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解读pptx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解读pptx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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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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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你的关切 Team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解读关心你的关切2025.01.23目录CONTENTS文件发布背景与目的01z--------->文件发布的背景1.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北京市的消防安全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安全发展,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政策,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 2.实施背景 当前,北京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庞大,消防安全形势复杂多样。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有必要通过柔性执法手段,既保证消防安全,又为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3.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如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成为消防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柔性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规。Read more >>文件的目的与意义1.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制定本规定,旨在简化消防执法程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营造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2.促进企业发展 柔性执法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负担,帮助企业集中精力于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提升执法效能 通过分级分类的包容审慎监管,可以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效率,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实现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化管理。主要内容解析02工作原则与适用范围1.工作原则 消防柔性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统筹各类市场主体的消防安全风险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的包容审慎监管,以提升执法的精准性。 2.适用范围 柔性执法措施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市场主体,特别是那些低风险、守信用的市场主体。这些市场主体将享受分级分类的免于处罚激励机制。需要注意的是,柔性执法措施不适用于违法自然人。适用条件证据收集无过错不罚、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则分别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和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中等级为A或B的市场主体。消防执法人员在调查行政案件时,必须合法、客观、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违法证据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证据。适用条件与证据收集适用情形详解1.无过错不罚 对于没有主观过错的市场主体,如建筑物已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但发现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等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2.履责不罚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发现、积极整改,并依法履行自主管理职责,则不予行政处罚。 3.轻微不罚 对于消防违法行为轻微且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4.首违不罚 对于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的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5.首查不罚 对于同类违法被首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之日起三日内整改完毕的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6.从轻处罚 对于过失引起火灾但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7.减轻处罚 对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种类处罚。执行细则与监督管理03文书送达与案件审批推行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用信息平台、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文书送达案件审批对于适用柔性执法的,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等信息,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备查。工作档案对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处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未采取柔性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消防信用管理。信用记分工作档案与信用记分隐患整改与约谈教育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指导采取对经营影响最小的整改措施,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整改的标准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规定。隐患整改约谈教育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进行行政约谈告诫或提醒谈话,指导合规经营,并形成工作记录,纳入执法案卷。0102动态更新与附则1.动态更新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2.附则 本规定中“立即改正”是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除本规定的有关情形外,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7日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同时废止。关心你的关切 Team谢谢观看关心你的关切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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