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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中心出新规,机构注意,按新规进行合规管理

时间:2023-07-04 来源: 浏览:

核查中心出新规,机构注意,按新规进行合规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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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附件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定本检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机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机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检查要点;根据检查类型和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适用部分检查要点。 

二、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共 17 个检查环节、 105 个检查项目,分为机构和临床试验专业(以下简称专业) 2 个部分,包含对资质条件与备案、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共计 9 项(标示为“★★”),主要项目共计 43 项(标示为“★”),一般项目共计 53 项。

三、判定原则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要求的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缺陷分级。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可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者可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可判为一般缺陷。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少于 5 项,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 / 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 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 ,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未发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发现的一般缺陷多于或等于 5 项,或者未发现严重缺陷,存在主要缺陷,但数量少于或等于 3 项,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 / 或试验数据质量, 但认为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 / 或试验数据质量, 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试验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1. 严重缺陷项 1 项及以上;

2. 未发现严重缺陷项,主要缺陷项 3 项以上;

3.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四、检查要点内容

详见附表 1 和附表 2

附表 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机构部分( A 表)

检查环节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和内容

检查依据

条件和备案(A1-A3)

A1资质条件

★★A1.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定第5条(一)

★★A1.2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 (或经过资格认定)

查看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或其他文件

规定第5条(一)

★A1.3备案的试验场地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定第5条(一)

★A1.4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查看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等相关证明性文件

规定第5条(二)

★★A1.5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现场查看,必要时考核演练

规定第5条(六)

★A1.6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仪器设备有定期校准,实验室检测项目有室间质评合格证书;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现场查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校准报告、室间质评证书

规定第5条(八)

★★A1.7设立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任命有伦理秘书

查看成立伦理委员会的文件

规定第5条(九)

★A1.8伦理委员会组成、运行、备案管理符合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求,具有章程、相关制度和SOP。伦理委员会能够独立履行伦理审查职责,人员具备相应能力和工作经验

查看会审签到表、委员履历、审查记录、人员任命、培训记录等其他文件

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一)(二)

★A1.9具有门诊和住院病历系统,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现场查看机构HIS、LIS、PACS等信息系统

GCP第25条(二)

A1.10具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现场查看相关文件

规定第5条(十二)

★A1.11承担疫苗临床试验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机构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要求A1.1、A1.2、A1.5、A1.9条件

现场查看相关文件

规定第5条

★★A1.12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保证相关人员可直接查阅临床试验原始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不配合检查

查看检查记录,访谈相关人员

GCP第16条(五)、第25条(七)

A2组织管理部门

★A2.1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专门部门,设置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人,配备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岗位,制定有职责分工,有人员任命或授权证明性文件

查看组织结构图和人员职责等管理文件

规定第5条(七);GCP第16条(六)

A2.2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兼任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查看伦理委员会委员任命文件

规定第13条

A2.3组织管理部门的人员数量和机构的规模相适应,人员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学历、业务能力满足各自的岗位职责要求

查看人员简历等文件

规定第5条(七)

A2.4机构负责人、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经过GCP及相关法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SOP)和临床试验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查看培训考核记录

GCP第16条(六)

★A2.5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

规定第5条(三)

★A2.6具有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及相关设备设施,满足试验用药品储存条件

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

规定第5条(三)

★A2.7具有独立的资料室及相关设备设施,具备防止光线直接照射、防水、防火等条件

现场查看场所及设备设施

规定第5条(三)条;GCP第79条

★A2.8建立能够满足开展药物临床试验需要的文件体系,制定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SOP等相关文件,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及时更新完善

查看管理制度、SOP相关文件

规定第5条(十)

A2.9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查看机构应急预案

规定第5条(十)

★A2.10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确保被授权的个人或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所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符合法规要求

查看管理制度和SOP,人员资质证明、档案,授权分工表

规定第5条(四)、(十);GCP第17条(四)

A3备案管理

★★A3.1已在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情况。 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并核实备案平台

规定第3、6、8、9条

A3.2 备案前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评估

查看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

规定第7条

A3.3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员、伦理委员会和主要研究者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

查看实际情况与备案变更信息

规定第10条

★A3.4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查看备案平台中的相关信息

规定第16条

A3.5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的,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机构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备案平台

根据接受境外检查情况核对备案系统

规定第17条

运行管理(A4-A7)

