重点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备案(包括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需要试运行的应试运行(其中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2、进行验收评价,编制验收评价报告 3、安监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书》(172文) 安监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登记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备案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备案 1、(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2、并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备案。 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备案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书》(172文)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安监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登记表》(172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备案 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2、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形成报告,安监部门备案 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书》(172文)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登记表》(172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程序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进行验收评价,编制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报告,安监部门备案。 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申请书》(172文)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监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相关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登记表》(172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 设立阶段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类) 1、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3号令) 2、36号令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设立阶段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备案类) 1、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13号令) 2、36号令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设计阶段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类)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3号令) 2、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6号令) 3、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法和标准以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13号令)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13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设计阶段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备案类) 1、36号令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6号令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竣工验收阶段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类)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3号令)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13号令)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责任竣工验收阶段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备案类)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3号令)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13号令)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时间及要求 建材、轻工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是立项的前置条件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实施时间及要求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办法》生效(2009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2、《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3、《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鲁安监发〔2009〕81号)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时间及要求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明确规定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或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实施时间及要求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72号) 省政府213号令(09.8.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11.2.1)实施以来, 1、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成企业进行认真整改,补办相关手续。 2、在建尚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或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3、已经建成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材、轻工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建材项目: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 轻工项目: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是立项的前置条件 并且2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所谓“立项”也就是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该条规定将建设项目设立审查作为了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许可程序纳入了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如果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投资主管部门却予以立项而造成后果的,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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