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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1-07 来源: 浏览:

六部门联合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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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部令 第28号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注:

 

1. PFOA 类是指: (i) 全氟辛酸( 335-67-1) ,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 (ii) 全氟辛酸盐类; (iii) 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 (C 7 F 15 )C 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 (i) C 8 F 17 -X ,其中 X= F, Cl, Br (ii) CF 3 [CF 2 ]n-R’ 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 任何基团, n>16 (iii) 具有 ≥8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 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 (iv) 具有 ≥9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 (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 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 10 C 13 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 ,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

 

3. PFHxS 类是指: (i) 全氟己基磺酸( 355-46-4 ),包括支链异构体; (ii) 全氟己基磺酸盐类; (iii) 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 C 6 F 13 SO 2 - 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4. 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 CAS 号,即化学文摘社 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缩写为 CAS 登记号。

 

6.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 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 要求的,从其规定。

 

8. 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END


已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目录

  • 北京能源与环境学会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 2022年6月7日:"空间环境热力学系统特性与优化设计研究"课题通过专家评审

  • 2022年5月19日:“智能抗洪抢险排水机器人的研发与应用”项目通过科技成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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