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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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8月23日下午,记者从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上获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单位)研究制定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22日印发。《实施方案》聚焦今年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治理重点涉及“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等5部分23方面内容。
根据《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和2023年1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但在2023年1月1日后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评标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是投标人恶意投诉举报招标人、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尚未实现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四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
(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其他突出问题。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是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三是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使用电子证照,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是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
六是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治理过程中,通过“开展项目抽查、依法处置问题、健全长效机制”的方式进行,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抽查检查、整改提升”四个阶段组织实施,其中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治理范围内项目总数的10%。全部任务到2023年11月30日结束。
来源:济南日报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12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本次专项治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 30日结束。
聚焦 2023年1月1日以来 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 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是 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 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 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 搞虚假招标、支解发包 ,或 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
三是 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 ,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一是 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 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 串通投标 。
三是 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 评标专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五是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 ,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是 投标人恶意投诉举报招标人、中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一是 尚未实现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二是 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 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是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一是 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 职责分工。
二是 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 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 (或网址链接)。
四是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
一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是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三是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使用电子证照,仍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是 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
六是 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治理过程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抽查检查、整改提升”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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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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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阶段(8月26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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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1月15日)。抽查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 10% ;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适当提高抽取比例。要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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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提升阶段(8月26日至11月30日)。
1、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 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总结提炼一批反映招标投标经验做法或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例。
2、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要 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3、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 ,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4、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
5、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
6、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治理行动聚焦 2023年1月1日以来 启动实施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核查项目 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 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详情请点击: 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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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 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不得违法设定 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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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法限定 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
2023年6月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情况。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春临在会上表示, 将加快完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配套政策 , 国家发改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争取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一,针对当前突出问题抓紧开展系列专项行动。 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 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强制产业配套或投资、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整治 ,制定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防范事项清单,建立经营主体反映问题快速响应处理机制等,运用约谈整改、问效评估、案例通报等方式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第二,加快完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配套政策。 聚焦市场基础制度、市场设施联通、要素和资源市场、商品和服务市场、市场监管等领域,推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立法进程,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研究制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标准指引,推动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第三,完善适应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长效体制机制。 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财税、统计以及地方政绩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生产力布局的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强化产业政策统筹,推动构建优势互补、合理分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见》共提出 5方面20条 具体政策举措。 《意见》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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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招标人在 在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 享有的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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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设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 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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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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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 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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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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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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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 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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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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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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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 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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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招标人发现 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 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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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 ,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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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投标文件中 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 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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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 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 进行充分论证 ,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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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 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 “陪标专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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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 等 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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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 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 “标王” 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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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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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严查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北京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整治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改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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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日报、山东省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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