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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安全员被罚!原因让人震惊

时间:2022-12-12 来源: 浏览:

两名安全员被罚!原因让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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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连续通报:两安全员未履行其责任,分别被罚13000元!

太仓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报道:

近日,“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大数据智能分析预警系统预警显示,太仓市双凤镇富源电子塑胶配件厂存在“巡查隐患未及时整改”等预警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经现场查实:

■ 该企业安全员邹某 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能发现调漆间内空调、开关不防爆等常见问题, 邹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该企业调漆间使用不防爆空调、开关,未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企业安全员邹某未履职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另外,太仓应急管理危险公众号报道,近日,“太仓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大数据智能分析预警系统预警显示。苏州三广喷涂股份有限公司存在 “巡查隐患未及时整改”“有较大风险无风险报告”等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经现场查实:

■ 该企业安全员刘某 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监管系统中上传的自查结果与现场实际不符,未能发现喷粉房积尘、消防器材未点检等多处常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该企业液化丙烷气瓶存放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喷粉房粉尘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积尘;部分配电箱箱门与箱体未进行跨接;未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的要求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静电喷涂操作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帽。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对该企业安全员刘某未履职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提醒,请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认真履职,强化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按照我局规定流程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危险作业管理” 模块上报,做好全过程管控。下一步,我局将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履职情况。

想问问:为何罚安全员?

从官方通报,我们可以发现安全员被处罚的原因是未认真,未及时,未能发现。 未认真、未及时是主观问题, 未能发现是客观问题, 说明上述 安全员不仅工作态度不认真,而且安全管理的专业能力不足。

只有企业不想整改,不愿意花钱整改,没有说安全员主动不想整改。 们猜测原因,要么上述企业的安全员是兼职的(没有工资的那种),要么是浑水摸鱼的, 企业 花2000元工资请的保安,而不是安全员。 花2000元工资 请个安全员, 又要能 发现问题具备专业能力 又要自己 能整改问题, 谁愿意干?一个2000元工资,一下子被罚了1万多,这个“安全员”肯定 第二天 就辞职不干了,发的工资还不够罚款的!

反过来说,如果企业花1万工资请个安全员,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不用监管部门处罚,企业第一时间就给辞退了!

换句话说,即使是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某些隐患也确实有不被发现的可能,但作为监管部门不应该提出指导意见吗,每次去检查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罚款的?安全生产法中都是写的未及时整改而处罚,从通报中看,安全员因 未能发现调漆间内空调、开关不防爆等常见问题而处罚不合理不合法,因能力不足而未发现隐患,是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恶意。

所以问题的本质,根本就不是安全员的问题,而是企业的问题,老板的问题。处罚老板,处罚主要负责人才是问题的根本。

处罚安全员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任何帮助!

他是安全员,不错。根据安全生产法,他有: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法定职责. 但安全员不是兜底的人!

不实施直线责任制,光靠安全部门,企业的安全管理就是个笑话!这样罚安全员,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有促进作用吗?

可以说, 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位企业安管人员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

从法理上来讲安全管理是全体人员的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等原则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

分析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确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实施形式是 “组织或参与”、 “督促落实” 等,其“组织或参与”内容是有限的、明确的,显然“组织”还是“参与”并没有严格确定,其职责内容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来确定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督促落实”是指安全员对企业有关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员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的监督要求,显然这些直接管理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再进一步分析,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没有提出安全员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求,而是赋予安全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显然提出有关管理的改进意见者不应当是直接管理者。

如果安全员直接管安全,而不是履行监管职责,不仅使得本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体和管理者丢弃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混乱,达不到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而且极易发生不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矛盾,最终导致安全员吃力不讨好,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背黑锅现象也时常发生。

无论是事前处罚还是事后追责,都是以问责为导向,而且重点的追责对象还是安全管理人员, 如何将“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才是正道!抑或将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提高,在单位内部享受不低于同类型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 且真正具有叫停现场作业的权力 ,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果动不动将安全人员入刑, 动不动处罚安全人员, 最终的结果或许是真正愿意干好安全的人员被迫转行,不再愿意去做一名背锅人员。指望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则更是遥遥无期。

山东省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

长期以来,发生安全事故总是习惯于在安全员是否履行隐患排查责任方面找问题。殊不知,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而不是安全员。 安全员的职责是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如果发生事故,首先应当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责任。
近期, 山东省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而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希望此规定能够被其他地方和部门所接受,今后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首先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职责,只有这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扎实地开展。

3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就《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的必要性、过程和内容做介绍,邀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建军就《办法》的颁布实施情况做介绍。据了解,《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该《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其中,该办法对以下几点进行了明确:

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直接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 对所在工作岗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明确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组织、督促、检查 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追责首先明确直接责任人而非安全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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