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你知道吗?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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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裁判文书部分摘录:
(2023)粤01民终16849号
姜周鹏上诉 主要事实与理由:
1. 上诉人在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场所为4栋5楼601,噪音为98Bd-104Bd,没有看到一审被起诉人对危害因素检测、取样、落实。
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第一页前言载明,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阙≥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上诉人只看到的标准是双耳高频平均听阙≥40dB。
3. 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为自身疾病造成左耳听力损失,以右耳<26dB作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音聋,属于侵权、违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 证明鉴定机构是可以诉讼。
姜周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撤销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粤卫职鉴[2022]66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 判令重新鉴定并出具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 判令一审被起诉人承担诉讼期间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属于鉴定意见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 ,且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与被鉴定对象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也 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 不具有可诉性 。
本案中,
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与姜周鹏之间
未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姜周鹏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起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姜周鹏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审查上诉人的诉请以及诉由,其要求确认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违法,并要求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出具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故上诉人系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提起本案诉讼。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鉴定意见,属于证据,是事实认定的范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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