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广福“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南昌广福“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南昌广福“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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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广福“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0日11时45分许,G105国道1743km+50m广福镇黄岗罗家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昌分中心、县总工会、广福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南昌广福“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广福“5·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未按道路右侧通行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超载的货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AG7557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郑青,使用性质:货运,登记处所:南昌县广福镇广福村圪上自然村,初次登记注册日期:2021年6月23日,初次登记所有人为重庆申宏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4日以购买方式转移登记至郑青,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6月1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050020000162481,无商业险保险,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1人,核定总重量31000kg,实际总重39860kg,道路运输证号:赣交运管洪字360121046650号,发证日期:2023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7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赣交运管许可洪字360121222430号,经济类型:个体工商户。事故发生时系郑某庆驾驶。自登记注册起共有7条违法记录,事发前已处理1条,有6条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     事故车辆照片2.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王某莲,该车未注册登记,事故发生时系王某莲驾驶。(二)车辆驾驶人及死者基本情况1.郑某庆,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镇广福村圪上自然村,机动车驾驶证号码:36012119750104****,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6月11日(B2),2014年6月换证时系统自动升级为A2,有效期止:201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1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7日,系本次事故赣AG755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2.王某莲,女,汉族,73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新村村胡家渡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6012119500705****,事故发生时系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事发时佩戴了安全头盔,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10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莲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沿G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43km+50m广福镇黄岗路口,之后由西北向东南斜向行驶至临近南向北靠中心绿化带机动车道的停止线时,与由南向北靠中心绿化带机动车道上行驶的郑某庆驾驶的赣AG7557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莲当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四)事故现场情况经现场勘查及复勘,事故现场位于G105国道1743km+50m广福镇黄岗罗家路口,事发道路呈南北走向,路宽22米,事发路段双向四车道;G105国道东侧是广福镇黄岗罗家路口,路口宽12米,东向西有让行牌;西侧是一条便道,便道口宽5.6米;105国道中心绿化带隔离,绿化带宽2米,修剪了的绿化带(柏树)顶部距离地面高度1.4米,修剪了的绿化带长度20米;绿化带两侧有波形金属护栏,绿化带内两侧临路口南北端口处各有一段分散的党建宣传金属矩形牌,绿化带端口距离路口5.2米,整个宣传标语牌长度12米(每个字单独成牌,沿字形作了外部修裁,字与字之间基本相连),宣传牌顶部距路面高2.3米,路口南侧有T型路牌;有机动车分道线、路基线,道路两侧有路基,两侧有波形金属护栏,路口北侧、东侧各有一组人行横道线;事发地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限速60km/h,    事发路段有减速震荡线,道路标志、标线清晰;事发时该路口尚未开通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行。 事故现场照片(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人员伤亡情况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6万元。(六)其他情况    2024年5月10日11时到13时,广福镇天气阴天多云,无降水,气温26.4℃,风速1.4m/s(1级软风),风向偏西,平均能见度21039米。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情指中心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文字信息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2024年5月10日14时17分,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至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于5月10日14时30分将书面情况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分别于2024年5月10日11时47分、56分,先后接到事故报警电话,并立即分别通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民警和120急救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于12时2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向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县120指挥调度中心派出广福中心卫生院站救护车(赣A2449G)于11时57分出发并于12时03分到达现场。(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20急救人员于事发当日12时03分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救援,广福镇镇长和4名镇班子成员及北头村两委干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于12点10分左右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辅警共4人于12时20分许先后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采取了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做好了现场交通安全防护。13时35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交管部门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事发当日12时03分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女性伤者王某莲进行检查,发现王某莲已死亡,全身多处外伤,头胸部损伤严重。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肇事方与死者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5.3万元。(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县120急救中心、广福镇及北头村有关领导干部、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经调查,王某莲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未靠右侧通行、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直接原因;郑某庆驾驶机动车超载,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血样鉴定经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郑某庆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郑某庆的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2.死亡原因鉴定经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鉴定人王某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3.痕迹鉴定经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AG7557“大运”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左前面与车架号为2062218070444021的“爱玛”两轮电动车右前侧碰擦后,该重型自卸货车左后侧轮胎又与往左侧倒地的该二轮电动车车上人体碰挤可以形成。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经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鉴定车辆牌照为赣AG7557“大运”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车架号:2062218070444021“爱玛”两轮电动车的制动、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5.车辆属性鉴定经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车架号:2062218070444021“爱玛”两轮电动车符合电动自行车的范畴。(三)间接原因分析1.电动车驾驶人戴了安全头盔,但是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违反电动车“六不一戴”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塘镇新村村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六不一戴”内容宣传存在缺失和不全面的情况。2.向塘镇人民政府对村(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两站两员”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3.广福镇人民政府在国道中心绿化带两侧临路口设置的宣传牌高度、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管护的国道中心绿化带绿植高度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推荐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17)第10.5.3条[],对道路行驶车辆驾驶人员的视距有影响。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一)货物源头企业存在的问题江西新红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未履行规范配载关,且货运车辆经过磅后存在超载问题,仍准予出场(站)放行上路。(二)向塘镇新村村委会存在的问题    建立了“一老一小”台账,通过广播、喇叭、微信群进行了道路安全知识宣传,对骑电动自行车的老年人进行了宣传,但“六不一戴”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缺失问题,注重了戴头盔的宣传,对“六不”内容的宣传存在缺失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三)向塘镇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一老一小”进行了摸排并建立了台账,部署并开展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但对村(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四)广福镇人民政府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货运企业和个体司机进行了排查,并建立了台账,部署并开展了对货运企业和个体司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但开展辖区内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整改国道隔离带影响行车视线的宣传牌隐患。(五)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负责管护国道中心绿化带,绿化带超高的绿植顶枝未修剪,未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1人)    王某莲,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而发生事故,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二)建议采取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郑某庆,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南昌县公安交管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1个)建议南昌县交通运输局函告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江西新红旭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其他处理建议1.建议责令南昌县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向南昌县城管执法局作出书面检查。2.建议向塘镇人民政府对新村村委会给予通报批评。3.建议责令向塘镇人民政府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4.建议责令广福镇人民政府向南昌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六、事故主要教训一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在道路上违章行驶。    二是货运机动车超载出场,涉事企业未进行有效管理。三是车辆驾驶员在道路行驶中注意安全驾驶的意识不高,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够,对突发情况发生后处置不力。四是基层村委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中,对“防”的安全知识教育宣传不够,精力放在抓头盔佩戴率,对电动车“六不”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宣传和劝导不力。五是属地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职责不到位,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基层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六是相关职能部门对道路隐患治理工作不到位。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源头宣传和违法劝导,特别是加强对电动车“六不一戴”的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提升出行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对道路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对影响视距的绿植、户外宣传牌及时予以整改。四是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隐患问题(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整改建议:    1.事发地点涉及国道与村道平交路口,现场勘查发现,国道与村道交叉路口交通标柱安装不规范,标志牌未与主路(国道)成平行状态,建议由县城投集团公司对国道沿线交叉路口重新按规范安装。2.交叉路口村道C533(国道-黄巷)k0+000处南侧临水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标准低,建议由广福镇人民政府提升防护等级,更换为防撞波形护栏;村道C533(国道-黄巷)k0+000处有减速垄存在缺损现象,建议由广福镇人民政府予以修复。3.事发点位交通信号灯存在不完善现象,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与中标企业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国道东侧支路口加装信号指示灯。 南昌莲塘“5·10”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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