A4立项管理

★A4.1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立项管理,有立项管理制度,确保主要研究者及其团队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数或者入组受试者例数受到合理控制,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实施临床试验

查看立项管理制度

规定第12条; GCP第17条(二)

★A4.2建有立项管理清单,保存有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掌握各项临床试验的进展

查看项目清单、立项申请表及相关项目资料

规定第12条; GCP第17条(二)

A4.3 对试验方案等立项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议,评估本机构相关专 业的条件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保存有审查记录

查看立项审查文件

规定第12条;GCP第37条(三)

★A4.4在试验开始前与申办者及其他临床试验相关单位签署临床试验合同,合同的试验经费合理

查看临床试验合同

GCP第40条

A4.5在临床试验期间,接收并保存安全性信息、主要研究者变更申请等资料,必要时进行审议

查看接收和审议相关资料情况

GCP第16、47条

A4.6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各项临床试验在本机构顺利实施

访谈相关人员

GCP第16、17条

A4.7在临床试验结束后,审核主要研究者递交的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

查看总结报告审查记录

规定第12条;GCP第28条

A5试验用药品管理

★A5.1机构建立试验用药品验收和退回制度,保证试验用药品的数量、检验报告、效期、保存和运输条件等符合试验方案要求;指派专人管理试验用药品,保存有药品出入库登记

查看相应制度文件,查看药品接收和退回文件;查看人员任命文件、试验用药品出入库登记

GCP第21条(一)

A5.2试验用药品保存有分发、回收、退还等管理记录,记录中包含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分配编码、每位受试者使用数量和剂量、签名等信息

查看药房的药品分发、回收、退还记录等

GCP第21条(二)

★A5.3试验用药品凭处方发放,处方中标明试验用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处方由有处方权的研究者开具

查看处方

GCP第21条(二)

A5.4试验用药品保管条件符合试验方案要求,贮存温湿度记录完整,生物等效性试验用药品留样至少保存至药品上市后2年

查看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SOP、记录等

GCP第21条(三)(五)

A5.5特殊药品的贮存、保管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查看特殊药品的管理记录

GCP第21条

A6资料管理

★A6.1指派专人管理试验文档资料,保存有资料调阅和归还记录

查看人员任命文件、资料管理记录等

规定第5条(十);GCP第25条(四)、第79条

★A6.2文档资料的保存符合 临床试验必备文件 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

查看试验文档资料保存情况

规定第5条(十);GCP第25条(四)、第80条

A6.3用于保存临床试验资料的介质保存完整和可读取

查看保存介质的完整性和可读取性

GCP第79条

A7质量管理

★A7.1组织制定、修订本机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相关的SOP,并保存机构和专业的SOP

查看SOP制修订和保存情况

规定第5条(十)、第12条

A7.2具有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保存有培训记录

查看培训计划、培训及考核记录

规定第12条;GCP第16条

A7.3对临床试验实施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计划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SOP、检查记录等

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六)

A7.4 保存有质量管理过程记录,以及研究者的反馈和整改情况记录

查看相关记录

规定第12条 ;GCP第17条(六)

A7.5配合申办者或CRO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保证相关人员可直接查阅临床试验原始记录;建立有接受监查、稽查的登记,保存有监查记录和稽查证明文件

查看监查、稽查登记、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文件

GCP第16条(五)、第25条(七)

A7.6针对监查、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必要时进行跟踪复查

查看监查、稽查、检查报告及相关记录,是否包含纠正和预防措施等

规定第12条;GCP第17条(六)

A7.7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本机构临床试验工作情况及发现问题

查看相关文件

GCP第47条

伦理委员会(A8)

A8伦理委员会

★A8.1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试验文件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查研究者的资质,保护受试者特别是弱势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查看伦理审查记录

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一)至(十)

★A8.2审查试验方案的偏离或修改

查看方案偏离或修改的审查记录

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一)

★A8.3审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其他信息

查看SUSAR和其他安全性信息的审查记录

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一)

A8.4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查看试验暂停、终止记录

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二)

A8.5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

查看跟踪审查记录

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三)

A8.6受理并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

查看相关处理记录

规定第13条;GCP第12条(十四)

A8.7伦理审查有书面记录,审查记录注明会议时间及讨论内容,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文件

查看会议记录、批件等

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三)(四)

