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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1万!出具虚假自行监测报告...官方通报8起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18 来源: 浏览:

罚款11万!出具虚假自行监测报告...官方通报8起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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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录
案例一   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例二   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例三    江西贯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例四    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例五    南通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例六   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例七    陆某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涉嫌犯罪案
案例八   海安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01、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我厅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涉嫌虚假记录噪声监测位置。经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领航检测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 标明的噪声监测位置与采样原始记录的实际位置不一致、总悬浮颗粒物无对应监测仪器使用记录;某份检测报告的悬浮物分析原始记录表的签字人员与实际分析人员不符;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填报了虚假的不监测原因。 领航检测以上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项“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和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
 查处情况 
领航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1日,我厅将领航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 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启示意义

将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融入自行监测业务监管中,通过查阅排污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发现涉嫌监测弄虚作假的违法线索,进而延伸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也做到“无事不扰”。

02、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8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纤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报告中废气检测项目标明为天然气锅炉且出具了检测数据,但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生物质锅炉。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委托湖南中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检测”)开展自行监测, 中鑫检测 在未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中鑫检测以上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5月17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将中鑫检测违法线索移送至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查处情况 
中鑫检测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 对中鑫检测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给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倒逼检测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例是我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首个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同时也是我省办理的首个涉及省外环境检测机构的案件。

03、 江西贯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药业公司进行自行监测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填报的2022年12月的部分自行监测数据无对应检测报告。经核实,委托单位江西贯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一检测)进行了相关监测指标样品的采样、收样,但 在未进行实验室分析的情况下,用排污单位的账号登录平台并填报了随意伪造的自行监测数据。贯一检测还为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了随意伪造的某废气排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等自行监测数据,但经调查核实该废气排口因工程建设等客观因素实际已无法采样。 贯一检测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

查处情况

贯一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将贯一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 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启示意义 
目前,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代填平台数据非常普遍。但部分检测机构出于节约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虑,在未开展采样或已开展采样但未及时分析的情况下,登录企业账号填报随意编造、伪造的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逐一核对已填报的自行监测数据是否有对应的检测报告、是否与检测报告上的数据一致等,发现违法线索进而延伸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固定违法事实。

04、 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我厅在对全省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江西天一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检测”)的某份检测报告存在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的明显逻辑问题。经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天一检测某份检测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始采样记录(含机打单)的采样日期早于原始分析记录(含图谱记录)的分析日期、采样人员实际未进行采样活动但仍伪造现场监测签名、伪造送样时间、检测报告正文的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不符、采样时间与送样时间和分析时间存在时空逻辑冲突等一系列伪造采样监测活动的情况。 天一检测以上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项“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的判定情形。

查处情况

天一检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我厅将天一检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法主动公开, 将该机构及责任人员列入信用江西平台进行失信惩戒,禁止天一检测三年内参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启示意义

通过对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系统进行非现场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自行监测管理系统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也进一步警醒检测机构要规范开展监测活动,提高检测报告质量。

05、 南通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初,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危废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和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发现,南通市某旧机动车拆解服务有限公司拆解预处理车间在5月21日 未开展拆解预处理作业,而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同期的自行监测报告,该检测单位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目前,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机构及负责主管人员分别进行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和壹万捌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柒元整

启示意义

注重对服务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着力丰富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科技支撑,瞄准监管薄弱环节,深挖“弄虚作假”线索,严格执法,对“弄虚作假”乱象保持“零容忍”态度,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严格按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

06、 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对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有表面处理生产线(含磷化)、镀锌生产线(含钝化),镀锌生产线未建设废水收集设施,酸洗废水通过软管泵送至污水处理设施。以上项目已于自主验收前建设完成,自主验收后未对项目进行改扩建。

查阅该单位环评报告,无磷化、钝化工艺,且要求酸洗废水汇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查阅该单位自主验收材料,工程变动情况中未对磷化、钝化进行分析,验收意见为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未建设污水收集设施,验收意见为酸洗废水汇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验收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

查处情况

该单位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责令该单位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自主验收,承担排污者的主体责任。在组织验收中对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把关,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要求经办人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违规操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守行业底线,专业、科学、规范服务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承揽业务一味接受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07、 陆某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涉嫌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上半年,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通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检查时,发 现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在排气筒上设置采样孔,但是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2022年度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报告,这一现象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

经查,该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的监测机构为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盖有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但该检测公司并没有收到该金属铸造公司的监测委托,更没有到该公司开展过监测活动。经核实,为该金属铸造公司提供监测报告的是提供环保服务的王某,王某联系了陆某,对该金属铸造公司大气污染物开展所谓的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收取相应费用。调查还发现陆某涉嫌通过类似的手段,向包括通州、如皋、启东等地区的多家企业提供伪造的检测报告,骗取检测费用。

查处情况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南通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函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目前, 公安机关已对陆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陆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通过私刻公章的手段伪造监测报告牟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制度,更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合力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和权威,警醒排污单位要依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因小失大,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08、 海安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南通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车牌为苏FGAXXX柴油车检测过程数据时,发现NOx在VelMax80%测试阶段数据明显异常,浓度骤然下降,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在检测该车辆时有脚踩过滤器开关现象。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 在采样管路和分析仪之间安装有一个三通过滤器,操作人员打开开关时,空气进入管路稀释采样气体,改变了关键检验条件,导致检验数据为虚假排放检验数据。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是本单位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规范的排污口和监测设施,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公众报告。人工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出具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自行监测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校准。排污单位组织开展上述环境监测时,均需依法依规开展,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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