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湖北十堰再出新规!划定燃气设施保护及控制范围,这些行为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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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6月7日,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发布《关于划定十堰市燃气设施保护及控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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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一、燃气设施保护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运营单位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柜)、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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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1.建设压占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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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运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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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的,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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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燃气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无人值守的设施应清晰标识方便公众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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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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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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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护范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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