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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信息的告知书

时间:2023-02-18 来源: 浏览: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信息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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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信息的告知书 
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单位分类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规定,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原则分为重点管理单位、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一)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管理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1.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生产量100t及以上的单位。
2.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经营场所危险废物产生量10t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环境监管单位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二、申报登记方式
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的相关业务功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申报危险废物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二)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的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务必于2023年3月15日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完成2022年度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监督检查
(一)2023年3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门将对辖区各产废单位申报登记情况的现场核查,严肃查处拒报、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照2022年度危险废物申报信息和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信息,以及危险废物现场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不定期危险废物专项督查,对涉及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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