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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致VOCs超标...一企获罚

时间:2023-03-12 来源: 浏览:

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致VOCs超标...一企获罚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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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南通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总监说法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开发区一企业被罚 7 万元!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 根据群众投诉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业管件(南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4名操作人员正在使用明火烤枪对管件内部进行明火炙烤,现场有明显异味产生。 经调查,此工艺主要是将不合格管件内部涂覆的高性能聚乙烯焚烧干净以便进行二次涂覆,但工人 在炙烤过程中无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作业所在车间门窗未密闭,现场VOCs快速检测数据最高为32.06mg/L。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月1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来源: 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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