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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三亚公布5起燃气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2023-12-28 来源: 浏览:

【案例推送】三亚公布5起燃气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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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公布5起燃气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今年以来,三亚持续加大对燃气安全生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近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布4起燃气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件。

Part.1

案例1:吉阳区某烧烤店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2023年3月21日,市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吉阳区某烧烤店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当场对该商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2

案例2:吉阳区某燃气配送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市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吉阳区某燃气配送点工作人员驾驶轻型封闭货车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并在查处的车辆上发现液化气瓶86个。吉阳区某燃气配送点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吉阳区某燃气配送点处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3

案例3:秦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案

2022年10月24日,市综合执法局检查发现秦某在崖州区盐灶村委会一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现场查获燃气瓶25个。秦某的行为违法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当场对秦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4

案例4:赵某在居住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案

2023年6月,市综合执法局在联合排查中发现育才生态区立才居昌茂路赵某家中储存液化石油气罐20个。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市综合执法局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000元。

Part.5

案例5:董某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8月,市综合执法局排查发现育才生态区龙密村村民董某在家中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并发现燃气瓶82个。董某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试行许可证制度”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市综合执法局对董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50000元。

来源: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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