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丨45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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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出台背景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基础管理:第一、二、十六条(共3条) 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三条(共6条) 两重点一重大管理:第四、五条(共2条) 工艺管理:第六、七、十七、十九条(共4条) 设备管理:第十二、十四、十五条(共3条) 特殊作业与储存管理:第十八、二十条(共2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分类方式02专家判定原则目录 Content03 判定注意事项条款背景0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条款背景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 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专家判定原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问题: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入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6个月的缓冲期? 回答:1.新入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已经报名参加培训,处于培训期内。 2.临近6个月期限的,是否已经取得了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专家判定原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持证? 回答: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应依法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判定注意事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不要与精细化工“四个清零”中的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达标“清零”混淆。 (注意下列要求已经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条) 专家判定注意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自2020年5月起以下人员必须率先达标: 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三、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又称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应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按照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作业类型外,还包括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碱电解工艺、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 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 条款背景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1.按 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背景:(修订征求意见稿)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问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的特种作业未取证,是否不构成重大隐患? 回答: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修改落地之前,仍判定为重大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内操人员、外操人员是否均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范围怎么确定? 回答: 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的“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规定的危险化工工艺过程现场操作(外操)、利用化工自控仪表系统对装置运行进行远程监控和调整(内操)、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化工自控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均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强调:1.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应区分不同的危化工艺,分别取证,可以一人取多证; 2.持证人员应对照持证情况上对应的岗位,一人多证的情况不能随意串岗; 3.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班次安排持证人员上岗,不能一人同时多岗、不能一人多班虚挂; 4.重要岗位人员(班组长等)需具备相应危化工艺的知识储备和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取证。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俗称绿本焊工证),可以在化工企业内进行“特种作业目录”中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吗? 回答: 不行。“特种作业目录”中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重点判断是否在化工企业内作业。注意:1、企业要关注第三方机构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比如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等。 2、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要结合园区引进企业的实际情况,比如新增危险化工工艺时、应及时开展针对新增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 判定注意事项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单位依据法规标准设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作为缓冲距离,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在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应在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界定。 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业与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伤,108名周边居民被爆炸冲击波震碎的玻璃划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条款背景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离有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也应满足其要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条款背景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患。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专家判定原则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企业要关注“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防火距离的规范符合性。尤其是厂区靠近围墙的“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距离规范符合性。 举例1:某企业围墙外的相邻企业违章搭建,造成该企业的液氨供气点与厂外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 举例2:某企业建设液氨冷冻机房时,未注意液氨储罐与围墙外架空电力线路的1.5倍杆高间距,造成外部防火距离不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判定注意事项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 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 条款背景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 1 个月以上,设备大检修期间及特殊原因除外),判定为重大隐患。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但正在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 专家判定原则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注意:企业要关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的情况;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 举例:某企业氧化工艺双氧水滴加工艺私自增加旁路管道,现场使用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手动球阀旁路管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 判定注意事项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安委〔2020〕3号),要求推动涉及重点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 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因事故后果严重,各储罐均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对与上游生产装置直接相连的储罐,如果设置紧急切断可能导致生产装置超压等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设置紧急切换的方式避免储罐造成超液位、超压等后果,实现紧急切断功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五条) 条款背景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但企业开展了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判定为重大隐患。 6.(修订征求意见稿)紧急切断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未投入使用【判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五条) 专家判定原则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企业要注意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不能仅在进口设置紧急切断阀,或者仅在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 举例:某油库储罐仅在进油管道上设置紧急切断阀,未在出油管道上设置紧急切断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五条) 判定注意事项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6要求,“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7.4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的设置应经过正规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设计应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此外,设置的注水措施应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注水要求,充分发挥注水措施的作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 条款背景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1.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 C4 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 2.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判定为重大隐患。 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 专家判定原则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十九、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企业要注意 1、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注水措施应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的情况。 2、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的情况。比如消防稳压泵损坏,消防水泵的备用泵未设置柴油机泵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 判定注意事项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均要求,在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装卸要求较高,规范第6.4.1条第三款以强制性条文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第6.4.3条规定“1.液化烃(即甲A类易燃液体)严禁就地排放;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 条款背景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装卸要求较高,规范第6.4.1条第三款以强制性条文要求“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第6.4.3条规定“1.液化烃(即甲A类易燃液体)严禁就地排放;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专家判定原则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修订征求意见稿)二十、液化烃、液氨、液氯、氟化氢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企业要注意 1、液氯钢瓶的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2、企业的天然气储罐装卸设施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不得使用软管充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 判定注意事项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修订征求意见稿)二十、液化烃、液氨、液氯、氟化氢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要求,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条) 条款背景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企业要注意 1、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可以穿越相邻企业的围墙(厂界)。 2、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不建议穿越园区内的道路、公共管架等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条) 判定注意事项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举例:某企业生产的剧毒气体管道穿越围墙输送至相邻企业。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厂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4.1.6条要求,“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设计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均严禁地区架空电力线穿越企业生产、储存区域。 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则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10.2.1条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条) 条款背景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企业要注意: 1、准确判断架空电力线路是否为地区架空电力线路。 2、穿越的是生产区,不是厂区,不是化工园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条) 判定注意事项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举例:企业生产区有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 201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也应按照相应的要求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条) 条款背景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未落实设计诊断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条) 专家判定原则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修订征求意见稿)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未落实设计诊断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企业要注意 在役化工装置变更时未经正规设计、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的的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条) 判定注意事项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举例:某企业未经正规设计私自建造立式储罐。举例:某企业拆除天然气立式储罐的万向节卸料臂,改为管道天然气,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本条款中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是指列入: 1、《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 2、《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3、《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7年 第19号)、 4、《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 等相关文件被淘汰的工艺、设备,各地区也可自行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条款背景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企业要注意: 1、《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中的“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为淘汰落后的装备。部分企业存在在役的燃气加热炉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 2、《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正在征求意见中。其中“人工卸料平板离心机和人工卸料板框压滤机”拟列为淘汰落后的装备,拟更新为“内腔采用氮气保护的密闭式自动卸料离心机、密闭过滤洗涤二合一设备或密闭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设备”。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判定注意事项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本条款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是指《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 3836.16-200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要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上述法规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的内容包括检测报警类别,装置的数量和位置,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声光报警要求,检测报警装置的完好性等;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2010)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GB 3836.16-2006)对防爆区域的分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防爆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条款背景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以下情况判定为重大隐患: 1.依据 GB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错误(如检测对象错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等),视为未设置,判定为重大隐患。 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4.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以下情况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缺少声光报警装置的; 2.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未发送至 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操作室的; 3.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数值、分级等不符合要求的;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的; 6.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因检定临时拆除,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 7.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未定期检定,但未发现报警器有明显问题的。 8.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因缺少螺栓、缺少封堵等造成防爆功能暂时缺失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修订征求意见稿)二十三、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者处于故障、断电等非正常工况;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未及时处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重视争议内容(检测报警装置):1.检测报警系统的选型(可燃、有毒)【判定】,探头是否全覆盖(数量和位置)【判定】,检测报警值的大小、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和存储要求【不判定/判定】 ,声光报警要求【不判定/判定】 ,检测报警装置不完好【判定】,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未及时处置【判定】 。 重视争议内容(防爆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因缺少螺栓、缺少封堵等造成防爆功能暂时缺失的【不判定/判定】 。注意:《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3条“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企业要注意以下3点常见问题: 1.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2.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条) 判定注意事项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涉及的国家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016-2014)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表4.2.12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2022)和《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条款背景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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