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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后被认定职业病工伤,协议还有效吗?

时间:2022-12-07 来源: 浏览: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后被认定职业病工伤,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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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劳动者本人是在公司工作期间 罹患了工伤类型职业病(职业性中度噪声聋) 剖析该案件可推断: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本人进行在岗期间或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发现了疑似职业病,但该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也未对劳动者主动进行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导致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发现职业病工伤的滞后结果。 该单位不仅剥夺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知情权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权,更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明确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故,劳动者因所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在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职业病主体责任之前,双方便达成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在该协议属于双方主动意愿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应外,用人单位仍旧必须要对职业病工伤患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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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过于2020年4月2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焊工,公司为杨过缴纳了工伤保险。

  2021年7月24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载明: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4日解除,且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同时终止。双方确认离职日期为2021年7月24日17时。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支付杨过离职补偿金223480元。杨过已收到款项。

  2021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证载明,杨过负伤时间2021年9月30日,工伤类型职业病, 职业性中度噪声聋 。2021年11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

  杨过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过与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杨过因患职业病,2021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1年11月29日确认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捌级,故本院认定杨过与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杨过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据此,杨某相关主张以法院认定核算为准。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杨过2021年7月病假工资323.68元、7月工资差额792.67元、6月至9月期间交通费248元及挂号费、检查费共计1385.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称:依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我公司已支付相关赔偿款。劳动关系解除后的费用,我公司无再次支付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杨过与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杨过因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于2021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1年11月29日确认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捌级。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违反上述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无效,并结合杨过提交的票据及其就医地点判决公司支付挂号费、检查费、交通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病假工资323.68元和工资差额792.67元,亦无不当。

  案号:(2022)京02民终9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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