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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是放松监管吗? ——【一石安全与应急漫谈】之第466篇

时间:2022-03-28 来源: 浏览:

广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是放松监管吗? ——【一石安全与应急漫谈】之第466篇

彭益石深圳龙岗 一石安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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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3 14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初看到“包容审慎” 4 个字时,我想,这难道是要放松所有监管吗?那么,安全监管呢?

在细读文件后,对规定有了一定的认识。 《意见》有如下内容:

      一、为什么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的举措。目的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增强广大市场主体和群众获得感,为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二、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从依法全面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列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亮点措施。

在依法全面规范履行法定职责方面 要求:

1.   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和重点领域监管职责,严禁面临督察问责时运动式执法。

2.    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首次明确要求作出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及在行政补偿、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工作中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意见。

在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方面 要求:

1.   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扩大清单制定类型范围,首次提出制定免强制清单、要求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名称编制,推动清单信息化落地;

2.   在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行涉企“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明确检查计划等具体措施、要求,防止“综合查一次”制度流于形式;

3.    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加强观察期内适用柔性执法方式指导,明确不得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条件范围;

4.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打造疫情常态化下监管新模式,明确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边界,对非现场执法难以有效监管的要及时开展现场执法;

5.   在全国首创统一归集、共享“信用广东”、“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 + 监管”、“两平台”等行政执法综合数据。

在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方面 明确要求:

1.   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利用“两平台”办案优势,全过程留痕管理执法活动,加强“无主观过错不罚”的执法指导;

2.    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特定时间、场合频发且未有效治理的违法案件或者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执法现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实行有错必纠。

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 要求:

1.   建成省市县镇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2.   规范罚没财物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

3.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因政府失信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三、如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1.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要遵循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教管结合、创新方式、严控风险等五项基本原则,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在行政执法的理念、思路、举措之中;

2.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

3.    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4.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5.   对触犯安全、质量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执法,严禁放任不管或者简单封杀。

   由上可见,广东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并非是放宽监管尺度,而是贯彻执政为民的理念,更加注重监管实效,注重执法监管精细化、精准化,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行为的质量。

那么,应急与安全生产执法是否是 纳入包容审慎执法呢?也有例外,如:

在《意见》的第 5 点推行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中规定:“利用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 不得纳入 减免责清单 。”

(感谢李志明提供的资料及编写课件上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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