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土壤场调、风险评估、修复可否同一个单位?效果评估呢?各环节监测单位呢?官方回复

土壤场调、风险评估、修复可否同一个单位?效果评估呢?各环节监测单位呢?官方回复

时间:2022-06-30 来源: 浏览:

土壤场调、风险评估、修复可否同一个单位?效果评估呢?各环节监测单位呢?官方回复

生态环保之家
生态环保之家

sthb-64

传播环保业界最新资讯,欢迎关注。

收录于合集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一)

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参考。今后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 业主单位聘请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管控或修复后的效果评估单位可不可以是同一个单位?
答:不可以。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效果评估单位和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实施单位不能是同一个单位。 由此可以推定,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的自验收环节的检测单位和效果评估环节的检测单位不能是同一个检测机构。 另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风险评估单位、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可以聘请同一个单位。
以上回复来自省级环境部门官网近日集中发布的回复 ,类似实用问题还有 怎么甄别某个单位是否具备场调、修复专业能力,在哪里可以查到具有这些能力的单位名单?(点击链接下载)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一).docx

免责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行业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和知识产权等侵权问题,请与本号后台联系,即刻删除内容处理。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