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挂证被查,11年收“挂证费”36万!被判10年!
局长挂证被查,11年收“挂证费”36万!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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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成为一种价值观!
住建局长挂证被查, 11年收到“挂证费”36万元,并以帮助承接项目为由收受大额财物, 最终判刑10年,罚款60万。
2023年4月26日, 原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蒯某宁受贿案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蒯某宁,女,200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南京市原下关区住建局建设科副科长,南京新厦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南京新厦市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
2010年至2022年8月,蒯某宁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676.9万元 。
其中,2010年, 蒯某宁向乙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员工身份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将考取的证书挂靠在该公 司 。 2010年至2021年,蒯某宁在明知该公司未实际使用其证书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严某某、办公室主任周某某所送 “挂证费”共计36万元 。
2013年至2022年,蒯某宁 以帮助承接项目 、协调工作关系为由向严某某、周某某提出需要“工作经费”,严某某、周某某表示同意,并陆续给予蒯慕宁现金及购物卡折 合共计277万元。 此外,为表示感谢和联络感情,严某某、周某某逢年过节期间多次送予蒯慕宁 大额财物 。
挂证取酬,违纪还是受贿?
2023年5月1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判决蒯某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 判决现已生效。
蒯某宁在其他公司挂证取酬,构成违纪还是受贿?
经查,2010年,蒯慕宁主动向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乙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员工身份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 提交了虚假报考材料 。
蒯某宁在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后,长期挂靠在该公司以获取报酬。 实践中,区别违规挂证取酬系违纪行为还是受贿犯罪行为,关键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蒯某宁以“挂证费”的名义收受钱款,从表面上看属于违规挂证取酬的违纪行为,但实际上乙公司系基于蒯慕宁的职权影响,在从未使用蒯慕宁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仍每年支付蒯某宁所谓“挂证费”共计36万元。
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项目谋取的巨额利益,与蒯某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密切相关。因此, 上述36万元本质上系有请托事项的好处费,蒯某宁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该36万元,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多地严查公职人员“挂证取酬”,
去年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评论文章《画里有话丨严查公职人员违规“挂证”》, 剑指公职人员挂证现象 。文中指出:
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言,“挂证”取酬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所谓“挂证”,是指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到非供职企业名下,以获取报酬的行为。 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只要“挂证”兼职,无论取酬与否,都已违反纪律规矩。
对此乱象,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监督探头, 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坚决从严查处,对行业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要善于打“组合拳”,利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将专项整治与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为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规定,近年来,多地发文 严查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并对公职人员挂证取酬问题举报进行专项受理 。
自2005年建造师开考以来,至今热度居高不下。因高回报以及市场高需求,导致很多行业外人员蜂拥而至,“挂证”乱象显得愈加突出。
近两年来,以住建部为首的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严控证书挂靠现象,如“ 四库一平台”上线、各地社保联网、地区主管部门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 等,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挂证”乱象。现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部分证书依然在挂。
一旦项目出了安全事故,“挂证”的项目经理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三个典型的“挂项目翻车”事故,供大家掂量、参考、权衡!
经典案例一(2014年): 北京清华附中底板钢筋坍塌事故!
1、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北京**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 ** 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北京 ** 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 ** 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 ** 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 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 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 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2、相关责任人判定: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据此分别判处杨泽中等 14名被告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处被告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社会影响:惊动国务院、首都大事件,传播全国,性质十分恶劣
4、划重点: 对现场项目经理、挂靠项目经理的判定
事故调查报告: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 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
结论:现场实际执行经理杨泽中被重判, 挂靠项目经理被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未判刑事犯罪!
经典案例二(2016年): 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1、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 73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设单位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在未经论证、评估的情况下, 违规大幅度压缩合同工期 ,提出策划并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耐迪公司)、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 共同启动“大干100天”活动,导致工期明显缩短。
河北亿能公司项目部编制并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的《7号冷却塔筒壁 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 ,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总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 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擅自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 ,最终导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及江西鸿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远实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还 存在贪污、受贿 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滥用职权 行为。
2、相关责任人判定: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 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 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 执行经理吴志光 、 河北省魏县奉信 劳务公司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 中南电力设计院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 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 土建专业工程师 廖辉寿等 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 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 杨飞云、 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 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 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丰城鼎力建材公司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 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顾玉兴和 生产经理 朱海敏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丰电二期 计划经营部原经理 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 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 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社会影响:超大事件,惊动国务院 传播全国,性质十分恶劣
4、划重点:挂靠项目经理的判定
建督罚字〔2018〕1号
孟爱国: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吊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结论: 挂靠项目经理孟爱国被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经典案例三(2009年): 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楼倒倒!
1、案情回顾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区工地内,发生一幢13层楼房整体倾倒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这一事故被网友戏称为“楼倒倒”。
2、相关责任人判定:
3、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社会影响:超大事件,传播全国,性质十分恶劣
4、划重点: 对现场项目经理、挂靠项目经理的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陆卫英虽然 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 ,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 默许甚至配合 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结论:现场实际执行经理夏建刚首要责任被为主要责任人, 挂靠项目经理陆卫英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从三个典型案例看出,前两个属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群死群伤,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惊动全国,国务院督办, 挂靠的两位项目经理都被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09年上海楼倒倒事件的项目经理陆卫英,此次事件虽只造成一人死亡,但造成影响十分恶劣, 因此被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三年!
现在大部分项目存在人证不合一等现象,造成代签字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总监等负责人代签字时,责任十分之重大!请慎重!!!
有时迫于领导强压,最终只能妥协,殊不知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4.陈立祥,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对这起事故进行整理后发布,算是给大家敲个警钟吧!在任何环节,都要具有前瞻性,对工作当中未知的风险要进行预判,不要一味的顺从他人,要学会保护自己。
普通员工因代签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代签、伪造资料在设计、施工中十分常见,很多同行认为这只是小事,这个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如果你现在正在做着代签的工作, 正好遇到了这类不合理要求、想直接拒绝又不知如何开口,请把这篇文章转至朋友圈,义正言辞的宣布: “代签非小事,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别要求我代签”!!!
虽然这种现象一时之间难以改变,就算难于上青天,我们也要表明自己态度,并且适当的保护自己。(观点来源网络)
安全员:请切记,勿代人签字!
来源@安全小课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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