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及现场检查要点培训丨71页pptx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及现场检查要点培训丨71页pptx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及现场检查要点培训丨71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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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及现场检查要点 出台背景及管控思路 标准解读 现场检查要点 常见违法行为 PART 01出台背景及管控思路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 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本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 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 含氧有机物 (醛、酮、醇、醚等)、 含氯有机物、 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 )和细颗粒物(PM2.5 )污染的重要前 体物。 (《“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 ) VOCs是指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 (250) ℃的有机化合物。 不包括甲烷。 (简单判断方法) VOCs定义 < 4 > VOCs的排放环节 有组织排放 40% 无组织排放 60% 溶剂的储运 8% < 5 >  VOCs的易挥发特性,无组织逸散较多。研究表明, 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VOCs的排放特点 < 6 >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46项) VOC VOC VOC VOC < 7 >  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先进的工艺设备, 从源头减少或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政策引导) >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中VOCs含量占比小于10%(质 量含量),可根据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豁免相应的措施要求。 >对于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重点地区 ≥2 kg/h)时,若采用低VOCs原辅料,可以豁免处理效率要 求, 浓度达标即可。 >对于采用低泄漏的设备,如屏蔽泵、隔膜阀等,可以豁免 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本标准管控思路 < 8 >  强化措施管控,加强对工艺设备及其运行维护控制,减少VOCs 无组织排放。  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等 5类过程提出综合性的管控措施 >针对设备和管线组件的泄漏,提出设备泄漏检测 与修复(LDAR)措施要求。 >针对有机液体储存的浮顶罐,对其密封设备以及 运行维护等提出措施要求。 > …… 本标准管控思路 < 9 >  实施无组织废气有效收集,变无组织排放为有组织排放,通过末端治理消除VOCs 排放。(密闭or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 密闭—— 密闭设备  密闭—— 密闭空间(含封闭式建筑物):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 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 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 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外部集气罩  厂界监控延伸到厂内监控,综合反映VOCs控制效果。 厂区内监控点——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操作工位下风向 本标准管控思路 < 10 >PART 02标准解读 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 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 2013年14号公告(全国47个地级以上 城市) 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 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  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的通过(浙环发[2019]14 号) 执行范围和时间 < 12 > 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自身规定了VOCs无组织 排放控制要求,引用本标准全部或部分内容 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等3个行业, 执行行业标准(冷却水未规定)  涂料/油墨/胶粘剂(已规定储罐、工艺)、制 药(已规定储罐、工艺、废水)等,通过部分 引用而生效,行业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更严  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未 作规定,需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 涉及相关工段、工序的,兜底 本标准仅限于工业企业的VOCs物料控制要求。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 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包括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 执行对象 < 13 > 本标准中规定了真实蒸气压≥5.2kPa以上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的储罐管控要求。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 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 • VOCs物料储存(5.1条) •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6.1条) • 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第7章) 需要管控的VOCs物质 • 设备与管线 组件泄漏 (第8章) 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其他液态 VOCs物料 < 14 > 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 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无组织排放源分类 < 15 > 标准管理框架 < 16 > VOCs物料储存 < 17 >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 (罐顶表压)的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 于0.1MPa(罐顶表压)的 储罐。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9KPa(罐顶表压)的储 罐 VOCs物料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类型 压力储罐 低压储罐 常压储罐 0.1MPa 6.9KPa < 18 > VOCs物料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管控对象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挥发性无组织 一般 地区 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 重点 地区 < 19 >  低压罐、压力罐  浮顶罐(内浮、外浮)  高效密封措施 • 内:浸液式、机械式鞋型 • 外:双重密封, 一次密封浸液式、机械式鞋型  要求废气收集处理 • 排放达标 • 去除效率 ≥ 90%  气相平衡系统  平衡罐与槽车、中间罐之间的压力  其他等效措施 VOCs物料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 固定顶罐 压力储罐 固定顶罐 外浮顶 内浮顶 < 20 >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规定,应记录并在90日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 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VOCs物料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 < 21 >  采用密闭容器、罐车转移VOCs液 体物料,如调配好的油漆桶  粉状、粒状VOCs物料  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 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进行物料转移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 液体VOCs物料  密闭管道输送 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螺旋密闭输送 气力输送 管状带式 < 22 >  浸没式(出料管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 底部装载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 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处理效率≥90%  气相平衡系统  装载方式  装载设施  溅洒式 < 23 >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 24 >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 25 >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人孔投料 固体投料 < 26 >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密闭灌装过程 干式真空泵 密闭取样 < 27 >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 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液体产品(VOCs物料/质量比≥10%)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密闭设备 .密闭空间内操作 .