A8.8会议审查意见的投票委员独立于被审查临床试验项目,参与会议的审查和讨论,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与伦理审查批件一致

查看会议记录、表决票和批件

规定第13条;GCP第13条(四)(五)

A8.9伦理委员会明确规定伦理审查时限

查看伦理审查相关SOP

规定第13条

★A8.10伦理审查所有记录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查看伦理审查记录

GCP第15条

注:机构现场检查项目包括 8 个检查环节、 59 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 6 项,主要项目 26 项,一般项目 27 项。对于新备案且未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27 个检查项目(不涉及 A4-A8 ),其中关键项目 6 项,主要项目 13 项,一般项目 8 项。

附表 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专业部分( B 表)

检查

环节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和内容

检查依据

条件和备案(B1-B4)

B1资质条件

★★B1.1临床试验专业已在备案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情况

查看备案平台信息

规定第5条

★★B1.2临床试验专业场地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

核实备案平台信息与实际地址

规定第5条(一)

★B1.3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专业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定第5条(一)

B1.4临床试验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现场检查科室现场,与备案平台核对

规定第5条(五)

B1.5若为首次备案后新增的临床试验专业,形成新增临床试验专业评估报告,按照备案平台要求填录相关信息及上传评估报告

核对备案平台新增专业评估报告

规定第8条

B2研究人员

★B2.1 临床试验专业具有开展临床试验所需要的足够数量的临床医生、护士和相关人员

查看研究人员简历

GCP第17条

★B2.2研究人员具有临床试验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能力、法规等的培训经历,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

查看研究人员简历、培训记录等,必要时面谈

规定第5条(四)、GCP第16条(一)(三)

★★B2.3主要研究者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查看职称证明及参加药物试验的证据

规定第5条(四)

★B2.4研究人员中医护人员具有在本机构的执业资格,其他研究人员与本机构存在劳务关系

查看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等

GCP第16条(一)

B3 场所和设备设施

★B3.1具有必要的抢救设施设备和急救药品,保证受试者可迅速得到救治或转诊

现场检查抢救条件、急救药品等

规定第5条(六)

★B3.2具有适当的受试者接待场所,能够满足知情同意、随访等需要

现场检查受试者接待场所

GCP第7条

★B3.3具有试验药物储存设施设备及温湿度监控记录(机构使用中心药房进行药物管理的不适用)

现场检查药品储存条件

规定第5条(三); GCP第21条

★B3.4具有专用的试验资料保管设施

现场检查试验资料保存条件

规定第5条(三);GCP第79条

B3.5仪器设备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过操作培训的专人负责

现场检查操作人员相应资格或职称证书、培训记录

规定第5条(三)

B3.6仪器设备标识清晰、准确,并按要求进行校准、验证、维护和使用,保留相应记录

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标识和相关记录

规定第5条(三)

B4 文件体系

★B4.1建立能满足临床试验实际工作需要的管理制度和SOP等文件体系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

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

B4.2管理制度和SOP具有可操作性且及时更新和完善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

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

B4.3管理制度和SOP的起草、审核、批准、生效、修订、废止等符合机构/临床试验专业相关管理制度及SOP的要求

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

规定第5条(十);GCP第16条(六)

运行管理(B5-B9)

B5项目运行管理

B5.1主要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能监管研究人员执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管理

查看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管理文件,面谈主要研究者,查看该主要研究者近3年开展临床试验的清单

GCP第17条(二)

B5.2主要研究者全面负责所承担临床试验的运行和质量管理,确保临床试验各环节符合要求

面谈主要研究者,了解相应措施

GCP第11条(六)

B5.3 主要研究者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查看研究者、CRC、及其他临床试验参与人员的无利益冲突声明

GCP第10条

B5.4主要研究者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

查看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明,面谈主要研究者

GCP第17条(三)

★B5.5主要研究者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明确职责权限,所授权的职责符合临床医疗常规和相关法规要求,保存有主要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相应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查看临床试验分工授权表

GCP第16条(四)(六)、第17条(四)

B5.6主要研究者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研究人员经过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培训,留有培训记录

查看相应培训记录

GCP第16条(二)、第17条(四)

★B5.7主要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发生方案偏离及时向伦理委员会和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查看方案偏离报告情况

GCP第17条(五)、第20条(三)(四)

★B5.8主要研究者按照相应规定将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以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对安全性评价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值等报告给申办者

