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解读pptx 规范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解读pptx

规范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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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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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解读关心你的关切2025.01.12关心你的关切PPT Team目录涉企行政检查概述01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定义与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涉企行政检查的定义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的分类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目的010203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职责与权限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职责的厘清市、区两级均可行使的,一般交由区级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原则上由市级负责。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职责的分配原则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的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统一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统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02制定与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对有计划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要求行政检查计划的备案流程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其中街道、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1.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 2.统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各区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探索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建设,通过限定一定期限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统筹有计划行政检查的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拓展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应用场景拓展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式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行政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区别规范现场检查程序与结果处理1.现场检查程序的规范 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本单位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涉企行政检查结果的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1.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对象进行指导、教育,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编制本行政执法领域企业合规经营指南。 2.告知承诺事后核查的合规经营指导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审批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时,应当一并对检查对象进行合规经营指导。优化案件移送机制与分级分类检查模式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收。案件移送机制的优化分级分类检查模式的探索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探索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精准检查。综合评价等次根据行业领域风险和检查对象信用情况,动态评分予以确定。0102加大实施保障力度03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行应用“检查码”,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检查码”应用的推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执行,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的加强加强工作统筹指导与“检查码”应用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杜绝体外循环。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的规范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的建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与效能评估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1.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大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2.不当检查行为的处理 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谢谢观看关心你的关切PPT2025.01.12关心你的关切PPT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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