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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下载!

时间:2023-10-12 来源: 浏览:

2023年广东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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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3.9.27 广东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佛山市查处申某等人涉嫌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件

2.河源市东源县查处跨市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案件

3.东莞市查处无证加工厂涉嫌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件

4.中山市查处欧某涉嫌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案件

5.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五金公司 非法处置危废和超标排污 案件

6.湛江市查处林某伟废旧金属回收站 污染环境罪 案件

7.清远市清新区查处某化工企业涉嫌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案件

2023.9.27  广东省自动监测领域典型案例

1.深圳市查处某五金公司涉嫌篡改 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废水 案件

2.佛山市高明区查处某铝业公司涉嫌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

3.佛山市查处某纺织企业涉嫌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

4.广州市南沙区查处某纸业公司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案件

5.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第三方公司 自动监测运维台账弄虚作假 案件

2023.6.5  广东省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1.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茂名市查处茂名市广润检测有限公司 监测报告虚假签字

2.广州市查处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未保证 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案件

3.深圳市查处深圳市惠利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伪造监测数据

4.东莞市查处企业及第三方运维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刑 案件

5.东莞市查处东莞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6.东莞市查处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弄虚作假

 2023.9.27 广东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佛山市查处申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下半年开始,佛山市公安机关联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废机油转运、处置市场进行暗访调查,经过多方排查,逐渐摸清了一个盘踞在广佛肇三地、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强的特大污染环境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从事废机油的收集、转运、处置加工和销售,处置中产生的废油渣、含油废水等污染物直接填埋或倾倒,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23年5月24日早晨6时,在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指挥及组织下,佛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出动警辅力量140人,生态环境执法和技术力量60人,一举捣毁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广州市花都区、肇庆市大旺等地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窝点6个,查处涉案上游企业5家,下游企业1家,抓获申某等犯罪嫌疑人共19人,现场查获涉案废矿物油、废油渣、酸液、碱液约500吨,扣押提炼翻新、抽油机器、油罐一批及涉案运输车辆10台。

经查,申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佛山、肇庆等地非法收购废矿物油,在处置点进行非法处置后,将油成品销往各地。在对废矿物油进行非法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通过非法填埋在非法处置点附近林地或利用市政车辆外运倾倒等方式非法处置,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佛山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追偿。

案件启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方式隐蔽、地点偏僻、从业人员有一定反侦察能力,对该类型的案件查办需要生态环境和公安紧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环境管理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再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摸清涉案人员和违法事实,集中力量开展精准打击,可以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案例二:河源市东源县查处跨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8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接举报,反映小水村某地块非法倾倒不明固体废物,随即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有四种不同颜色且散发出刺激性气味的淤泥状固体废物露天倾倒,经鉴定其中三种颜色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案件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两法衔接”机制移送东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同步开展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清理处置危险废物9290.28吨。

为查明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利益链条,通过综合分析研判调查询问、交易记录、车辆轨迹等信息,结合网上通缉手段、跨市现场溯源,最终查明涉事源头企业为东莞市泽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核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坤昱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4家五金制品企业,其在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表面处理污泥为危废的情况下,非法转移给无危废处置资质的中间人处理,经几层中间人转包,最终伙同倾倒地块归属人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规定,东源县人民法院先后于2021年7月1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1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且4家企业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1日、2023年3月16日与涉案的8个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合计2060万元。截至2023年8月8日,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金1200万元,剩余赔偿金分期支付。

案件启示

该案件涉及跨市非法转移,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河源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部门通力合作,对源头产废企业、中间介绍人、倾倒实施者及土地归属人等四级黑色链条实施了“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使犯罪分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例三:东莞市查处无证加工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周某无证照加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周密部署,了解相关情况后,于2023年2月23日凌晨,联合公安机关在该厂货车进场卸货时机开展突击检查。