查看相应报告

GCP第26条

★B5.9安全性报告中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主要研究者向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

查看死亡事件报告所附的其他相关资料

GCP第26条

B5.10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申办者提供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查看相应报告

GCP第26条

B5.11主要研究者及时处理组织管理部门、监查、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临床试验各环节符合要求

查看对质控、监查、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规定第14条;GCP第16条(五)

★B5.12主要研究者确保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得到保护

面谈主要研究者

GCP第18、20、23条

B5.13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时,主要研究者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试者适当的治疗和随访,并根据相应规定向机构、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

查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GCP第27条

B5.14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的年度报告,或者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进展报告

查看递交伦理委员会的文件

GCP第28条

B5.15临床试验完成后,主要研究者向机构和伦理委员会递交本机构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

查看递交机构及伦理委员会等相关记录

GCP第28条

B6临床试验记录和数据

★B6.1主要研究者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临床试验原始记录,确保记录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并采取措施保证临床试验原始记录和数据的安全、保密,确保不被损毁、替换和丢失

查看试验的原始记录和数据,访谈主要研究者,查看是否有相应的措施,原始记录为受控文件

GCP第25条(五)

B6.2主要研究者确保临床试验记录中的签名和日期准确、完整,可追溯至数据的产生者或修改者

查看门诊和住院病历等记录和文件,核实门诊和住院病历书写及签字者是否为研究者

GCP第25条(二)

★B6.3纸质记录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修改留痕,注明原因,热敏纸打印的化验单及时复印留存

查看相应记录和化验单

GCP第25条(二)

B6.4 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有相应培训,账号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及SOP,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录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录账号

查看计算机化系统培训记录,账号权限设置、管理和分配,系统中的相应稽查轨迹

GCP第36条

B6.5医院建有电子病历系统时,研究者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记录受试者的相关医疗信息

查看医院HIS系统

GCP第25条(二)

B6.6 主要研究者对病例报告表(含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确认,签署姓名和日期

查看病例报告表(含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中的主要研究者签署情况

GCP第25条(三)

B7试验用药品管理

B7.1研究者制定或保存有临床试验用药品清点的SOP,指派专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清点

查看相应SOP,访谈药物管理人员

规定第5条(十);GCP第21条(一)(二)

B7.2对需要配制和特殊处理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定或保存有相关SOP,并遵照执行

查看相关SOP

规定第5条(十)

B7.3研究者告知受试者试验用药品使用、处理、贮存和归还的正确方法,必要时,检查受试者是否正确使用试验用药物

访谈相关人员,查看相应文件

GCP第21条(四)

B7.4研究者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留存抽样记录

查看相应记录

GCP第21条(五)

B7.5特殊药品的贮存、保管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查看特殊药品的相关记录

GCP第21条

B8生物样本管理

B8.1指派专人管理生物样本,生物样本采集、处理、储存、转运等各环节的管理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

查看相应记录

GCP第37条(二)

B9资料管理

★B9.1指派专人对在研临床试验项目文件进行管理,保存有资料调阅和归还记录

查看在研项目资料的管理

GCP第25条(四)、GCP第79条

注:临床试验专业现场检查包括项目包括 9 个检查环节和 46 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 3 项、主要项目 17 项、一般项目 26 项。对于新备案且未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8 个检查项目(不涉及 B5-B9 ),其中关键项目 3 项,主要项目 9 项,一般项目 6 项。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以下简称《检查要点》),为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对新备案机构或者已备案机构增加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检查; 国家局根据监管和审评需要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颁布有关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的要点和判定原则。 为进一步统一检查标准,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 核查中心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规定》相关要求,在总结了试点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检查要点, 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配套技术文件, 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标准,促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机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机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检查要点;根据检查类型和检查重点,现场检查可适用部分检查要点。

三、主要内容

检查要点围绕《规定》和GCP的要求,针对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制实施后的事中事后检查的特点制定,分为机构(A表)和专业(B表)2个部分,包含对条件和备案、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一) 细化检查内容,提升监督质效 。检查要点共17个检查环节、105个检查项目,分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专业两大部分,包含对资质条件与备案、运行管理、伦理委员会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内容。根据《规定》和GCP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机构和专业的资质条件、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备案管理、文件体系等相关要求,体现了机构和专业应具备的条件与备案管理的要求。

