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疫情防控情境下的基层治理是实现标准化治理全面推广的合理性契机,要推进基层治理转向基层“善治”,必须注重标准化治理的顶层设计,从标准治理转向“软法”与“硬法”的软硬兼施,从技术理性转向技术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和谐统一,从强调前期设计转向注重治理效能,以期优化后疫情时代标准化治理的实践路径,推动标准化治理由理论探讨、局部试验向全局实施的转向
将标准化的根本属性纳入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之中在本质上也是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或公共事务的一种合作管理。一是抓住重点领域。标准化治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基层,尤其是在县(区)、乡(镇)层面,基层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等方针政策,制定适合本层级的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具体行动方案,重中之重是抓住标准化治理的重点领域,如贫困治理、社会养老、社区服务、防灾减灾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改善社会治理环境,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二是注重统筹兼顾。标准化治理需要处理好“标准的数量与质量”和“标准化治理的试点与全面推进”两对关系。既要科学研判,设计出大量的标准,实现规模化效应;也要坚持以“质”为本,重视标准的可行性,促进标准化治理的良性运行。既要大胆推行标准化试点工作,鼓励相关地区优先建设标准化治理试验区,积累先行经验,创新发展模式;也要认识到地区间的差异性,做到因地制宜,鼓励从局部试点向全面推广。三是落实治理主体。标准化治理既是参与式治理,更是合作式治理,从制定标准到实施标准,再到治理实践,这个过程需要政府、民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标准化是一个统筹协调、复杂多元的程序,因而标准化治理既对参与主体的数量有实际要求,更对参与主体的全面性提出了实践诉求。因此,既要确保政府的主导地位,也要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利,还要发挥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媒体等)的监督功能。
学界对于标准与法律两者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且存在争议,总体上都肯定了标准与法律之间存在重要联系,但在标准是否具备法律属性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可标准具有法律属性。标准是法律法规中已有内容的重复与延伸,或是法律制度的现状总结,标准从技术层面配套支撑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引用相应标准。有学者基于硬法与软法的视角认为法律既引进标准,标准又吸收法律,两者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现象。二是否认标准具有法律属性。有观点基于比较分析角度认为标准与法律在制定、实施、修订、再实施、废除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标准具有程序性、统一性与适用性。标准的制定依次经过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等阶段,需要经过严格的制定程序才得以颁布实施。标准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各级标准不能出现矛盾、重复甚至相抵触。适用性在于标准一旦颁发,则具有行为约束力,违反或违背行为标准可受到问责。但是,在标准化治理过程中标准通常是在历史上存在并使用过的村规民约的基础之上加以修订完善而成的,倾向于软法概念,以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实现类似法律“硬法”的强制性与约束力。
必须将治理的标准化加以法治化,实现标准化治理的软硬兼施。
一是在法律中引进标准。
正如有学者指出,标准与法律的融合已经遍布法律和标准化的诸多领域,其对于法治和国家治理的意义日渐凸显。
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引入优秀的标准化成果,真正实现标准支撑法律。
二是加快标准走向立法。
当法律缺位或者某些模糊场域中法律难以发挥作用时,标准可以作为法律的有效补充发挥积极作用,因而,应加快标准走向立法,从而使标准既有“法律属性”,也有“法律硬性”,基于标准与法律的有机融合,达到“软法不软,硬法要硬”的软硬兼施效果。
标准化治理本质上就是技术治理,将“标准”作为技术工具引入治理场域。技术治理可以理解成治理方式的规范化、技术化和标准化。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将“合理性”(rationality)概念分为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标准化治理的工具理性与基层治理所需要的价值理性存在矛盾,即技术治理强调了效果最大化的工具理性,而忽略了正确手段(人文关怀、法律、社会规范等)的价值理性。有学者指出技术治理在小规模诊疗型治理中效果显著,但由于自身难以突破行政机构的内在缺陷,导致在行政体系传统弱势领域即大规模预防型治理事务中,并不能实现有效治理。因此,如何优化技术治理,实现标准化治理的双重理性,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或是技术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彼此融合,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一是加强跨部门合作。通过整合多部门的工具优势,强化整体治理效益,化解治理盲区、治理漏洞等困境。增加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杜绝“信息孤岛”的出现。二是推进权力下沉。通过赋予基层部门更多自主权,实现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的合理设置与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基层职能部门在标准化治理中得以灵活地转变工作思维与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率。三是借助柔性理念。标准化治理通过标准的介入从而具备“刚性”约束属性,但更需要以社会力量为主的柔性治理。通过借助柔性理念,以柔性方式即非强制性手段处理公共事务,坚持统筹政府、社会、民众三大主体的多元共治,将“刚性”管理与“柔性”治理相结合,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同时,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为标准化治理的有效补充,实现德法并举、德法共治。28通过增强跨部门合作、推进权力下沉和借助柔性治理,实现基层标准化治理的技术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和谐统一。
治理效能是检验治理效果的关键指标,治理效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治理能力的优化与提升。因此,既要重视治理方式的科学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也要注重治理的“效果导向”;既要重视治理前期的制度设计,也要注重治理后期的效能产出。一是优化队伍能力建设。把制度执行力与治理能力作为优秀治理人才的选拔标准,培育一批优秀的基层治理人才是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础。改进人才评价体系吸纳优秀青年人才,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如四川省2020年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人才支撑的若干举措》,通过县乡选调生、大学生定向培养、提升青年人才比例等方式多措并举加强基层治理人才支撑。二是研判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设定关键评估指标(KPI),建立综合性治理绩效评估体系,对标准化治理的绩效进行评估,对治理过程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有效整治与纠偏。例如,上海市静安区通过建立基层治理指标体系对基层治理情况一年进行一次评估,从而发现静安区基层治理工作中的亮点与薄弱环节。三是加强监督激励机制。除了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大众以及社会组织对基层治理进行监督评价。如针对社会治理的突出领域和社会大众的关心领域制定量化评价制度,建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普通民众根据量化指标对治理效能进行打分,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治理效能进行专业性、系统性的评估,按照治理效能的得分高低排序进行奖励或者惩罚,从而达到提高治理效能的目标。通过队伍建设机制、评估指标机制、监督激励机制优化治理效能,提高标准化治理的实践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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