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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官方公布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等典型案例!附自查清单和企业应知手册

时间:2023-09-23 来源: 浏览:

最新通报!官方公布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等典型案例!附自查清单和企业应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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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五批10起涉及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的典型案例, 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某公司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动态管控监测平台录像,发现其检测服务单位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轧钢加热炉煤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3号高炉矿槽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1号2号转炉三次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采样过程中未更换滤筒,采样员只采集了1个样本, 与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显示的五组监测数据严重不符。 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

(二)查处情况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对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青县分局对沧州某公司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由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四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和2022年10月份自行监测报告,两份报告显示颗粒物检测用时共计135分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用时共计30分钟,但经调取检测当日采样平台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只登上采样平台一次,且仅将烟枪插入采样口不足四分钟就拔出, 检测时间不足,与检测技术规范严重不符,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 对该检测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报告及监控录像等线索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对照技术规范仔细对比检测用时情况,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非现场网上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网上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3日 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总氮连续三个小时为恒值,存在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嫌疑。 5月11日,执法人员突击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看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动态管控视频显示,5月3日13:29~13 : 50,一名人员进入站房内,在总氮和氨氮进样管附近操作,总氮监测数据由35.848mg/L下降至3.056mg/L;氨氮监测数据由9.450mg/L下降至0.016mg/L。经进一步调查,该人员为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门卫,并非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该门卫于5月3日13时30分拔下了氨氮和总磷分析仪的采样管,5月3日13时42分拔下了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查阅前期动态管控视频,该门卫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4月10日频繁进出站房, 违规操作自动监控设备,从数据变化上看,上述时间段数据均有大幅度跳变式下降,且跳变时间与人为操作采样管时间吻合,涉嫌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为《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 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巡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梳理出恒值、数据跳变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精准锁定违法排污单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石家庄市栾城区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凌晨1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栾城区窦妪镇赵庄村有一家无名电镀厂正在倾倒化学废料。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地点为一家电镀加工点,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该加工点厂房内电镀加工池东侧分别有南北两个渗坑;北侧渗坑旁有暗管(PVC材质)连接至电镀工作区内,渗坑内有存水;南侧渗坑呈泥状。栾城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电镀加工池内废水及渗坑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电镀加工池及渗坑内不明液体含有六价铬,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厂区外、车间内的多处土壤样品检出含有浓度较高的六价铬。该电镀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对周围的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认定六价铬化合物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电镀厂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栾城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2人,检察院已批捕1人。

(三)启示意义

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生态环境。

五、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系统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在线平台信息异常问题线索,2023年6月12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4、5月份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4月1日至今在线数据COD小时均值超标后均出现阶段性、规律性数值下降,甚至出现极低数值,疑似人为干预降低日均值数据。

执法人员针对COD小时均值在线数据超标及骤低情况,调取查看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记录,通过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每个疑似问题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了该单位人员曾多次将塑料水瓶中的水样,拿到在线监测站房交由第三方运维人员, 违规将塑料水瓶中的样品用于COD在线设备的采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从而达到降低COD小时均值的目的,涉嫌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基础,干扰监测数据,性质恶劣。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或参与造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当从严惩治。此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六、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案件来源: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暂行规定》,2023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开展调查。经现场核查,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衡昔高速五分部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建设点位属于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违法占地39亩,主要建设有钢筋车间、拌合站各一座。经调查,该项目在平整场地过程中砍伐了直径20~38厘米核桃树20棵,20厘米以下约400棵,已对村民作出赔偿。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合考虑该单位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砍伐的情节,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截至目前,该公司已自行拆除建筑物并复垦复植,并主动缴纳罚款。

(三)启示意义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规定,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效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七、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3日,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白洋淀流域涉水环境全面排查,对入河排污口上游溯源检查中发现,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管道走向存在异常,进一步核查发现, 在该公司污水预处理设备的调节池处设立了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的暗管,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暗管已封堵,罚款已缴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 行政拘留5日。

(三)启示意义

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精心梳理近几年白洋流域涉水专项检查数据,全面溯源核查入河口上游排水管道,精心守护白洋淀。自《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4月1日施行起,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普法宣传,同时也严厉打击心存侥幸私设暗管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八、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至2月份生产用水量、污水排放量不符的线索,高阳县分局集中业务骨干进行案情分析,对用水量和排放污水量数据详细比对,并请求相关部门协查。5月12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暗管排放的重要线索,随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消毒池旁边摆放一台提升泵并盘放一根软管(软管长度约15米、直径11厘米),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该提升泵是晚上将消毒池内的部分废水导进水罐车内 ,将本应该运送到高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污水,用罐车运输到市政污水收集口处进行非法倾倒,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此案件办理思路清晰、综合研判精准,进入现场前先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线索,收集的证据真实客观充分,与违法事实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闭环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案件移送和对当事人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九、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消毒污水外排,青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举报线索,通过详细梳理排污管网,发现该公司一个污水处理池内有暗管,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该暗管排向厂区外污水管网, 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处以罚款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此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 移送公安机关 青县公安局已于5月30日 立案侦办。

(三)启示意义

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需要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此案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执法人员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排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流水质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西沙河冀州区段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会同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排查。通过巡查发现位于西沙河东岸的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有偷排废水的嫌疑,随即进入厂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在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 将废水直接排入了沼液暂存池。因暂存池不能满足容纳废水需求,擅自使用水泵将沼液暂存池内的废水排至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导致泄漏,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 对该公司处罚款41.5万元; 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是监控河流过境水质的科技监控平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分析平台异常数据,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引导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环保督察自查清单
24项常见问题判定清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
排污许可检查内容和适用法条清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企业应知手册
一、 环保许可管理
0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03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
04
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污染防治管理
0 1
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2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
三、废水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 “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四、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五、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0 1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 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
02
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03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六、危险废物管理
0 1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02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
03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
七、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0 1
隐患排查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专业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02
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0 3
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04
监测预警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0 5
应急准备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06
应急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07
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八、清洁生产
0 1
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02
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0 3
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04
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九、环境信息公开
0 1
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02
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0 3
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十、其他要求
0 1
落后产能淘汰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02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0 3
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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