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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冒充燃气公司的安检员为居民更换燃气设施有何法律后果?

时间:2020-08-03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新闻案例:冒充某燃气公司的安检员,从网上购买了假冒的工作服,制作假安检证,以检测天然气管道为名进入居民家中实施诈骗。9月2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获悉,近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丹阳派出所破获了一起团伙冒充燃气公司安检员上门实施诈骗的案件,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据悉,8月以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丹阳派出所户籍民警郭岚、刘玉松等人在辖区蓝湖郡小区送证上门与群众交谈时,有居民反映有人自称是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安检员,上门更换波纹管并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接到居民反映后,郭岚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当班的副所长罗晓伟。罗晓伟立刻带民警走访调查,固定证据。

8月21日9时许,一名男子正在小区更换波纹管,在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小区物业的协助下,民警将这名男子控制住,现场查获安装工具、波纹管、阀门等,由于这名男子不能提供任何天然气管道安装和检测资质,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讯问,民警得知男子叫刘某全,冒充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安检员,上门实施诈骗。办案民警循线追踪,发现团伙成员谢某军、刘某静也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26日,民警通过蹲点守候,在汉寿县沧港镇将犯罪嫌疑人谢某军抓获。两天后,刘某静投案自首。

经查,刘某全、刘某静系亲兄弟,刘某全曾在云南某燃气公司上班。今年7月,刘某全邀集谢某军、刘某静冒充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安检员,

并从网上购买了假冒的工作服,制作一张假的安检证,照片是自己的,名字却是别人的。他们低价从某市场上购进波纹管、阀门等,走街串巷,以检测天然气管道为名进入居民家中,谎称燃气管有泄漏的隐患,需要更换。他们为居民更换成本不超过20元的波纹管、阀门,却收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高额费用,从中牟取暴利。

据办案民警介绍,3人已在常德市城区蓝湖郡小区、皂果小区、紫桥小区、振鑫公寓等20多个小区,对500多户居民实施诈骗,非法获利5万余元。

目前,刘某全、谢某军、刘某静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法制日报)

 
 

笔者按:近年来,冒充燃气公司的安检员上门对居民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但对受害居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对燃气公司、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杜绝或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该从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正文:

那么,以上新闻案例中的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冒充燃气公司的安检员为居民更换燃气设施有何法律后果?以下笔者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希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从违法行为上看,以上新闻案例中的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冒充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安检员,以检测天然气管道为名进入居民家中,谎称燃气管有泄漏的隐患要求居民更换波纹管、阀门等燃气设施,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属于诈骗的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若这种诈骗违法行为的诈骗数额较小,一般都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从以上新闻案例中可知,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已经对500多户居民实施诈骗,非法获利5万余元。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011年4月8日)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相关规定分析,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所诈骗的数额显然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范围,涉嫌“诈骗罪”。

因此,可以以“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的安装和改造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而且施工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然而,从以上新闻案例中可知,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均不具备安装和改造燃气设施的资质,他们冒充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安检员给居民更换波纹管、阀门等燃气设施,属于私改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若这种私改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较轻,一般都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罚款了事。

但是,从以上新闻案例中可知,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已经在常德市城区蓝湖郡小区、皂果小区、紫桥小区、振鑫公寓等20多个小区,对500多户居民实施私改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可见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已经涉嫌犯罪。再从造成的后果看,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私改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但已经影响到500多户居民的用气安全和这500多户居民左邻右舍的公共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这500多户居民原有的燃气设施。显然,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私改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已经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所需要的主体条件。

因此,是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刘某全、刘某静、谢某军等3人的刑事责任?值得相关执法部门在对行为人定罪时慎重考虑。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冒充燃气公司的安检员为居民更换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轻则被处以罚款,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愿能以此警钟长鸣!同时,理应引起燃气公司和相关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从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还居民一个安全用气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法释〔2011〕7号 2011年4月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5】文章新闻案例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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