经查,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擅自设立废液压油收集过滤沉淀加工工序,车间内有大量废液压油、含油废沙等,检查时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检测公司对生产车间内存放的废液压油、含油废沙、废油渣、车间外倾倒的含油废沙及其下方土壤进行取样鉴定及检测,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上述固体废物进行过磅称重。

经鉴定,该厂存放的废液压油、含油废沙、废油渣以及露天倾倒的含油废沙均为危险废物,露天倾倒的含油废沙下方的土壤检测有铬、铜、铅、锌等因子超标,石油烃(C10-C40)数值严重超过对照点值。经过磅,存放的废液压油合计11.29吨,车间内的含油废沙合计4.87吨,露天倾倒的含油废沙合计2.23吨。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危险废物扣押,并紧急查封该厂生产车间大门。

查处情况

周某加工厂非法处置废液压油超过3吨,且已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已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周某加工厂造成环境影响进行生态损害评估。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踩点、无人机巡查、蹲守跟踪、安装无线在线监控及调取公安大数据监控等方式,摸清厂区周边环境、生产经营规律及上下游产业链等情况,为案件查办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开展突击检查,借助公安力量核查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快速确定经营主体,调阅经营者手机信息资料,快速确定违法事实。

案例四:中山市查处欧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中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某地块检查过程中,发现欧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从事废旧摩托车、二轮电动车收集及拆解工作的便利,涉嫌违规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废,并严重污染环境。经初步核实,当日现场共有疑似危废超57吨,2022年8月29日现场复查时又发现疑似危废约5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现场物品共有50.77吨被鉴定为危废;根据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现场地块造成的生态损害已超248万元人民币。

查处情况

欧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相关规定,欧某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已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本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与属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系,多部门提前介入,规范锁定现场证据,在移送前积极协调衔接过程中出现的证据性、法律性问题,确保了案件证据充分,法规适用,有助于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案例五: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五金公司非法处置危废和超标排污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豪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电路板、废电子元件、废电线、石灰石和焦炭加入熔炉内进行熔炼,厂房东北角围墙边有黑色废水从厂内持续流出汇成两处小水坑,小水坑内的黑色废水流入厂界外的水沟,该水沟没有硬底化。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厂区内五个点位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样pH值超标5.6-5.7个单位,总铜超标43-142倍,重金属严重超标。

2021年1月11日生态环境部门联同古井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现场堆放的原材料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判定该单位现场堆放的原材料中含有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危险废物废电路板5.6吨(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

结合现场检查结果,豪业公司涉嫌存在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月9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某等十一位同案人两年三个月到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十五万元不等。十一位同案人需连带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300余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用准用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迅速移交线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掌握违法事实和细节,及时锁定其他犯罪嫌疑人。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多名同案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共筹措资金1300余万元用于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及受损环境修复费用得到保障。

案例六:湛江市查处林某伟废旧金属回收站污染环境罪案件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2年1月18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吴川市长岐镇人民政府、湛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察支队、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等有关人员,对吴川市长岐镇林某伟废旧金属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回收站现场堆放有未经处理的废旧铅蓄电池和已破孔倒空废液的废旧铅蓄电池,电池酸液排入该回收站内无硬底化无防渗措施的废液收集池内暂存。

经查,当天该回收站内未处理的废旧铅蓄电池和已破孔倒空废液的废旧铅蓄电池共重95.68吨,其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的危险废物。2021年7月,陈某水纠集林某金、陈某土、文某康、骆某君等人经营该回收站,产生的电池酸液和其他废水排放到该回收站的废液收集池内,并偶尔抽吸废水转运至其他地方以随意倾倒的方式处理废水。第三方技术单位鉴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86.60万元。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依法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没收扣押的相关物品;陈某水等人承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6.60万元。

案件启示

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不仅要索赔,而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人即便承担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七:清远市清新区查处某化工企业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在清远市清新区某地块发现非法倾倒了两堆大小不等的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工业废物。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会同属地镇政府对两堆工业废物进行了应急转移处置,并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倾倒的工业废物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定,非法倾倒的工业废物合计20.68吨,其中一般工业废物12.19吨,危险废物8.49吨。