(二) 明确机构职责,落实机构监管要求。 围绕《规定》要求,对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中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四部分职能涉及的主要工作进行梳理细分,结合GCP相关要求,覆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全过程,并强调了机构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三) 强化研究者主体责任,紧抓关键环节。 根据GCP的相关要求,针对临床试验常见问题,进一步梳理和细化了主要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运行和质量管理、研究人员授权和职责分配、方案执行、安全性或其他重要信息的报告、临床试验记录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体现了风险管理的要求。

(四) 加强检查技术指导,列明检查方法和内容。 在各检查项目项下列明建议检查组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查看的文件类型、采取面谈或问询等检查方式等,指导检查组进一步提高检查技术水平和检查工作效率。

(五) 突出重点,标明检查关键项。 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共计 9 项(标示为“★★”),主要项目共计 4 3 项(标示为“★”),一般项目共计 53 项。在指导检查组有重点地开展检查的同时,对关键项目、主要项目、一般项目与检查结果之间的判定原则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结果判定的系统性原则。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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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填写说明:

1. 提出意见单位名称请填写规范全称,若是个人反馈意见,请填写姓名。请同时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沟通交流;

2. “ 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重点引用需修改部分(可用红色字体标注),其他内容可用省略号代替;     3. 请详细填写修改理由,以便判断意见的采纳情况,如有需要,可另附相关书面材料;

4. 反馈 意见 邮箱: ningj@cfdi.org.cn ,邮件主题请注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3年8月2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ctisxsd@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意见反馈”。

  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反馈意见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3年6月29日

附件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 GCP )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GCP 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统筹全国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试验机构检查制度,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根据监管和审评需要组织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核查中心)建立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国家检查员库并加强检查员管理,负责实施国家局组织开展的试验机构检查;对省级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各省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组织建立检查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相关信息整合利用;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首次检查、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等,派观察员参与国家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检查、药品注册核查;对试验机构检查、药品注册核查等发现试验机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试验机构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检验、审评等其他机构根据试验机构检查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切实履行临床试验相关责任。研究者应当监督所有研究人员依法依规执行试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实施质量管理,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试验机构检查,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第七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对试验机构开展的检查分为备案后首次检查、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不同类型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一)备案后首次检查是对 新备案的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试验机构,药品监管部门在 60 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的首次检查。 备案后首次检查重点是核实试验机构备案条件。

(二)日常检查是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对试验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GCP 情况、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应当基于风险并兼顾随机原则,按计划开展。

(三)有因检查是对试验机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违规重要问题线索的针对性检查。有因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

(四)其他检查是除试验机构备案后首次检查、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如国家局组织开展抽查,省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药品检查机构(含直接组织实施检查的省局)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标准和原则,保障试验机构检查工作质量;定期回顾分析检查工作情况,持续改进试验机构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检查机构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任务。试验机构日常检查年度计划由省局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和试验活动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检查内容可以基于风险选择重点,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对试验机构、试验专业或者研究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纳入检查重点:

(一)既往存在不合规问题的;

(二)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较多等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

(三)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第十条     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加强检查记录与相关文件档案管理,推进检查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药品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前应接受廉政教育,签署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与被检查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检查结果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二条    药品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机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启动前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检查前, 药品检查机构 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况科学开展远程检查。

第十四条    药品检查机构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 2 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方案以及检查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确定检查时间后,药品检查机构应在检查前 3 5 日通知被检查机构,有因检查除外。国家局核查中心组织开展的试验机构检查,应当同时通知被检查机构所在地省局。省局应当选派 1 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检查工作,负责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等及时报告省局。

第二节    现场检查的实施

第十六条    检查组开始现场检查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向被检查机构出示并宣读检查通知,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被检查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工作,选派熟悉业务的相关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方案需变更的,应当报告药品检查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检查类型、检查内容等确定。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检查组评估认为 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被检查机构及时控制风险,必要时报告检查派出机构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机构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通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结合陈述申辩的内容确定发现的缺陷,形成书面材料,经检查组成员、观察员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被检查机构公章,三方各执一份。

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除取证资料外,应当退还被检查机构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列明发现的缺陷,做出现场检查结论,并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 5 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及其他现场检查相关资料报送药品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机构应当对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给药品检查机构。

整改报告包含缺陷成因、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对无法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作为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列入整改报告。被检查机构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药品检查机构。

