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1伤!这个凶手叫“环保油”!
1死1伤!这个凶手叫“环保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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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公众号
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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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11时30分许,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兰通厂一牛肉面馆发生火灾,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 。
据九派新闻报道,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起火原因是工人施工作业,事发时该牛肉面馆楼顶正在做防水, 火星溅到醇基燃料着火 。
目前已经成立调查组正在调查。
醇基燃料
是什么?
醇基燃料又称“环保油” ,指的是以醇类为主体配制的燃料,主要成分为 甲醇 ,同时掺入了 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 等其他液体燃料,易燃且 具有毒性。
醇基燃料
有什么风险隐患?
1.燃点低、易燃易爆炸
醇基燃料闪点低,其闪点≤60℃,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 易燃易挥发 ,遇到 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 ,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 引起燃烧 。在火场中,受热的醇基燃料容器有爆炸危险。
2.颜色浅,泄漏不易察觉
醇基燃料颜色可能是 无色或者淡黄色 ,有刺激性气味,由于颜色浅,泄漏之后 不易被察觉 ,安全隐患大。
3.蒸气比重大,危险性强
由于醇基燃料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 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区域 ,遇到火源会着火回燃,易引发安全事故。
醇基燃料
对人体有何危害?
醇基燃料中的主要成分——甲醇, 对人体 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都有损害 ,而且极易挥发,存储、燃烧使用过程产生的气体对人体有隐形伤害。
目前在市面上流通的“环保油”多 采用化工废液 ,内含较多 有害杂质的化工燃料 ,经特殊加工制作而成的一种液体,使用过程危害性更大。
来看看“环保油”为何危险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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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油”也引发了一些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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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
四川省康定市新市前街雪山野菌牦牛肉餐馆,因操作人员在 加注“环保油”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外溢 引发店内火情。因事发突然,部分顾客受到惊吓在紧急自救逃离过程中有摔伤情况发生。
2019年11月29日
贵州省遵义市一临街门面发生大火,造成 1人死亡、5人受伤 。经查,该餐馆负责人洪某、张某为节省成本, 私自选择无证经营的“环保油” ,当天下午,前来送燃料的高某在加注燃料时,发生泄漏造成火灾。
“环保油”
可用于餐饮业吗?
醇基液体燃料可做替代能源,但它易燃有毒,必须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下使用,它适合作为工业企业的窑炉能源使用。
此外,在火灾危险性物品分类中,甲醇属于非常 危险的甲类物品 。因此,从目前的的情况来看, “环保油”并不适合民用。
那么企业可以自由生产、经营“环保油”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醇基燃料——“环保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严禁无牌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及不按相关安全规范使用!使用者各环节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规范。
普法小课堂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0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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