2021年12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将该案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摸排、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明产废源头单位为某化工企业,抓获黄某奇等5名涉案人员。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该化工企业黄某奇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已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发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委托专家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咨询意见,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对该化工企业及5名相关责任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企业及5名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配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3月底,该化工企业及黄某奇等人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3.68万元,并通过《清远日报》第七版刊登《致歉声明》,检讨过错,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案件启示

该案件案情清晰、责任认定无争议、环境损害较小,采取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形式开展损害评估,减轻了责任人需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有利于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登报道歉,不仅让破坏环境者深刻反省,同时对社会公众和其他企业起到引以为戒、以案释法的作用,向企图实施环境违法犯罪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举报,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3.9.27  广东省自动监测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查处某五 金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废水案件

案情简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水平衡智慧监控系统的实时在线监控平台发现深圳市某五金公司现场废水在线监测数据中氨氮、总氮、总磷等监测指标长期保持在极低数值(1以下),不符合该公司实际情况。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在线监控视频记录还发现站房内操作人员存在可疑违法违规操作。

根据以上线索,2022年11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总排口有废水外排,污染源在线检测仪器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析检测仪前端废水采样进样管接驳处存在异常人为松动现象。该公司主管人员称在废水处理过程不稳定或超标时,会擅自对废水进样管进行人为拔除并插入事先调好不超标的废水中,干扰分析检测仪的结果。经对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06倍,总氮超标0.31倍,总磷超标0.1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深圳市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21.1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3月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通过线上系统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线下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高效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两部门职能优势,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尤其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优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提供了实务经验。

案例二:佛山市高明区查处某铝业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在利用“佛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和总量控制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佛山某铝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测数据一直在20mg/L左右浮动,部分时间甚至小于10mg/L,呈现自来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特征,不符合铝型材制造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随后执法人员查看安装在企业的“水环境全过程监控系统”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总排口人为规律地切换三通阀门,向总排口交替排放清水和浑浊废水,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5月2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在二沉池规设置一个水泵,该水泵设置有三通阀,分别联通二沉池、污水总排放口、自来水管。该公司通过切换三通阀,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时间段排自来水、非采样时间段排放污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时,发现4袋约25千克白色粉末药剂未标明成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承认该白色粉末为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当自动监测数据接近超标的时候,污水处理操作工便往二沉池里添加该药剂。因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受公安机关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将该案件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立案调查,并对该白色粉末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氯酸钠。该公司涉嫌通过投加氯酸钠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水环境全过程”及“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掘问题线索并科学研判,现场精准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有力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及时对非法贮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立案查处,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为后续两法衔接提供了证据支持。

案例三:佛山市查处某纺织企业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中旬,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佛山市某家纺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pH值波动范围极大并呈现出时而严重超标、时而小范围波动、时而保持恒值的规律,存在环境违法嫌疑。针对存在的问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并对现场检查要点进行周密部署。2023年4月20日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进样管被人为拔出并插入预先准备塑料瓶的液面以下。经查明,佛山市某家纺有限公司整体转租给佛山市某纺织企业,该纺织企业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负责污水处理站运行。为了减少治理成本,纺织企业指示第三方公司员工提前调配了替代监测样品(约20%的二沉池废水、80%的自来水),一旦发现废水超标或预判超标后就用调配样品替代实际水样开展自动监测,导致虚假自动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台,从而达到逃避监管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3年5月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经核实发现,该纺织企业在承租后违法扩建,但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老旧,难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了规避监管实施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该案件反映个别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治理上仍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在线造假等手段逃避监管。对此,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建立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现场执法和案件移送联动机制,合力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推动企业自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四:广州市南沙区查处某纸业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