局部气体收集  干燥(烘干、风干、 晾干等) 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 成型(混炼、塑炼、塑化、熔化、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  有机聚合物产品(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  调配(混合、搅拌等) 废气处理 < 28 >  其他控制要求 > 检维修、清洗 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检维修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 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残存物料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采用溶剂、蒸汽和/或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 应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 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 29 >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 管控对象(九大类) < 30 >  泄漏认定  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 VOCs泄漏检测值判定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  泄漏检测与修复 修复要求 < 31 >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不同行业要求对比 < 32 >  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 选择高性能的设备  泵: 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 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 压缩机: 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 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 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 搅拌机: 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 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 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  阀门: 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 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  设备与管件: 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 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 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豁免  豁免检测 < 33 >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其他要求 阀座( 管线 )一侧接触 工艺流体 ,另一侧接触 大气的阀( 管线 )  其他要求 < 34 > 02设备管理 缩短检测周期 纹管阀等高性能泵 选择低VOCs原辅料 — 替代高VOCs 动密封点、泄漏量大的 03定期检测 并再次检测验证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管理体系 采用屏蔽泵、磁力泵、波 01 工艺管理 对泄漏设备及时修复 04及时维修 < 35 >  沟渠输送,检测敞开液面上方VOCs浓度, 否则加盖密闭; 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 敞开液面10cm处VOCs检测浓度,超要 求,应采取如下措施: • 采用浮动顶盖 • 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处理 • 其他等效措施  开式循环冷却水  每6个月对换热器进出口循环冷却水中TOC 进行检测,大于10%认定泄漏,应修复。  废水集输系统  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 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 < 36 > 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不同行业要求对比 < 37 >  收集原则  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 分类收集。  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 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 集气罩设置  优先采用密闭集气罩,也可采用外部集气(排风)罩、接受罩等。  采用密闭集气罩的,根据工艺设备及其配置的不同,可采用局部密闭罩、整 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排风柜。  外部罩设置在VOCs产生源附近,在控制点(距排风罩罩口最远的VOCs产生 点)处形成一定的风速进行收集的集气罩,包括上吸式、侧吸式、下吸式等。  输送管道设置  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 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 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38 >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 、AQ/T 4274- 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 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应低于0.3m/s (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39 >  处理效率要求  VOCs易稀释达标,总量未减少;对大 风量低浓度废气,通过实施处理效率要 求,有效减少VOCs排放(根据非甲烷 总烃NMHC的初始排放速率进行划分)。  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的产品规定的除外。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放控制要求  符合大气综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一般为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等)。  排放限值(所有源) < 40 >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放控制要求 含氧量(基准含氧量) 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 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p基 = p实 实 基 O O 21 21 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 工业燃油燃气锅炉3.5%,工业燃煤锅炉9%;  工业炉窑8.6%(过量空气系数1.7)  固废焚烧炉11% 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 < 41 > 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 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 不需另外 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 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 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 等其他 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 据,不得稀释排放。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放控制要求  其他处理设施 油/天然气 蓄热体 蓄热体 烟气 废气 空气 < 42 > 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具体高度 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排气筒高度 < 43 > >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 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 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 适用所有涉VOCs企业,包括采用VOCs质 量占比小于等于10%的VOCs物料的企业。 > 储罐区、装置区、废水处理厂等区域采取 了储罐控制措施、泄漏检测等控制措施, 不要求监测控制这些区域的VOCs浓度。  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  厂区布局  生产工况  气象条件  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  监测方法复杂  厂区监控 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 等排放口外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 发现难! 监测难! 判定难! < 44 >PART 03现场检查要点 措施符合性 是否采用了密闭方式或等效措施; 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 资料符合性 台账记录; 自行监测报告。 达标判定 数值或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现场检查的类别 < 46 > > 化工行业; > 涂装、印刷、印染涂层等溶 剂使用行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容器(如涂料桶) 现场检查的重点 > 一般存在于化 工企业 < 47 > (一)是否采用了密闭方式或等效措施  1、要求采用密闭方式(一般不需要进行废气收集) 的设备或作业过程有:挥发 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外的储存(非取用状态时)、转移和输送、化学反应(不操作 时)、废气收集系统等。 现场检查—措施符合性 如离心物料、调配后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转移过程。 < 48 > (一)是否采用了密闭方式或等效措施 2、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的设备或作业过程有: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 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 空系统, 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 现场检查—措施符合性 < 49 > (一)是否采用了密闭方式或等效措施 3、要求密闭但还需进一步采取配套处置措施(废气收集处理也是其中一种)的设备 或作业过程有: 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储罐、装载; 含VOCs废水的废水集输系统;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且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大于等于 现场检查—措施符合性 车间废水收集 池废气未收集 废水池加盖破损 100 µmol/mol。 < 50 > (一)是否采用了密闭方式或等效措施 4、原则要求密闭,做不到也可以进行局部气体收集,但均需要进行废气收集处理,以 满足相关要求的设备或作业过程有: 物料投加和卸放; 分离精制(离心、过滤、干燥、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 配料加工(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 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 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 现场检查—措施符合性 密闭离心 机敞开式 作业 挤出造粒废 气未收集 敞开式过滤装置 人孔投料 < 51 > (一)是否采用了密闭方式或等效措施 4、原则要求密闭,做不到也可以进行局部气体收集,但均需 要进行废气收集处理,以满足相关要求的设备或作业过程有: 含VOCs产品的使用(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 干燥、 清洗等);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 加工成型等)。 现场检查—措施符合性 未收集上光油过程废气 未收集印刷过程废气 敞开式喷涂 敞开式晾干 注塑废气 < 52 > (二) 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 >1、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载有气态或液态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有部分 条件如果符合,可免于泄漏检测,如:系统负压。 >2、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 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 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3、建立台账并进行记录,包括工艺过程、泄漏检测、收 集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现场检查—措施符合性 < 53 > (一)台账记录 >1 、工艺过程方面,记录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 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 >2 、泄漏检测方面,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 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 >3 、收集处理方面,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 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 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现场检查— 资料符合性 < 54 > (二)自行监测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规定,对污染物排放 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对监测数据进行现场查看, 监测因子、频次、排放浓度等是否满足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部分行业或VOCs产生量较大的企业,还应执行处理效率要求。 现场检查— 资料符合性 < 55 > 现场检查—达标判定 >委托第三方监测或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 TVA2020 有毒挥发气体 分析仪(LDAR检测) VOCs便携式检测仪 (VOCs检测) 风速仪(控制风速) < 56 > 1、LDAR工作 >(1)泄漏认定浓度方面。气2000、液/2000/500 μmol/mol。 >(2)检测周期方面。 6/12个月。 >(3)修复时间方面。 5d内首次修复, 15d内完成修复,停车修复。 >(4)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 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现场检查—达标判定 < 57 > 2、废气采用外部集气罩 (排风罩)收集时,在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 相关规定执行)。 3、废气收集系统,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不超过500 μmol/mol。 4、处理效率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 VOCs处理设 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5、排气高度不低于15m (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6、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 ,工业涂装地标为强制要求) 现场检查—达标判定 < 58 >PART 04常见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 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 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常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 ……… 常见违法行为—主要依据 < 61 > (一)措施(行为)违法 >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如: 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 的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 >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 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 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如:储罐、装 载、废水集输与处理、 取样、其他工艺过程等。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ⅆⅆ 常见违法行为 < 62 >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 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未达到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 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ⅆⅆ 常见违法行为 < 63 >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 测值超过500 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 施的; ⅆⅆ 常见违法行为 < 64 >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 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 不在修复 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 适用处罚条款: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ⅆⅆ (三)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 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 及时收集处理的; ⅆⅆ 常见违法行为 < 65 > 常见违法行为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M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 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 特别是存在以下行为的,可初步认定为处理 效率达不到80%,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核 实,如:采用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 术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但未及时 更换的,空气喷涂废气即使采用吸附浓缩— 燃烧技术但仅采用水喷淋、 一道初效过滤等 简易方式进行漆雾预处理的,非水溶性 VOCs废气采用喷淋吸收技术的等。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ⅆⅆ < 66 >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治: ⅆⅆ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常见违法行为 < 67 > (七)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 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 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 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ⅆⅆ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的。 常见违法行为 < 68 >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 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 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 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常见违法行为 < 69 > (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 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 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 )或 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 )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关闭。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ⅆⅆ 常见违法行为 < 70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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