第三节    检查结果评定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缺陷可以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应当综合相应检查要点的重要性、偏离程度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进行分级。一般情况下,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可以判为严重缺陷,主要项目不符合要求可以判为主要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可以判为一般缺陷。

第二十四条    药品检查机构 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以及检查发现的缺陷等,形成试验机构检查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 药品检查机构 可以 结合被检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会审或者审核,在收到被检查机构整改报告后 20 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对试验机构和试验专业分别作出综合评定结论。根据检查发现缺陷的数量和风险等级,必要时结合试验机构整改情况等,经综合研判,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 / 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 / 或试验数据质量,但认为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 / 或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试验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查机构建立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与试验机构进行沟通,试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局核查中心组织实施试验机构检查的,应当将综合评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告国家局;对综合评定结论为 基本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国家局将综合评定结论和处理意见通报相关省局。省级药品检查机构实施试验机构检查的,应当将综合评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告省局。对试验机构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 基本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省局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以及处理意见通知被检查机构,及时跟踪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

第二十八条    检查任务完成后,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检查有关工作衔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或电子证据,以及询问有关人员并形成询问记录等多种方式,按相关证据规则要求及时固定证据性材料。

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试验机构涉嫌违法问题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被检查机构日常监管的省局和检查派出机构。相关省局应当派出案件查办人员到达现场,交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对需要检验的,应当组织监督抽检,并将样品及有关资料等寄送至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有关问题可能造成安全风险的,省局还应当责令相关试验机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试验机构检查中发现申办者、生物样本检测单位等涉嫌存在问题的,检查组应当报告检查派出机构,由检查派出机构组织延伸检查。需要赴外省市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省局联合开展,或者出具协助调查函请相关省局协助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省局在试验机构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涉及面广、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国家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国家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协调相关省局立案查办、督办。

第三十三条    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取消备案,并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标识取消备案状态。被取消备案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自被标识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受试者。

对未有效实施质量管理,损害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和 / 或损害受试者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 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视情形采取风险警示、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对存在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者试验数据质量风险的,可以采取限期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的时限通常为 6 个月,相关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不得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被检查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省局审核,省局可视情况组织现场核实,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发现试验机构研究者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伦理委员会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省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转请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公开。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国家局核查中心根据国家局要求组织制定试验机构年度检查计划,对试验机构进行抽查并对相关省局的试验机构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计划报国家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试验机构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由国家局核查中心制定。省局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工作衔接与配合。

第四十条    国家局相关部门基于风险启动和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注册核查,药品注册核查发现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相关问题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定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对新备案试验机构或者已备案机构增加试验专业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检查;国家局根据监管和审评需要对试验机构进行检查,组织开展药品注册核查。

目前全国已有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1300余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完善了检查工作机制和制度,相关监管信息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开,督促试验机构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意识、合规意识得到提升,社会共治的局面初步形成。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制度化建设、工作机制完善、问题查处能力提升等仍需继续加强,有必要将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以来在监管实践中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工作机制予以固化、强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 ,加强临床试验管理。为此,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作为《检查办法》的配套技术文件,加强对试验机构检查的技术指导。

二、主要内容

《检查办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的试验机构及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GCP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

一是进一步明确相关方职责。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以及GCP有关规定,进一步梳理明确相关部门在试验机构检查方面的职责,强调了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的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检查工作制度化要求。要求检查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检查工作质量。强调制定日常检查年度计划,基于风险,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提出了应当纳入重点检查的情形。

三是优化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明确检查准备、实施、结果评定等环节操作和时限要求;强化风险管理;建立沟通交流机制。

四是建立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机制。包括检查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固定证据并与稽查工作衔接的机制;开展延伸检查的协调机制等。

五是明确了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的,依法明确了处理方式, 打通“检查要点—缺陷分级—综合评定结论—依法处置”的试验机构检查处理链条,规范查处行为,增强查处能力;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公开。

附件3

反馈意见表

提出意见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条款号

征求意见稿原文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1

2

3

填写说明:

1. 提出意见单位名称请填写规范全称,若是个人反馈意见,请填写姓名,请同时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重点引用需修改部分(可用红色字体标注),其他内容可用省略号代替;     3. 请详细填写修改理由,以便判断意见的采纳情况,如有需要,可另附相关书面材料;

4. 反馈邮箱: ctisxsd@nmpa.gov.cn ,邮件标题请注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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