案情简介

广州市宏杰达纸业有限公司是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经营再生卫生纸生产项目。2021年6月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的烟气在线分析仪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氮氧化物监测因子比对不合格。经责令该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后,2021年9月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委托某环境监测公司再次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监测因子比对仍不合格。该公司涉嫌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3.8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案件启示

依照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确认企业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第三方公司自动监测运维台账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平台发现,江门市某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14时至23时COD在线监测异常数据人工标记为“故障”,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当天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站房内COD分析仪未被维护检查。该公司所委托的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人员梁某曾在5月8日前往该企业进行自动监测设备维护,为解释5月6日COD的异常数据,虚假填写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

查处情况

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如实记录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日期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江门日报》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规定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相关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通过灵活运用科技手段,为监管企业提供了可靠依据,为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执法人员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讲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的有关规定,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

 2023.6.5  广东省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茂名市查处茂名市广润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虚假签字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联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到茂名市广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7月22-23日的各同一时间段,同时对某A项目和B项目进行大气环境检测,两项目现场采样记录签字人员均为潘某某、李某某。该公司承认2名采样人员互不在对方的采样现场,却分别在对方的原始采样记录上签字的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采样人员不在采样现场却弄虚作假签字,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等新类型违法行为较为频发,严重扰乱环境监测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学习、善于分析,主动掌握查处此类技术性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取证关键,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和专家力量,切实提高发现环境监测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二、广州市查处企业和第三方运维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件

案情简介

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系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建有一套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由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和运维。2021年7月1日经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自动监控系统并调阅历史数据发现,该系统的基准氧含量参数设置为15%,未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6规定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基准氧含量设置为9%,以致其上传至国发平台和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部分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低于实测浓度,未能真实反映其排污状况,即未保证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广州兴南华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市重点排污单位,负有保证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其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因基准氧含量参数设置错误,以致上传至国发平台和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部分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低于实测浓度、未能真实反映其排污状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9.3.2项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8万元。

广州正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未正确设置基准氧含量参数,导致排污主体上传的自动监控数据失真,未履行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属于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七十条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此类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具有较大隐蔽性,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善于观察、注重细节,提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能力。本案对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均负有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排污单位应当监督运营单位按照运营合同及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三、深圳市查处深圳市惠利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7日、10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惠利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25日对某公司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2的要求开设采样孔。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弄虚作假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却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构成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有关规定,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真实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测机构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四、东莞市查处企业及第三方运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涉刑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以下简称“道滘分局”)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干燥废气排放口DA001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自通过自主验收后,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多次擅自将基准氧含量和空气过量系数两项参数修改为0,导致相关时段内的自动监控数据显示的折算浓度与实测浓度相等,数值远低于真实的折算浓度。2023年4月28日,道滘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公司干燥废气工序对应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日志数据进行了现场提取。

查处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及其运维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道滘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启示

一是科技辅助,高效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市在线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异常线索,并立即委派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复查,精准锁定该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二是多方联合,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市局联合道滘分局、南城分局和道滘公安分局、南城公安分局对企业和运维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严密调查,及时锁定证据,为之后案件侦办打下坚实基础。

五、东莞市查处东莞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市安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桂NQ**23的车辆进行检验时,采样探头插进了与该车辆排气管绑在一起的管道中,该管道连接着放置在被检车辆上的标准气,替换了被检车辆的排气进行检验,并为桂NQ**23车辆出具了排放检验报告,收取了100元的排放检验费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2年9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12.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危害大气污染环境,扰乱机动车检测秩序,侵害社会诚信体系。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严查严打,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六、东莞市查处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线索进行调查发现,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编制单位未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该项目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另一份环评报告表声环境质量现状的内容,仅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该环评报告表存在重大虚假。

查处情况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处所收费用5倍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0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承载,是落实环境准入的首要抓手。部分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不据实进行评价,复制抄袭,严重扰乱环评管理秩序。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复核等加强监管,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对构成违法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依法实施“双罚”,有效震慑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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